【裁判要旨】民法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7月4日,案外人张某某在遵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宝马牌X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3958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2021年7月22日,在交管部门办理了登记。2021年8月8日,张某某驾驶该车辆遇暴雨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被淹受损。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并进行了理赔。
李某某系遵义市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高管,担任职务为监事,长期从事二手车收购工作。刘某在瓮安某学校经营修理厂,主要用于培训该校学生。庭审中,刘某自称因向案外人杨某某采购白酒,杨某某未能足额发货,便用涉案车辆抵扣应退货款42万余元,刘某在收到实车后进行了检测和查询,也在网上看过该款车的相应报价,且在交付车辆时对方已明确告知刘某该车辆出过全险,但未告知赔偿金额。
【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参照适用本案例时需要注意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必须要全部符合,才能将该行为确定为欺诈,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