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鹏: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考

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界对法律平等研究的演进为进路,旨在发现总结新中国法律平等理论如何被提出、发展、深化和升华,并阐明历史演进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以促进对法律平等理论之理路和学理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希冀对法律平等研究之未来发展以必要的启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初渐:阶级话语的阐释与批判(1949-1978)

(一)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何者面前、谁的平等、何种平等

一是“法律上平等”指立法上平等还是适用上平等,抑或二者兼有之,即法律面前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平等。此时多数学者认为,法律平等仅指法律在适用上的平等。如金默生等(1956)[2]说,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国家在适用法律,或其他法律实施中,对各个阶级的人都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一律平等。张光博(1957)[3]也强调不能将公民在法律上(指立法上)平等与法律适用上平等等同,并特意区分了法律上与适用上存在主体和内容的不同,法律上的主体是公民,而适用上则是国家机关;前者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遵循的原则。

二是哪些“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即法律平等是谁的平等。因“五四宪法”已明确规定法律平等的主体是“公民”,故论争的范围便是“法律上哪些公民平等”。对此,主要有“所有人”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两种观点。金默生、李猛和朱云(1956)[2]说,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人民意志,在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实施中应平等适用于包括阶级敌人在内的所有人。但楼邦彦和李光灿(1955)[4]则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仅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包括国家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等人。也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公民,不应当在法律上与公民平等。

三是公民在法律上哪些方面一律平等,即法律平等的内容是什么,也即法律上如何平等。形成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说”和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在内的开放内容。胡其安、秋禹、肖生等(1954)[5]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民族平等加男女平等。与此有不同意见的张光博(1957)[3]指出,就我国历史实际而言,明确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确实有重要意义,但不能因此认为公民的平等权利就是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二者的相加,还有诸如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平等。

四是公民在法律上平等是否意味着权利义务平等。对此,有两种观点。李光灿、杨化南等(1955)[6]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味着我国每个公民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一切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去参加国家管理,参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生活。但张光博(1957)[3]认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他从法的阶级性角度指出,现阶段剥削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适用于公民。从其论述看,他所谓的法律上仅指立法上,法律上平等与权利义务平等是两个问题,实际上指的就是立法上权利义务不平等。

(二)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平等

革命思维下的阶级性话语是这一时期法律平等研究的显著特点。在此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平等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受限制地遭到广泛批判。学者们从马克思主义阶级立场出发,认为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反动本质,并认为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欺骗性,进而揭露并鞭挞资本主义法律实践的虚伪性。如谭叔辩等(1954)[7]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阶级社会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为阶级利益服务,进而强烈指出,法律的阶级属性决定了资本主义法律不可能对各个阶级同等看待,并且,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中,由于法官受到资本、金钱驱策,绝不可能平等地适用法律。只有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里,法律平等原则才能真正成为事实。此外,不少学者还从法律平等之下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等具体议题中,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平等的腐朽性、虚伪性。[8]

(三)小结与评析:法律平等研究的论题意识清晰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是人民政权取得并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在摸索中曲折前进的时期。与此相应,法理界对法律平等的研究总体上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尽管阶级话语控制下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同学者对其含义、主体、适用对象和范围存在不同认知,也未能在讨论中形成一致的观点。且不无遗憾的是,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律平等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9]被视为是“敌我不分”“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抹杀无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被定性为资产阶级的异端邪说[10]。甚至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均删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法律平等问题成为被讨伐的对象[11],学界在理论上对法律平等的讨论几乎处于沉寂状态。

但其中的部分观点不乏真知灼见,并为往后各阶段承继,且也正是这些论争,使得法律平等研究所要进一步厘清的范畴清晰化,对法律平等研究的问题意识逐渐明朗。如果要清晰地认识法律平等原则,就需明确法律平等究竟“在何者面前”“是谁的平等”“如何实现平等”。如若不能对此做出清晰的界定,法律平等只能成为冗余性概念。实际上,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经历了三次思想大解放,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无穷的活力,迎来新中国历史上法学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律平等再一次成为论争的主要战场。此后各阶段对法律平等的研究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展开、深化和细化的。

二、法律平等大讨论:何者面前?谁的平等?(1978-199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者面前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立法面前平等还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既是立法平等也是司法平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与上一阶段“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讨论相比,其内容都围绕法律上的平等究竟是立法上还是适用上平等来展开。不同的是,这一阶段的论争更加激烈,内容更为丰富,且形成了主流观点——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既是立法面前,又是司法面前。如潘念之、齐乃宽(1980)[13-14]不遗余力地强调,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如果立法上不确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司法适用上也就不会有平等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面前平等既是司法面前平等,更是立法面前平等。程辑雍(1980)[15]、胡承槐(1981)[16]也认为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是统一的。他们指出,若想确保公民在司法上是平等的,首先要保证立法上的平等,因为司法适用必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司法的平等就是要保证法律规范上的平等,而法律规范的平等即是立法的平等,立法上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基础。

另一种观点以法的阶级性为抓手,认为法律面前平等只能是司法面前平等,不可能是立法面前平等。针对立法平等论,李光灿等(1980)[17]指出,如果法律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就会背离法的阶级性。李步云等(1978)[12]也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立法要体现人民和阶级敌人的本质不平等,司法适用中应当对任何人平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就是立法上不平等前提下的司法平等,体现了法的阶级性,且立法上不平等和司法上平等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还有学者区分立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强调立法平等论混淆了立法和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之间的界限,进而误解了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关系[18]。

由此可知,该观点认为立法平等论忽视了法的阶级性,如果讲立法平等,就是不讲法的阶级性,法所具有的强烈的阶级性与适用法律时具有的平等性不能混为一谈。也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指在法律制定后的适用上,才应坚持人人平等原则。

经过论争,法律平等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成为当时的通说观点,被主要法理学教材所采用[19]。如今,我们以反思性态度回理时发现,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之争之所以成为论争的焦点,其中重要原因是,此阶段对法本质的认知是在阶级思维和阶级话语框架下展开的,很大程度上受法本质“唯阶级意志论”的影响,得出立法上不平等但司法上平等的论断,是法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指的是谁、其范围是什么?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和依据出发,提出了公民说(全体公民说)、人民说、国民说、部分公民说等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简称“公报”)中的提法。公报首次提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当时对法律平等最明确的表达。基于此,黄维鸣等(1979)[25]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也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这是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法律,不是“敌人”的法律,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对“阶级敌人”讲法律平等与法的阶级本质存在根本性冲突。[26]与之不同,潘念之、齐乃宽(1980)[14]则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还有国民说、部分国民说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在当时属少数派,且在讨论之后认为,“国民”与“公民”同义,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国民或部分国民说、人民说的表述逐渐被放弃。

基于对法律平等的主体及其范围有不同认识,该原则的表述也呈现为三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一般认为前两种提法基本一致。多数学者认为“人人平等”的主体是“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种提法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约定俗成地成为法理上通用的提法。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辨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与前一阶段对此论题的论争结果相对峙不同,该阶段学者的意见相对统一,认为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关联。一方面,从阶级立法观角度讲,若将法律平等视同为“让阶级敌人和人民群众享有平等权利”,就是把法律平等与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而另一方面,尽管从立法角度来说,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或不完全平等的,从司法角度来说是平等的。概言之,从立法层面来说,权利义务平等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从法律适用层面来说,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实际上,此时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就是“何者面前权利义务平等”的另一种表达,因为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但凡论及立法或司法平等,就会涉及权利义务平等。支持立法平等意味着支持公民在任何时候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支持司法或适用平等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适用时权利义务才是平等的,立法上权利义务不平等。

(四)小结与评析: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这次较大规模论争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同前一阶段相同,仍是阶级话语框架下的展开;二是讨论的内容也是法律平等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问题,但内容和深度上有较大发展,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27]大部分学者接受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观点。同时,法律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都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当然,现在看来,当时的讨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论争双方都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的思维进路,以阶级对立的思维方式批判对方,特别是反对立法平等论者以法的阶级性为“棍子”,把立法平等论逼到“阶级调和”和“修正主义”的死胡同[28],批评立法平等论者将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生搬硬套地应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些学者将法律绝对地分为资产阶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并认为既然资产阶级法律没有立法平等,社会主义法律当然也就不讲立法平等。此阶段对“法律面前包含立法面前平等”持否定态度,大部分教材中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平等,而不能扩及立法平等。[28-30]这一状况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治)现代化建设开始后出现了历史性转折。

三、现代化范式下法律平等之何者面前、如何平等(1992-2012)

(一)何者面前: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

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对立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客观需求,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反映。[3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过程中,阶级斗争学说逐渐式微,法本质唯“阶级意志论”话语霸权开始动摇。在此背景下,法理论界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促进了立法平等理论的更新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具言之,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论证进路。

一是从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需求出发,反思法唯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平等观。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从客观上需要立法平等,法治发展也必然走向立法平等。江平(1993)[33]说,根据不同阶级地位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郭道晖、文正邦(1994)等[34-35]也强调,敌对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不再是对反动阶级的专政,因此,不应在立法上预设权利的不平等,而应体现市场经济主体在立法上的平等,实现“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当然,这并没有否定法的阶级性,而是指出,法律确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仅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过分强调了阶级对立,忽略了法的社会属性,不是法本质的合理表达,对推进法律和经济现代化建设十分不利[36]。法的阶级性只是法本质的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还要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其社会性同样应被揭示和重视。如此一来,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为立法平等破除思想禁锢提供了可能。

二是从市场经济各主体之权利平等保护证立立法平等。闫国智、徐显明(1993)[37]说,权利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内容,舍此则无所谓平等,若将其排除于平等的范围之外,就等于取消了平等,因而,平等不能仅限于法律实施,还有立法权利平等,二者并非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只有立法上权利平等,才能保证法律实施上权利平等。若上述论证成立,进一步需要释明的是,既然法律平等要求权利平等,那么,平等在法律中究竟是原则还是权利?邵诚认为,平等是立法总原则。[38]与此相对的观点则认为,将平等作为原则,就排除了平等权,故应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39]。后来,学界普遍认为平等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个原则,二者并不冲突。

三是从法律平等的宪法内涵来理解立法平等。焦洪昌(2002)[40]从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的角度,对“平等是否包含立法的平等”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他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当然包含宪法,因而,依据宪法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要服从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都不得侵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利,且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和法治实践来看,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已成为共识。与此同时,对法律面前平等包含立法平等仍有一些质疑声,主要以法的阶级属性为其依据。但尽管如此,与前一阶段立法平等几乎没有生命力相比,此时的立法平等观念不再“孤掌难鸣”,而是越来越多地被学界和民众肯定,成为主流观点,并逐渐渗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当中。

(二)如何平等:法治现代化要求法律平等细化

1.法律权利之机会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的平等。[41]权利平等是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根本内容,是法治特征质的规定性。现代法治之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特征的内涵,都离不开权利平等,都要落到该基点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平等作为权利,能够约束国家权力,减少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不平等,进而促进法治,包含权利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机会平等是权利形式平等的重要方面[42],确保在法律上机会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43]

法理上对反歧视诉讼的理论反思是机会平等研究的核心面向。歧视是对平等机会理念与原则的否定。周伟(2006)[46]说,平等和禁止歧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平等不反对差别,但反对没有合理依据的区别对待。还有研究从就业方面更细致地指出,所有人不得因与工作毫无联系的特征而受到不平等待遇。对域外禁止歧视立法的比较研究,是当时反歧视研究的一大亮点。他们认为,尽管中外各国的歧视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但通过对歧视的定义和适用类别、反歧视立法、反歧视的机构以及救济途径的比较分析,域外反歧视的立法和实践将对我国歧视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司法平等的量化

3.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

4.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关系

对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层理解法律平等。市场经济意味着平等竞争,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则成了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总体而言,学界认识到了两者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但又有明显的价值偏向。有学者认为,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效率在法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体以平等资格、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与此不同的观点认为平等和效率处于同一位阶,效率是实体性、根本的目的价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平等的归结,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肖北庚(1995)[51]则从建构平等与效率二者协调机制的实践诉求出发,认为以往法学理论界在对平等与效率的探讨侧重于法理分析,对如何构建促进平等与效率协调发展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相对薄弱,提出应当以平等与效率的法律内涵及其关系分析为理论基点,通过对我国平等与效率现状的宏观透视,提出了协调平等与效率的具体法律对策。

(三)小结与评析:立法平等与法律平等之细化

1992年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治)现代化建设,为法律平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深刻动因,在客观上深化了对该原则内涵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生产力、运作机制、安全保障和市民社会理念等,就是通过劳动者、公平竞争及产权制度、契约精神等来实现。这就意味着,应在立法上主动消除可能阻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机制、保障等方面不平等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他制度性风险,因而,立法平等诉求应运而生。实现了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到“公民既在法律适用上平等,更在立法上平等”的理论嬗变[10],并具化了法律平等如何实现的内容。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的初阶,人们一门心思追求经济总量,法律平等的研究也随之出现“粗糙”的一面。例如,围绕市场经济发展去论证立法平等,未从正面回应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的关系问题;证成立法平等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但过于强调市场经济的发展势能和效率,一定程度忽视了竞争中可能出现的资源过度集中与分配不均,以及城乡二元法制差距加大等不平等问题。当然,我们并非责备当时的法律平等研究存在不足,苛求其具有超越时空的前瞻能力。实际上,我们毋宁是在反思性态度中,更客观地看到了这一时期法律平等研究之逻辑演绎、理论深化的积极意义。

四、新时代法律平等理论升华及实践关怀(2012至今)

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律平等理论实现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跨越。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思想,一方面能够促进权利平等的实质性实现。另一方面指引实践回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变革带来的数字平等问题及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法律平等问题。

(一)法律平等理论升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平等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理念,是因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些理念集中反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法治保障实践经验的历史总结,深刻凝练了中国法律平等理论与实践的理论底色和话语逻辑。法理学界正在积极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内涵不断得到拓展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法律平等,不仅强调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要实现平等,而且要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追求。

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张文显说,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就是要确保权利的实质平等实现。付子堂等指出领导干部应带头树立法律平等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权利平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要义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权利方面的具体体现。其中,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平等是特定群体权利法制的前提,法律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成为现实,实现了实质平等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坚持各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定位,推进权利的平等保障。特定群体权利实质平等保障的立法方面,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在法律面前的实质平等,而非为了保护而保护甚至无限保护;立法途径是资源分配倾斜,但应受合理与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产生反向歧视,而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弱势群体自身应参与涉及切身权益的规则制定中。

(二)技术变革中的法律平等:机遇与挑战并存

由此可见,一方面,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数字正义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平等。但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如数字(据)权利不平等、数字化歧视,出现了“数字弱势群体”;大数据控制本身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个人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备受挤压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数据管控者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平等,均挑战着平等价值。但毋论技术如何变化,面对数字技术发展和人的数字化生存实际,我们需要直面已经或将出现的不平等实际与挑战。这就更需准确确立数字法治之平等价值的内涵、属性与边界重新立定和限缩平衡,防止数字技术对社会平等的普遍性侵蚀。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需要法律平等

当今全球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及科技等多方面各层次的交往,要想实现和平、发展与共赢,首先就须确保各方交往的平等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的平等。世界各国主权平等,是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构建的基础。主权平等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均应得到平等对待,也要平等对待他国,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和平、稳定、平等发展的重要力量。人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形势下,更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龚柏华(2018)说,“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步骤,其中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将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基石,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继承与发展[57]。

实际上,无论是国际社会交往之主权平等还是其他国际关系交往规则,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的平等性。也不论是国与国、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利益共生还是风险共担,想要形成一致行动并取得成效,首先就要确保关系各方之间的交往规则是平等的。规则平等特别是法律规范平等,成为国际社会交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和重要价值指引。

(四)小结与评析:法律实质平等回应实践

五、法律平等研究总结与启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路总结

回顾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的演进历程,回首其经历的风雨曲折,总结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的经验,对当下及未来法律平等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第一,从背景变迁看,法律平等研究从外在分裂性④走向内在一致性,表现为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论化转向。如改革开放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过程中,“公民”“法律面前”内涵的确立颇受阶级话语的阻挠,俨然成为“阶级斗争的科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治)现代化推进,革命思维和阶级斗争逐渐式微,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归法理论的轨道,并不断得到深化和升华。

第三,从发展内涵看,法律平等研究从“阶级内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到“实质性平等”,表现出逐步理性化、学理化和实践化的变迁特征。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封资修”、同修正主义作斗争的革命斗争思维主导了法学的全部内容,法律平等研究概莫能外,只讲阶级内的平等。改革开放后,这种阶级斗争思维逐渐消退,法律形式平等得到发展,但仍未完全摆脱阶级话语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现代化成为法律平等研究的重要范式,法律平等理论实现了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向。

法律平等研究的发展是对社会现实的映射,是学者在特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下逐步解放思想,参与法治实践的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经数次讨论,无一不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展开,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研究也随之深化、深刻。这一方面说明,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法律平等的讨论,并非一定有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必须遵循的普适性原则和绝对真理,也并非存在必须恪守的教义。[10]因此,另一方面启示我们“真理越辩越明”,各种观点在良性交流、广泛的论争中才能“越来越接近真理”。同时,法律平等研究启示我们,特定时空条件下,学者关于某个问题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必定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和自身局限性的束缚。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苛求特定历史时期的学者把握有关问题的全部真理。这期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迭代、深化的历史过程,正如我们仍要继续当下与未来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

(二)法律平等研究的反思性启示

世界各国都已深深融入全球化发展浪潮之中,人类俨然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因此,法律平等的研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叙事中,要聚焦如何确保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不同政治、不同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规范中的平等问题。

国内外研究视域下的法律平等何以切入并展开?从既往经验看,仍需以关怀具体实践为指引,继续深化、创新理论研究。我们已然走进一个数字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数字平等、国际和平稳定平等发展是法律平等理论必须面对并需要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命题。但我们也面临着新技术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更隐秘性、但又更具广泛性的不平等问题,如数据利用不平等、全球数字强权、数字经济壁垒等。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善于发现数字技术发展、国际交往中可能增加不平等的社会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形塑人的生活方式、政府的管理方式是具体的、深刻的,人类命运与共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切实,因此,法律平等理论要回应、支持和指引纾解这些不平等实际问题,就必然要继续深化、创新基础理论,成为社会平等实践之实践理性。

平等价值的宏大叙事仍发挥着衡量实在法“合理性”的作用,裨使以实在法为前提和主导的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一方面,经过论证,在理论上厘清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这是处在宏观、中观层面的论述。但若将此原则具体化后,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适用范围不明、规范效力不清以及解释同案同判存疑的问题。因此,另一方面,为了使这一抽象原则和权利不显得冗余,就必然考虑如何继续将其落实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平等原则具体化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应着重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就要法律平等理论透过层层迷雾发现实际不平等问题的本质。这就必然要在宏大叙事的基础上更需穿针引线式的精细化论证,实践中的法律平等理论,就是精细化论证的平等理论。[58]如果说宏大叙事为法律平等理论的发展提供“骨骼”,那么,精细化论证是在骨骼上“造血增肉”。如此,法律平等理论的价值方能更好彰显,关怀实践的目标方能更好实现。

六、结语

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互动共生。从纵向法律平等研究之演进历史看,后一阶段的内容是在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呈现出鲜明的承继性。从横向法律平等研究之理论内容看,每一个阶段基本是以围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的平等、谁的平等、如何实现平等展开的论争或论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继续存在,新技术变革能否让人更幸福前途未卜;人类和平、稳定、平等发展的风险挑战与机遇长期共存。法律平等理论研究及其实践关怀,将继续为纾解国内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平等的重要面向。中国学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继续秉承求理论之真、务实践之实的精神,将国际视野和中国立场相结合,理论创新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宏大叙事与精细化论证相结合,赓续法律平等研究,为我国平等理论与实践发展贡献新方法、新思路和新举措,为世界平等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注释:

①该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和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③人类面临的风险挑战有: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详见习近平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④所谓“外在分裂性”是指学术之外的“左”与“右”的政治话语的影响,主导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的中国法学。即便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至今,这种影响仍旧以各种不同方式存在着。详见周尚君的《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考略》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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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在法治文明的探索问题上,可以认为,基于农耕文明的传统,中华文明始终以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为重点,而不同于西方早期城邦文化,重在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华文明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重视“人”,但这种“人”,与西方作为“原子”形态出现的“人”不同,而是以整体性的“群”的形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法律法规的迷雾哪些隐秘面纱尚待揭开接下来,让我们谈谈这些成文物质的一般性作用。首先,它们提供了一个框架,使得人们能够预测未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这就好比是一个巨大的保险网,无论是在经济活动还是在个人的行为选择上,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当一个人想要做出某个决定时,他会考虑这一决定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条款,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wen-hua/410302.html
3.以法治之轨推进改革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将法治有机贯穿、深度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各领域改革,法治在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标志着我们党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http://www.jsthinktank.com/zhuankanzhuanlan/xinhuaribzhiku/elessesysxzk/202412/t20241211_8435959.shtml
4.法治建设与解决公共安全领域法律盲点的路径探索4、普及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如何运用法治建设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 针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https://www.kanfawang.com/post/18082.html
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而法治的局限性往往就是法治优越性的延长,主要表现为僵化、呆滞,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很难做到与时俱进,无法关注到每个个体的特性需求。法治本身兼具优越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不仅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优越性,而且要注意克服法治的局限性。比如,要避免法治在实现个案正义上存在的制度障碍,尊重和http://sass.cn/109000/31153.aspx
6.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1徐祥民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J];文史哲;2003年02期 2以术治国存弱韩的申不害[J];前进;2020年08期 3吴荣祚韩昭侯说服申不害放弃“私求”[J];领导科学;1991年06期 4焦春鑫;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考察与借鉴[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06期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SZZ200302007.htm
7.论述法家“法治”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论述法家“法治”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参考答案:对秦汉后的封建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第一,中央集权的君主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第二,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第三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问答题https://m.ppkao.com/mip/tiku/shiti/5740977.html
8.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光明日报法律局限性问题是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且至今尚难有定论的社会课题。秦国荣在《法学》二○○五年第三期撰文,认为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内在局限。所以,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https://www.gmw.cn/01gmrb/2005-04/05/content_209966.htm
9.关于法治作用的局限性可作如下说明A法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E灵活性 该题目是多项选择题,请记得选择多个答案!正确答案 点击免费查看答案 试题上传试题纠错题目解答分析 【解析】 法治作用的局限性,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第二,“徒善不 更多答案请查看上面的正确答案TAGS关于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32/30561199.html
10.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法律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功能本文通过对人的异化现象的综合分析,从法治与德治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法与道德的不解之缘。法无论是在其静态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是在其动态的法律运作机制和过程之中,都是在追求和实现人类社会某些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理想道德是现代法治最深厚的根基,缺乏这一根基,法治就会失去其本来应有的价值底蕴而变形成为一种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39766ede4fe1a7e067324.html?q=C/N
11.标准化的局限性和基层治理发展方向强调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定标准的作用和标准化的意义,主要是想说明:首先,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才应制定标准,要避免削足适履搞“一刀切”,更要防止形式主义一哄而上,搞只供观赏的“花架子”政绩工程。其次,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针对自治、德治开展标准化工作要特别慎重。https://www.zjmif.com/qualitymana/detail/id/14040.html
12.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报告3篇大学新生对法律的正义性普遍认同,但由于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不良社会环境及学校教育局限性等原因,导致大学新生法律知识不足,法律观念仍然模糊,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欠缺,法律意识不强;针对此现状,应采取有力措施培养、提高大学新生法律意识:根据大学新生的思想特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优化法制教育模式,重视大学新生法律https://www.newsipay.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133661.html
13.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这就是法律调整的局限性的第一层次。法律调整第二层次的局限则源于法自身的形成与形式,这可认为是法律的规范缺陷。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以特殊规范性、国家一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独立于别的社会规范。法的这些特征使其以“法治”的形式占据社会规范的顶点。但是,构成“法治”的最基本原料与素材在其形成的过程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4.浅析民主的局限性浅析民主的局限性 摘要:一般而言,宪政包括共和、民主、自由、法治等诸种价值。一个比较成功的宪政国家,这几种价值都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实践和张扬。但是,共和、民主、自由、法治等诸种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宪政的实现,就在于在诸种价值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共和、民主、法治自有其本身意义之所在。然而,无论共和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8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