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断兴起的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在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引发了种种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台情境下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与异化行为频频出现,亟需进行有效治理。本文针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现有研究的不足,从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立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作为商业运作平台的社会责任”和“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平台的社会责任”3个层次,结合担责的“底线要求”、“合理期望”和“贡献优势”3个层级,系统界定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点对点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传导式的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联动型的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等传统社会责任治理范式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它们在平台情境下容易出现治理的错位与失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契合于平台情境的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新范式,指出其本质是一种内生型、整体性与可持续的全过程治理范式,核心是分层次治理与跨层次治理,个体、情境和系统的全景式治理,以及跨生态位互治与网络化共治。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实现机制包括主要生态位的6项社会责任自组织机制、扩展生态位与主要生态位之间的两项责任共演机制。
关键词:平台型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生态化治理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7147218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的资助。
一、问题提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研究亟需深化
二、内容边界再界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是平台型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的判断依据,也是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然而,现实中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混乱,缺乏清晰界定,不仅很大程度上造成平台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困惑,引致众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行为发生,而且导致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出现盲目性和无序性,引发严重的治理失效。因此,重新厘清和科学界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极其必要和关键。
(一)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科学界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基本前提是要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形成清晰透彻的认知,尤其是要准确理解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元定义和理念层面上具有普适性,但在现实操作层面却因企业的关键特质差异而呈现出异质性。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特的新兴组织范式,由传统企业所面对的单边市场走向双边市场,形成以平台为链接的双边市场结构(KaiserandWright,2006),将众多不同类型主体吸引进入平台商业生态圈,并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平台型企业相对传统企业更为复杂、更加社会化,其社会责任自然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
1.关系多层性
2.主体多元性
3.影响跨边性
4.功能社会性
5.边界动态性
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型企业因为平台的高扩展性而具有更加动态的企业边界。平台从诞生到成熟的演化过程意味着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边界不断变化,而平台型企业对商业模式的调整与创新也会引致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边界调整,随之而来的则是平台型企业的组织边界呈现延展或收缩。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边界调整往往意味着生态圈中生态位的构成更加复杂多元,平台型企业的社会嵌入方式发生变化,其“作为商业运作平台的社会责任”的内容范畴也会相应变化。与此同时,按照“责任铁律”原则,企业边界的动态调整必然引起平台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度发生变化,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性边界将会随之“位移”。此外,由于平台型企业是一种新型组织范式,社会对平台型企业的认知处于不断深化中,相应的制度建构也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平台型企业的道德伦理期望和履行社会责任预期都呈现动态变化趋势,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必将随着认知深化和预期变化而动态调整,其内容范畴和行为边界也会进行匹配性重塑。
(二)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界定逻辑
鉴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内容边界的界定逻辑与方法会区别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科学界定,需要重新审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方法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厘清、构造符合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运行规律和特点的内容边界界定逻辑与方法。
1.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方法的再审视
虽然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界定方法存在明显分歧,但总体上都属于逻辑推演方法,即基于不同逻辑起点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认知并界定相应的内容边界。这一方法提供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确定逻辑、界定思路甚至基本架构,能够展示清晰的逻辑链条,具有延展性和整体感,在方法论上具有普适性。但是,无论是定义衍生法,还是本质推导法,抑或是标准设定法,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界定方法都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隐含一个前置性假设,即企业是个体企业角色,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单层的直接嵌入关系,因此对于具有多重角色、多层嵌入的平台型企业并不完全适用。二是止步于和局限于界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范畴或领域,普遍缺乏对各项内容领域承担责任的程度界限进行识别。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问题包括由谁负责、对谁负责、负责什么和负责到什么程度(周祖城,2011),清晰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应当涵盖“对谁负责”、“负责什么”和“负责到什么程度”。显然,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界定基本上都只回答了“对谁负责”和“负责什么”,对于更进一步的“负责到什么程度”却甚少考虑,因此并不完整和充分。
2.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的“三层三步法”
基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方法的适用性与局限性,考虑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特别是“作为独立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作为商业运作平台的社会责任”和“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平台的社会责任”在运行逻辑上的差异性,需要对平台型企业的3个层次社会责任分别界定内容边界,但均可采用逻辑推演方法。界定的基本过程包括3个循序渐进的步骤:首先是对每个层次社会责任的运行逻辑进行挖掘,识别出每个层次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的基本依据;其次是根据识别出来的逻辑起点,推演出每个层次社会责任的内容构架与模块,形成每个层次社会责任的内容范畴;最后是针对每个层次社会责任的内容模块,识别平台型企业应当担责的程度,二者组合构造出更加细化的内容边界。由此,就形成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界定的所谓“三层三步法”。
(三)平台型企业3个层次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
运用“三层三步法”,结合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运行规律和独特性,即可分别界定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立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作为商业运作平台的社会责任”和“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平台的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从而整合形成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内容边界。
1.“作为独立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
2.“作为商业运作平台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
3.“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平台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
三、治理错位与失效:社会责任传统治理范式与平台情境的冲突
由于对社会负责任和违背社会责任两种行为倾向往往共存于企业内部(KrishnanandKozhikode,2015),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核心是最大限度触发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偏好,同时最大程度抑制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倾向。基于此,在传统的个体语境和群体语境下,现实中涌现出点对点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传导式的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和联动型的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等多种范式。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兴起和快速发展,这些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范式被移植到平台情境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表现出明显的错配和失灵。
(一)点对点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
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是最为普遍和最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治理形式,是施体组织对受体组织的行为合乎社会责任性进行直接干预的治理范式,既包括对受体组织负责任行为的激励支持,也涵盖对受体组织失责行为的监督规制。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治理方式,表现为施体组织对受体组织的点对点治理,并在社会整体域中形成多个点状星型图式的治理布局。
1.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的深层机理
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隐性地假设“企业—政府—社会”动态关系系统和“市场—国家—公民社会”三元社会模式的存在,相应地,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政府、公民社会三元互动演化的结果。虽然互动演化刻画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治理层面仍然表现为点对点的原子式单向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显性化为企业自身的“个体自治”、“政府—企业”的“政府治理”(阳镇、许英杰,2017)和“公民社会—企业”的“社会治理”(杨春方,2012)等3种形式。
“政府治理”是一种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形式,其施体组织是政府部门,受体组织则是企业个体,反映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对企业的影响力。“政府治理”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单纯的私域活动,其内含的“主题”或“聚焦领域”很多都具有公域性质(Lozanoetal.,2008),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介入。“政府治理”要求政府以“元治理者”的身份推动企业形成合意的“个体自治”,方式则包括意识增进、激励支持、合作、强制性要求(Foxetal.,2002)。政府既可以作为管理者,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控制”式的社会责任治理策略,也可以作为支持者和促进者,实施增进企业自愿或自治的社会责任治理策略,还可以作为合作伙伴,采用“参与式”的社会责任治理策略(Ho,2010)。“政府治理”虽然在社会责任政策规制上涵盖所有企业或某个域内企业,但在规制的具体操作上仍然是政府部门针对特定企业,表现为点对点的治理形式(如图1所示)。
图1点对点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
“社会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杨春方,2012),在公民社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属于主流性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方式,而在公民社会相对落后的国家则是补充性的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形式。“社会治理”的施体组织是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受体组织则是企业个体,表现为公民社会组织对企业个体的期望机制、压力机制和促进机制。“社会治理”意涵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有必要、有能力对企业个体履行社会责任产生影响或发挥作用。“社会治理”有两种方式,即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履责倡议者、标准制定者,对普遍性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概念性治理,或者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实施者、履责监督者,对特定企业施行社会责任操作性治理。尽管如此,“社会治理”的具体落地往往是某个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针对特定企业施予影响性行动,也呈现出点对点的社会责任治理形式(如图1所示)。
2.原子式社会责任治理在平台情境下的不适应性
(二)传导式的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和行为会受到其在价值链中分工地位的影响(Schmidtetal.,2017)。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是以价值链垂直分工为基础,以广义供应链为载体,依托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之间环环相扣的链式关系,由某一节点企业发起或驱动,前一环节对后一环节行为的合乎社会责任性或相反的顺序进行治理,并沿着链条依次传导形成线性化的治理结构。这意味着虽然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在理论上存在于任何具有链式关系的构造系统,但现实中以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为主要形式,并反映于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的基本规律中,属于供应链群体语境下的社会责任治理范式。
1.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的深层机理
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之所以具有价值性与正当性,在于供应链构造系统中节点企业之间存在“一荣共荣、一损皆损”甚至“唇亡齿寒”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风险会依附于产品、资金、制度、声誉、信息、技术、事件和人员等载体沿着供应链进行传导(Faisal,2010),供应链社会责任所展现的“木桶效应”将会放大节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供应链的危害性。典型案例是“血汗工厂”、“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发端于上游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事件对整个供应链产生了巨大伤害。与此同时,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溢出效应,任何节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行为对整个供应链企业都可能产生增益(HsuehandChang,2008)。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的基础在于价值链垂直分工形成序贯环节之间的纵向约束,供应链相邻节点企业间的直接依赖关系使得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成为可能。
图2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的3种结构
2.线性化社会责任治理在平台情境下的不适应性
(三)联动型的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
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是具有一定产业关联、拥有共同特征的企业,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合作、共同监督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形成集体性、群体式的社会责任联动型治理范式。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往往发生于产业集群情境或横向价值链中,前者是根植于共同地理空间(地理位置接近)的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联合建设模式,形成“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共建联盟”(张丹宁、刘永刚,2017),后者则是具有横向竞争性互惠共生关系(组织行为接近)的同业企业,采取“抱团”方式合作开展社会责任建设,形成行业性社会责任建设联盟。
1.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的深层机理
图3联动型的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
2.集群式社会责任治理在平台情境下的不适应性
四、生态化治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新范式
社会责任传统治理范式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的移植性应用,并没能有效阻止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在多个层次上的缺失和异化。面对平台情境下日益严重和频繁发生的社会责任违背现象,亟需走出社会责任传统治理范式的情境锁定和思维禁锢,搜寻和创造针对具有多层次性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治理范式。生态化治理作为一种与平台商业生态圈高度契合的治理范式,对于系统解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异化的多层次与嵌套性问题具有合意性,正在逐渐成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新构想和新选择。
(一)平台情境呼唤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
不同于传统的纯粹个体语境、产业集群或横向价值链的群体语境,平台情境最核心的特征是生态圈语境,即高度复杂的平台商业生态圈。平台商业生态圈不再是简单的或普通的群体聚集和联合,而是具有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整体系统,其构造与运行相对产业集群或横向价值链复杂得多。生态圈语境意味着平台情境下社会责任治理需要超越传统的治理范式,选择与采用更加适宜的生态化治理范式。
1.生态化治理是社会责任治理范式的重大创新
“生态化”(Ecological)一词最早由前苏联学者提出,意指将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渗透与应用到人类的生产与实践行为中,根据自然与社会和谐共生的关系思维、系统思维、整体思维、和合思维,去思考与解释在生产与生活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欧阳志远,1994)。基于此,生态化治理就是对具有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事物,根据生态系统的构造原理与运行规律,以生态学中的整体系统观、平衡和谐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引,运用类似生态系统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手段,对事物在发展与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视、分析和治理。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是生态化治理理念与方法在社会责任领域的深度应用和二次创新,是在具有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对象中,运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其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治理。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从构建和谐、健康、负责任、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生态系统或子系统角度出发,强调系统构成主体、要素之间的生态联结关系,推动它们之间进行持续性互动共演、互惠共生、互治共荣。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内生型、整体性与可持续的全过程治理范式(杨雪冬,2017),是对原子式、线性化和集群式等社会责任传统治理范式的超越。
2.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是平台情境的应然要求
平台情境的核心是以平台为媒介,将具有互补需求、不同功能的群体链接形成生态网络,并通过与环境的交互生成具有共生、互生和再生特点的生态系统,即平台商业生态圈。成员的异质性、关系的嵌入性和互惠性是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关键特征(谢佩洪等,2017),它强调成员企业利用共享平台的价值共创和围绕共享平台的生态共建,将价值创造和获取的范围由以往的双边伙伴情境和产业情境拓展至生态系统层次(龚丽敏、江诗松,2016),价值创造方式则从基于长关联技术的价值链模式转向基于中介技术的价值网络型(Eisenmannetal.,2011)。平台商业生态圈中存在的同边网络效应、跨边网络效应和网络自增强效应,表明成员之间相互交织、相互嵌套、相互耦合,形成动态非线性的共生共演关系网络,属于构造复杂的高阶商业生态系统。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显著生态系统特征和价值创造规律,既为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范式的应用提供了场域基础,也对平台情境下实施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提出了应然要求。
(二)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范式解构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是通过所有成员和参与主体的共商、共建、共享、共治与共生,将整个平台商业生态圈打造成社会责任共同体,对外显现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平台型企业和健康共益的商业生态系统。基于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需要整合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运作规律和社会责任治理的基本原理,从微观、中观甚至宏观视角全方位地构建具有合意性的新范式。
1.分层次治理与跨层次治理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要求全方位覆盖社会责任边界范畴内的所有内容,但由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3个层次存在责任逻辑、责任向度、责任性质和责任载体的差异,进而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治理受体、治理主体、治理力量和治理方式也有明显差别,因此生态化治理的有效实现需要采取分层次治理与跨层次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依托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系统,现实中3个层次社会责任并非完全泾渭分明,而是以某种方式相互交织、相互嵌入,不仅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现象经常跨层次甚至混合嵌套出现,而且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治理主体、治理受体或治理力量呈现角色互换,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不仅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分层次治理,而且应当以系统整体视角进行跨层次治理。跨层次治理要求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第Ⅰ层次、第Ⅱ层次和第Ⅲ层次相互之间的联系机制进行解析,对同一生态圈成员在不同层次社会责任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进行整合,同时解构不同生态圈成员在同一层次和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网络中的相互联结机制,寻找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跨层次缺失和混合嵌套异化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跨层次治理往往由多个治理主体、多类治理受体、多元治理力量、多层治理内容、多维治理向度、多种治理机制进行耦合,呈现为具有立体空间结构的复杂性网络化治理。
2.个体、情境与系统的全景式治理
根据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和路西法效应(TheLuciferEffect),个体“作恶”的诱发因素可以归结为3个层面,包括个体层面的“烂苹果”(TheBadApples)、情境层面的“坏掉的苹果桶”(TheBadBarrels)、系统层面的“坏的苹果桶制造者”(TheBadBarrel-Makers)(Zimbardo,2008),这表明情境与系统对个体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类似地,企业之所以表现出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行为,既可能是因为企业个体具有“烂苹果”的“基因”与违背社会责任的内在触发机制(姜丽群,2016),也可能是因为企业个体处于集体无意识、群体情绪化与群体社会失责(CSIR)的情境中,并受“坏掉的苹果桶”不良影响,还可能是因为存在不健康竞争环境、制度缺失与错位、不良社会环境等造成群体社会失责的“坏的苹果桶制造者”,它们会诱发企业个体的行为背离社会责任。由此,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应当是个体、情境与系统“三管齐下”的治理,既有效抑制企业个体违背社会责任的“内因”,又最大限度消除不良情境与系统等消极影响企业行为的“外因”。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也不例外,需要从个体(物种)、情境(生态圈)、系统(社会大环境)3个层面进行全景式治理,从而构成生态化治理的完整解决方案。个体层面,无论是第Ⅰ层次或第Ⅲ层次社会责任的治理受体即平台型企业,还是第Ⅱ层次社会责任的治理受体即卖方和买方,甚至是第Ⅲ层次社会责任的另一类治理受体即更广泛的生态圈成员,其个体的价值观导向、目标合意性、行为制度逻辑、内在治理、履责能力都是影响它们自身社会责任表现的“内因”,是导致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行为的主观性或能动性因素。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在个体层面的重点是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增进社会责任意识、构造共益型组织、构建可持续内部治理、增强履责能力、强化社会责任管理等,改变个体的心智模式与行为方式,促使个体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与自觉习惯。
情境层面,平台商业生态圈是平台型企业、双边用户和其他成员的活动场域,是所有行动者实施决策与行为的限定性情境。平台商业生态圈的类型与结构、平台的竞争战略、平台的定价策略、运行机制与规则等要素对生态圈成员的行为方式会产生重要影响。偏利共生型平台商业生态圈、杂乱无序与无边界限制的生态构成、“零和博弈”的平台内竞争、榨取式商业模式与定价策略、纯粹经济性与盈利性导向的运行逻辑与规则设计,都容易导致平台商业生态圈群体性的社会责任弱化,相应的会诱发和催生生态圈成员的不负责任行为。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在情境层面的重点是通过展开与收敛、控制与放开、给予与获取的平衡(谢佩洪等,2017),构造结构合理、健康有序、良性互动、互惠共生的平台商业生态圈,构建具有经济逻辑与社会逻辑双重运行的机制与规则,促进平台商业生态圈群体性的社会责任强化,推动生态圈成员按照负责任的规则与回应群体性社会责任的要求行事。
系统层面,平台商业生态圈与外部环境之间具有共同演化关系,社会大系统中针对平台经济发展的规制政策与制度供给、平台间竞争的行业环境、公民社会对平台行为的显性或隐性约束力等对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动态形成与演进会产生重要影响。制度缺失与执行缺位、失序与不良的过度行业竞争、公民社会约束无力等容易导致平台商业生态圈“脱缰”而成为不良生态圈,进而引发生态圈成员的社会责任缺失或异化行为。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在系统层面的重点是从社会视角出发,针对平台经济增加有效的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形成合意的制度安排与制度执行,规范平台间竞争行为与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推动公民社会对平台运行的责任引导和履责监督,为构建负责任的健康平台商业生态圈提供社会大系统的环境支撑。
3.跨生态位互治与网络化共治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要求识别和区分不同成员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作用,依据不同生态位之间的差异化共生关系,跨越生态位推动不同生态位之间的社会责任互动与互治,多张互动与互治网络在立体空间上交织和耦合,形成更为复杂的多层、跨层网络化共治格局,推动平台商业生态网络转变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生态网络。
图4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立体网络
五、治理机制共演: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动态实现
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多样化生态位成员在信息不完全、决策分散化、选择自由化的情境下容易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因此社会责任共同体的打造并不能通过“自然选择”和“随机安排”来实现,而是需要基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边界、目标、结构、联结、模式和环境等要素构建合意的规则或制度。作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新范式,生态化治理的有效实现要求构建与内生型、整体性、可持续的全过程治理相适应的机制,形成促进跨生态位互治与网络化共治的制度安排,并在与平台商业生态圈的共演进程中动态调整、优化与创新。
(一)主要生态位的社会责任自组织机制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第Ⅰ层次还是第Ⅱ层次,治理的核心在于由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构成的主要生态位,以及由他们形成的平台商业生态圈的核心系统。由于自组织既是平台的重要特征,又是商业生态系统的基本特性,因此主要生态位的社会责任治理需要依托平台商业生态圈核心系统的自组织特性,构造社会责任自组织机制,实现生态化治理的自组织演化。社会责任自组织机制既包括平台型企业自身构建的个体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又包含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基于共生关系、以形成跨生态位社会责任互动互治为重点的核心系统自组织机制。
1.个体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核与过滤机制
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要求对以往偏重经济价值的审核与过滤机制进行优化,增加责任偏好、责任素养、责任习惯和责任声誉的准入门槛维度,强调对愿意接入平台的双边用户进行合规、道德、信誉和责任感的考察与审核,通过自动过滤剔除不满足这些门槛条件的双边用户而实现界面阻拦,形成责任型审核与过滤机制,为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负责任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源头治理。比如,淘宝平台定期对平台内卖方用户的商品质量、品牌信息与商品商标匹配度、真实度与透明度、外界媒体质量曝光等社会责任表现指标开展审核,最终对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用户商品进行清除、下架与清退、卖家扣分等方式进行过滤处理。又如,发生一系列恶性社会责任缺失事件后,滴滴平台在以往的司机背景筛选、三证验真基础上,加速推进全面的实名制,并要求快车、专车与豪车司机用户必须每天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从而加强对平台界面内存在社会责任缺失倾向的司机用户进行审核与过滤。
3.责任愿景认同卷入机制
4.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
合意的规则与程序是平台商业生态圈得以健康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也是平台型企业对卖方和买方进行社会责任治理的关键环节。纯粹以经济效率和竞争为导向的运行规则与程序容易引发卖方和买方的行为出现偏颇,诱发卖方和买方的机会主义倾向、道德风险和“失责”偏好,集体性的行为偏离将导致严重的“公地悲剧”。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需要对此进行规避,要求对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进行社会责任“改造”,以经济和社会的双重逻辑重新定义规则与设定程序,形成能够激发卖方和买方践责守责行为的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发挥规则治理和程序治理对打造负责任的平台商业生态圈的真实作用,推动由“公地悲剧”转变为“公地繁荣”。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本质上是平台商业生态圈内部的正式社会责任制度安排,它以平台商业生态圈共同的社会责任愿景为指引,以社会责任要求为依据,对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在平台上的交易行为、生态互动进行规范,是推动社会责任深度融入平台运营的有效方式和基础载体。
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意味着要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3个层次的底线要求和合理期望内容导入平台规则和交易程序,分别形成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之间行为互动的刚性约束和义务要求,既保证他们在平台商业生态圈内的行为受到责任边界限定,又能使他们在完成商业活动和交易互动的同时,内在地自动实现对社会责任的践行。比如,阿里巴巴将大量法律规定的底线要求直接嵌入平台规则,确保平台规则对法治框架的坚守,保证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要求在平台日常运行中得到自动实现。责任型运行规则与程序还要求充分考虑和利用平台情境特点,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对规则设定、程序设定、管理设定的集成与融合(汪旭辉、张其林,2016)。这将使平台商业生态圈不但拥有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的平台规则,而且可以将这些规则嵌入交易程序,并通过协同性的管理环境设定与管理措施执行,把依据社会理性设计的规则约束转变为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在预期条件下的内在求解行为,有效解决社会责任与平台商业运行之间潜在的“两张皮”问题。
5.责任型评价与声誉机制
社会责任声誉机制的基础是声誉评价,核心则是声誉激励。对于前者,社会责任声誉机制要求平台型企业将更多社会责任元素纳入覆盖双边用户的信用评级系统,确保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都能提供动态的、涵盖社会责任表现的信用参考。特别是,平台型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评价的双向功能,依托卖方和买方的信息反馈与社会责任行为互评,形成平台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声誉等级。比如,Ebay卖家在线评价、易趣网上的拍卖交易、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和淘宝店铺信誉等级评价等,都具有类似的功能作用。对于后者,社会责任声誉机制要求平台型企业将社会责任声誉与针对卖方和买方的管理、奖惩关联起来,依据声誉水平对卖方和买方进行分类管理,并分别予以不同等级的“待遇”,发挥社会责任声誉的隐性激励约束作用。比如,阿里巴巴严厉打击“捣乱买家”的虚假评价,同时对具有良好信誉的卖方进行声誉激励,推动双边用户自发约束在交易服务过程中的社会责任行为。此外,社会责任声誉机制还要求建立针对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声誉评级,并由卖方、买方和扩展生态位成员共同参与评价,为卖方和买方的平台接入与退出选择提供重要参考。
6.责任型监督与惩戒机制
主要生态位之间的互相约束与互相监督是平台商业生态圈内部秩序的重要生成方式,也是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3个层次的底线要求和合理期望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治理机制。生态化治理要求平台型企业、卖方和买方之间形成社会责任互动,构建多个层面的社会责任互相监督机制,包括:一是平台型企业对卖方和买方的直接性社会责任监督。平台型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投诉审查等事后管理机制实现对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监督,而且能够通过设置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负面清单,依托大数据测评手段对双边用户的运营过程与交易互动是否符合社会责任要求进行监控,实现对双边用户社会责任的全过程动态监督。二是平台型企业推动卖方和买方之间的相互性社会责任监督。平台型企业可以通过卖方与买方的互评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实现二者之间的社会责任互相监督,甚至可以利用卖方或买方与对方实时接触的优势,构建针对对方行为合乎社会责任性的自愿性监督组织。三是构建卖方和买方对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设定中,应当内嵌卖方和买方对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模块,尤其是要充分发挥主宰型卖方和主宰型买方的社会责任监督功能。
(二)扩展与主要生态位的责任共演机制
与社会责任传统治理范式将政府部门、竞争系统和公民社会组织纯粹作为外部治理主体或治理环境要素不同,生态化治理将它们纳入平台商业生态圈,并作为扩展生态位与主要生态位进行社会责任互动,由原来单纯外部的“施予”治理转变为生态圈内的社会责任治理共同演化。扩展生态位在对主要生态位的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也会通过反馈机制和学习机制增进自身的社会责任素养和治理能力,实现从单向治理向双向互动的转变,形成相互促进、螺旋上升的良性循环。扩展生态位与主要生态位的社会责任互动共演可以在制度层面和能力层面得以实现,相应形成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协同共治机制与动态治理机制。
1.基于制度共演的社会责任协同共治机制
无论是监督、规制还是卷入、对话,扩展生态位对主要生态位的社会责任治理皆应以合意的制度为基础,在适当的制度弹性范围内创新社会责任治理方式与手段,否则可能带来治理的错位与失效,甚至严重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然而,平台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正是平台情境下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和异化行为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也是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难点所在。而且,平台经济的高度创新性和动态性,进一步放大了传统制度安排与监管范式的缺陷,增加了对社会责任治理的制度新需求,因此制度创新成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迫切要求。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政府部门要立足扩展生态位的角色定位,深刻把握平台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平台商业生态圈的运行规律,对平台型企业的行为与平台的运行进行社会责任制度外部建构,并推动平台型企业将外部社会责任制度要求内化于平台运行规则和程序。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亦可将现实中平台运行规则的良好实践吸纳于社会责任制度安排,并保持社会责任制度的开放性,持续将动态优化的平台运行规则外化并更新到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形成社会责任制度安排与平台运行规则的共同演化,保证制度的动态合意性。
2.基于能力共演的社会责任动态治理机制
扩展生态位与主要生态位之间的社会责任治理能力共演共进,意味着生态化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动态治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需要基于能力共演共进构建动态性治理机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平台型企业在初创导入期、成长扩张期、成熟稳定期和衰退死亡/转型期等成长的不同阶段,平台商业生态圈的社会责任治理界面、治理内容、治理焦点、治理方式都会呈现出动态变化,对平台型企业与政府部门、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治理能力需求也不尽相同。政府部门、公民社会组织针对主要生态位应当建立与平台型企业成长阶段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动态治理机制,既保证精准的社会责任治理,又能增强平台经济发展的生命力。社会责任动态治理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公民社会组织甚至平台型企业,在能动认知的基础上将新认知、新反思和新知识融入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规则、政策和结构中,并相应地动态调整与优化治理资源配置、治理网络、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
六、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与边际贡献
(二)可能的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从研究方法来看,由于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针对平台新情境构造社会责任治理新范式,因此主要是采用归纳法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提炼与升华出适用性的社会责任治理方式和架构,以及通过演绎法从理论逻辑上推演出平台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律、核心原理、治理需求和治理机制。然而,作为一个新概念和新范式,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系统刻画和深度剖解应当以单个或多个案例为基础,而本文虽然在不同命题阐述上有相应的举例说明与论证,但却缺乏完整性的、连续性的、系统性的案例研究作为支撑。未来研究可以采用案例研究方法与扎根理论,选择单个或多个平台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纵向的单案例研究或深度的跨案例研究进一步深化平台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律、核心原理、治理需求和治理机制的研究,更加深入地解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范式的运作方式、主要架构、关键模块和实现路径,以便对本文所提出的研究观点与主要结论实现探索性深化与验证性支持。
从范式构造来看,本文基于一般性的平台情境和平台型企业对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范式进行架构,试图获得在平台情境下具有普适性的范式构造,未考虑不同类型平台和平台型企业在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范式构造上可能存在的差异性,也没有考察平台和平台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可能出现对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需求的不同。未来更加深入的研究可以从这两个方向着手,在本文提出的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普适性范式构造基础上,依据不同类型平台和平台型企业的特殊性开展细化构造,生成更加契合的、具象化的多样性范式构架,同时将平台和平台型企业的成长阶段纳入研究,分析不同阶段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规律,针对不同阶段动态调整、优化细化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的范式构造。
参考文献
(1)陈宏民、胥莉:《双边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2)费显政、李陈微、周舒华:《一损俱损还是因祸得福—企业社会责任声誉溢出效应研究》,《管理世界》,2010年第4期。
(3)龚丽敏、江诗松:《平台型商业生态系统战略研究前沿:视角和对象》,《外国经济与管理》,2016年第6期。
(4)郝斌、任浩:《企业间领导力:一种理解联盟企业行为与战略的新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3期。
(5)姜丽群:《企业社会失责行为的动因、影响及其治理研究》,《管理世界》,2016年第3期。
(6)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管理世界》,2018年第6期。
(8)李伟阳:《基于企业本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9期。
(9)李伟阳、肖红军:《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探究》,《经济管理》,2008年第21~22期。
(10)李伟阳、肖红军:《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10期。
(11)凌永辉、张月友:《市场结构、搜索引擎与竞价排名—以魏则西事件为例》,《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2)刘江鹏:《企业成长的双元模型:平台增长及其内在机理》,《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6期。
(13)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4期。
(14)欧阳志远:《生态化—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15)戚聿东、李颖:《新经济与规制改革》,《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3期。
(16)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网络市场“平台一政府”双元管理范式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3期。
(17)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电商企业的温室管理模式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6年第11期。
(18)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电商声誉的构建:平台企业和平台卖家价值共创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7年第11期。
(19)王节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边界选择与开放度治理研究:平台二重性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
(20)王勇、冯骅:《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经济学家》,2017年第11期。
(21)吴德胜:《网上交易中的私人秩序—社区、声誉与第三方中介》,《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3期。
(22)吴定玉:《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研究》,《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2期。
(23)吴定玉、张治觉、刘叶云:《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与机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
(24)肖红军:《企业社会责任议题管理: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经济管理出版社,2017年。
(25)肖红军、李伟阳、胡叶琳:《真命题还是伪命题:企业社会责任检验的新思路》,《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2期。
(26)肖红军、阳镇:《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合意性组织范式》,《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7期。
(27)谢佩洪、陈昌东、周帆:《平台型企业生态圈战略研究前沿探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9期。
(28)辛杰:《企业生态系统社会责任互动:内涵、治理、内化与实现》,《经济管理》,2015年第8期。
(29)辛杰、李丹丹:《企业生态系统社会责任互动的涵蕴与管理变革》,《商业经济与管理》,2016年第1期。
(30)宣博、易开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光明日报》,2018年3月27日。
(31)杨春方:《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模式:自三个维度观察》,《改革》,2012年第5期。
(32)杨雪冬:《“生态化治理”:地方治理新取向》,《领导科学》,2017年第27期。
(33)阳镇、许英杰:《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
(35)袁纯清:《共生理论及其对小型经济的应用研究(下)》,《改革》,1998年第3期。
(36)张聪群:《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与机制》,《经济地理》,2008年第3期。
(37)张丹宁、刘永刚:《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模式研究》,《商业研究》,2017年第7期。
(38)张丹宁、唐晓华:《网络组织视角下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3期。
(39)张丹宁、唐晓华:《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模式及其适用性》,《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40)郑胜华、陈乐平、丁琼瑶:《双边平台商业生态系统理论及管理策略》,《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2期。
(41)周祖城:《走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丛林》,《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3期。
(42)Boudreau,K.,2010,“OpenPlatformStrategiesandInnovation:GrantingAccessvs.DevolvingControl”,ManagementScience,Vol.56(10),pp.1849~1872.
(43)Carroll,A.B.,1979,“AThree-DimensionalConceptualModelofCorporatePerformance”,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4(4),pp.497~505.
(44)Daunoriene,A.,Drakait·e,A.andSnieka,V.,2015,“EvaluatingSustainabilityofSharingEconomyTradeMarketBusinessModels”,Procedia-SocialandBehavioralSciences,Vol.21(3),pp.836~841.
(45)Donaldson,T.andDunfee,T.W.,1994,“TowardaUnifiedConceptionofBusinessEthics:IntegrativeSocialContractsTheory”,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19(2),pp.252~284.
(46)Eisenmann,T.,Parker,G.andvanAlstyneM.,2011,“PlatformEnvelopment”,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Vol.32(12),pp.1270~1285.
(47)Elkington,J.,1994,“TowardstheSustainableCorporation:Win-Win-WinBusinessStrategies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CaliforniaManagementReview,Vol.36(2),pp.90~100.
(48)Evans,D.S.,2003,“TheAntitrustEconomicsofMulti-SidedPlatformMarkets”,YaleJournalonRegulation,Vol.20(2),pp.325~381.
(49)Faisal,M.N.,2010,“AnalysingtheBarriersto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SupplyChains:AnInterpretiveStructuralModellingApproach”,InternationalJournalofLogisticsResearchandApplications,Vol.13(3),pp.179~195.
(50)Fox,T.,Ward,H.andHoward,B.,2002,“PublicSectorRolesinStrengthening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BaselineStudy”,Washington,D.C.:WorldBank.
(51)Grewal,R.,Chakravarty,A.andSaini,A.,2010,“GovernanceMechanismsinBusiness-to-businessElectronicMarkets”,JournalofMarketing,Vol.74(4),pp..45~62.
(52)Heinrichs,H.,2013,“SharingEconomy:APotentialNewPathwaytoSustainability”,EcologicalPerspectiveforScienceandSociety,Vol.22(4),pp.228~231.
(53)Hiller,J.,S.,2013,“TheBenefitCorporation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118(2),pp.287~301.
(54)Ho,V.,H.,2010,“EnlightenedShareholderValue:CorporateGovernanceBeyondtheShareholder-StakeholderDivide”,JournalofCorporationLaw,Vol.36(1),pp.59~112.
(55)Hsueh,C.F.,2014,“Improving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aSupplyChainThroughaNewRevenueSharingContract”,InternationalJournalofProductionEconomics,Vol.151(3),pp.214~222.
(56)Hsueh,C.F.andChang,M.S.,2008,“EquilibriumAnalysis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forSupplyChainIntegration”,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Vol.190(1),pp.116~129.
(57)Iansiti,M.andLevien,R.,2004,“StrategyasEcology”,HarvardBusinessReview,Vol.82(3),pp.68~78.
(58)ISO,2010,ISO26000:GuidanceonSocialResponsibility.Geneva:ISO.
(59)Kaiser,U.andWright,J.,2006,“PriceStructureinTwo-SidedMarkets:EvidencefromtheMagazineIndustry”,InternationalJournalofIndustrialOrganization,Vol.24(1),pp.1~28.
(60)Krishnan,R.andKozhikode,R.K.,2015,“StatusandCorporateIllegality:IllegalLoanRecoveryPracticesofCommercialBanksinIndia”,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Vol.58(5),pp.1287~3112.
(61)Lee,J.,Song,J.andYang,J.,S.,2016,“NetworkStructureEffectsonIncumbencyAdvantage”,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Vol.37(8),pp.1632~1648.
(62)Lozano,J.M.,Albareda,L.andYsa,T.,2008,“Governments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PublicPoliciesbeyondRegulationandVoluntaryCompliance”,NewYork:PalgraveMacmillan.
(63)Mair,J.andReischauer,G.,2017,“CapturingtheDynamicsoftheSharingEconomy:InstitutionalResearchonthePluralFormsandPracticesofSharingEconomyOrganizations”,TechnologicalForecasting&SocialChange,Vol.125(12),pp.11~20.
(64)Moore,J.F.,1993,“PredatorsandPrey:ANewEcologyofCompetition”,HarvardBusinessReview,Vol.71(3),pp.75~86.
(65)Porter,M.E.andKramer,M.R.,2006,“StrategyandSociety:TheLinkBetweenCompetitiveAdvantage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HarvardBusinessReview,Vol.84(12),pp.78~92.
(66)Quinn,D.P.andJones,T.M.,1995,“AnAgentMoralityViewofBusinessPolicy”,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20(1),pp.22~42.
(67)Schmidt,C.,Foerstl,K.andSchaltenbrand,B.,2017,“TheSupplyChainPositionParadox:GreenPracticesandFirmPerformance”,JournalofSupplyChainManagement,Vol.53(1),pp.3~25.
(68)Scott,C.,2002,“PrivateRegulationofthePublicSector:ANeglectedFacetofContemporaryGovernance”,JournalofLaw&Society,Vol.29(1),pp.56~76.
(69)VanTulder,R.,vanWijk,J.andKolk,A.,2009,“FromChainLiabilitytoChainResponsibility:MNEApproachestoImplementSafetyandHealthCodesinInternationalSupplyChains”,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85(Suppl.2),pp.399~412.
(70)Zimbardo,P.,2008,“TheLuciferEffect:UnderstandingHowGoodPeopleTurnEvil”,NewYork:RandomHouse.李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