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法典化模式选择的法理辨析

[摘要]: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我国学者在讨论法典化时主要希望完成的是体系型法典,也就是通过部门法的横向建构和规则/原则的纵向建构完成的一个明确、稳定、评价无矛盾的融贯体系。体系型法典在理论上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它同时预设了三种理念:社会基本处于静止状态;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在整体上不会受到新的社会发展的挑战;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构成一种均质的空间。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就算立法者通过法典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整合,单行立法、判例、习惯、个人性质的规范也终究会不断打破法典的体系。而且,实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也更注意社会生活的变化特征和给定地理空间的自然/人文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汇编型法典是更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的做法。

[关键词]:体系型法典;汇编型法典;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碎片化

一、两种法典类型

本文所说的体系型法典是指那些把规定了确定法律后果的规则和表达了特定价值的原则整合成一个内部没有矛盾、外部独立于其他法律的体系的法典。创制体系型法典基本对应于民法学界常说的编纂过程。人们有时会把创造法典的过程称为法典编纂,使用“体系型法典”这一表述有助于我们减少概念的混淆。从形式上看,体系型法典的“总则”或“一般规定”部分具有提纲挈领的体系整合功能,也更倾向于使用抽象概念。本文探讨的汇编型法典包括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适用于已经拥有法典的部门法,可以在法典中保留仍能够维持法典本身体系融贯的规范,特殊和例外的立法则可以被留给大量的特别立法。第二类情况适用于准备法典化的领域,汇编型法典只需要有一编关于各分编的程序性、原则性规范的“一般规范”,各分编继续保留其原有文本,与“一般规范”集成于一部典籍中,以便查阅。这种“一般规范”不同于体系型法典中的“总则”,不必然具备体系整合功能,各种特别规范之间的冲突仰赖司法机关以形式化的法律技术解决。汇编型法典另一个形式上的特征是其使用的概念的抽象程度更低。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我们要澄清三个容易造成误解的观点。首先,无论是指一种超越法典的、包括了所有规范的体系,还是仅指在体系型法典中建立的体系,我们所说的“法律体系”当然仍是一种开放的体系。整体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在各种不同法律渊源的作用下,始终处于变动中。法典中的规范体系也通过一般原则在个案中不断创造新的规则,对规则的新发展持开放态度。其次,就算是汇编型法典,也不妨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总则,以消除规则之间一些显而易见的矛盾。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在行文中对作为体系型法典之代表的《德国民法典》时有批评,但我们并不否认该法典和围绕它产生的法学是“欧洲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之一”。我们表达对本文提到的重要法律思想之敬意的方式,乃是把它们还原到具体的历史背景中,看看人们通过这些思想到底做了什么。

我们将首先探讨体系型法典得以成立的条件,然后解释,为何当代法治中的新要求使汇编型法典更适合当下的实践目的。每一种形式的法典不仅对应着其产生之时的时代特征,而且构建出一种对世界的想象。体系型法典建立在不同部门法的横向划分和每个部门法内部对原则与规则的区分上。从宏观的角度看,体系型法典背后的观念视法律为科学,认为可以通过逻辑推导的方式对法律加以研究。从微观的角度看,体系型法典尽可能用抽象的规范把社会生活简化为严格的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此,《德国民法典》等高度体系化的法典构建出了一个静态、均质的社会生活图景。相比之下,汇编型法典则视法律为一种实践技术。规则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一劳永逸地为争议提供解决之道,而是为法官提供指引。如今,法律的碎片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现实,而非可以解决的问题。法律也对社会发展和各个空间的特性变得更加敏感。此时此刻,制定实用主义而非教条主义的汇编型法典才是不偏执、务实的法政策选择。

二、关于体系型法典的三重理念

(一)对法律的体系性追求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制定法典的首要功能是完成对法律规范的体系整合。无论是在围绕《民法典》编纂展开讨论时,还是在构想未来可能在行政法、环境法领域出现的法典化时,学者们都强调法典化对体系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将回顾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等各部门法学者对法典化与体系性关系的讨论,再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体系”的概念。体系性是对法律规范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构建的产物:在纵向上,法律规范依照性质的不同分成了原则和规则;在横向上,法律规范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分成了各种部门法。从表面上看,体系性保证了规范之间的融贯,但其真正的价值追求是裁判的一致性。这背后的法哲学思考乃是用法律的安定性保证对抽象人格人的平等对待。

1.部门法的体系期待

以体系整合作为法典的核心功能这一观念的出现,首先是伟大民法典政治象征意义退却的结果。法国、德国、奥地利的民法典都具有实现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作用,同时也是某一民族文明成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象征性符号。时至今日,民族国家已成最为普遍的政治共同体组织形式,民法也不再是唯我独尊的部门法。带着平常心看,法典化的当代使命应该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而非垄断,亦即“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清晰性、可预见性、简洁易懂”。这种整合通过阐明各个法律领域之间的关系和基本原则,为法律的适用者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融贯答案。目前,大部分围绕民法典展开的重要讨论都是由体系追求产生的。在立法体例上,在选择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是否应当独立等争论背后,实际上是在民法中容纳这些部门法的规则是否会造成民法典内部不协调的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关于环境规范和社会性规范是否应该进入民法典的讨论,其中的关键问题也在于此类规范是否会破坏基于私法自治的融贯体系。

通过法典实现体系化的想法对19世纪民法的支配扩展到了属于20世纪的法学部门。行政法学即是其中的典型。虽然学界认识到行政法调整对象之广泛、内容之灵活让法典化任务更艰巨复杂,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仍然“始终贯穿了美丽的‘法典梦’”。甚至有学者认为,调整对象广泛、内容灵活构成了对法典化的挑战这种意识本身就暗含着构建一部体系型法典的观念。汇编型法典只需要消除组成其部分的各个特殊立法之间的明显矛盾即可,而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法规汇编不是法典。相反,“法典梦”中的行政法典不仅要像民法典一样有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结构,而且在总则中要表达法典的指导思想,调和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一言以蔽之,行政法法典化最重要的任务乃是提炼出一部总则或者行政基本法,借此实现对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建构。有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典的成败就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败的关键。

2.法律体系的形式、目的与价值

既然部门法学者公认体系建构既是法典化最重要的追求,也是证成法典化之必要性的最有力理由,那么我们不妨从法律体系切入,分析一下这种法典形式的理论内涵。法律体系具有形式、目的、价值取向三个不同层次的意义。从形式意义上看,部门法学者将“法律体系”理解为潘德克吞式的总则—分则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总则部分需要有一系列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经由“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从分则之中抽取而来。而且,对于由全部有效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个“法律体系”而言,评价的融贯性还得仰赖对各个部门法的横向划分,以保证每一个法律问题在同一个部门法中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各种部门法所欲追求的价值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从目的意义上看,一个法律体系除了有明确裁判结果的规则之外,还要有一系列对规则的适用起指导和漏洞填补作用的法律原则。更进一步,此种模式所要保障的是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以及法律体系提供的理由彼此支持。也就是说,通过抽象化与一般化把个别法规范安放于一个合乎逻辑且有意义的体系之中,使这一体系可以通过规则之间的推导得出从整体看来合理的决定。最后,从价值取向意义上看,法律体系通过确保法律安定性实现平等待人的价值理想。

此外,法律体系必须时刻变动,不断革新。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必须包含“所有法秩序应纳入考虑的原则”和“所有法秩序纳入考虑之社会情境与其特质”。此种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本不可能通过立法被单独实现。相反,如果把体系化作为法学而非立法的工作,则可以寄望于法学通过对多元法律渊源的观察和研究,在不断辨识新的规范、解释新的规范、消除矛盾、填补漏洞的过程中维护一种动态的“体系化”过程。

以上分析揭示了“法律体系”和法典编纂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对象而言,法律体系直接面向法律适用而非立法活动,而法典编纂首先是立法活动。就过程而言,法律体系是为法学所创造并在法学中不断动态发展的成果,不能由法典编纂固定。如此说来,法典的体系化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野心,但是更深层的批判还不止于此。体系型法典乃至“法律体系”所致力于保护的法律安定性本身,只有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想象中才能实现其平等待人的价值承诺。

经由法学不断构建而实现的动态法律体系和法的安定性紧密相连。法典化与体系性追求同时出现于19世纪并非偶然。其时,人们开始认为存在一些生活领域,在这些生活领域之中,所有的规范必须由法律(立法)加以规制,以至于必须提供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典,为所有的案件提供作出决定的法律理由。在时人的观念中,当然首先有立法至上主义的观念。人们通过把个人的意志集合成一种总体意志来制定法律,法律中也就包含了每个人自己的意志,而服从自己的意志的状态即是一种自由状态。除了政治意识形态外,以中央立法取代所有其他法律渊源还有不少实用意义上的好处,比如,法律的可预测性提高,因而有利于保障安定性,又如,法律内部的复杂程度降低,有利于实现法的平等。

时至今日,即便立法至上主义已经成了明日黄花,一个由原则和规则构成的动态法律体系仍服务于法之安定性。在这一体系之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等形式规则可以决定在案件中适用的规则,而规则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可以保证个案裁判的确定性。作为柔性价值体系的法律原则形成彼此交叠的网状结构,让每一个法律决定都能在体系中找到其所欲实现的价值,从而保证价值评价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如果接受这种对法律安定性和法律体系的理解,那么可以说,体系型的法典化就算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仍不失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技术上的合理性并不是目的本身,它最终要实现重要的伦理追求,即“如果一个国家要平等并尊重地对待其公民,那么它必须能够解释其多种法律是如何互相联系的,它们赖以建立的根本原则是什么,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如何能够维系在一起”。

然而,只有在一个以静态和均质为特征的社会中,法律的安定性才可能成为人之自由平等的保障。

(二)社会生活的静态特征

对法律安定性之道德价值的强调首先想象了一个总体上保持不变的静态社会生活。我们将用对19世纪两部伟大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加以说明。

1.法典应对社会变迁的不同方式

大部分法学家会承认,法律应该而且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安定性。进一步,当代分析法学把法律的安定性分解成了三个方面:在一种安定的法律状态下,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可能的解释应该方便为人所知;法律不具有回溯的效力;法律解释和论证的过程遵守一定的公开规则。法律安定性和法律体系可能有着概念上的联系:可穷尽的规范让法律为人所知;一个由规则和原则构成的体系可以让法律的适用者既在简单案件中有法必依,也在更复杂的案件中有法可依,从而满足禁止事后法的要求;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让法律适用有一系列明确的形式规则。

然而,无论是安定性还是法律体系,都和法典编纂没有必然联系。通过体系型法典实现安定性只是德国法学家在面对社会变化的挑战时,在寻求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开放性之平衡的过程中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他们希望寻找一些不变的抽象规则和一般原则,以法律控制社会发展。19世纪中叶,潘德克吞法学在通过“提取公因式”方法构建法律体系后,执着地把这一方法固化于法典中。通过这种方法提取出的一般规则最后成了法典的总则部分调整人、物、法律行为的一些规定。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这种安排是一种技术理性的胜利。“提取公因式”的做法假设技术理性和目的理性可以分离,总则所涉及的是法典技术和编排问题。

《德国民法典》高度抽象、脱离目的的规则传递了高度统一的价值观念,形式主义的表达基于上文提到康德式的人类学图景:“由自由平等之个人组成的社会,受明晰而有条理的法律体系的统治,而法律体系的首要目的是让公民能够追求其个性的自由发展。”当《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以这种高度抽象的语言翻译了康德哲学的理念时,成文法在本质上消除了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人所具有的禀赋和他们所处之情境的差别,也让法律上围绕着“人”和他的意志展开的抽象规则彻底与生活经验脱离。抽象的法律概念与规则让法律不需要被修订也能应对新的个案。于是,在技术合理性外衣之下的人类学图景对19世纪出现的轰轰烈烈的社会政治变革免疫。“从中感受不到生活世界、贴近大众、甚至正义的层面”纯属正常。这种方案有意把法律和社会生活隔离,从而可以让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规范适应层出不穷的个案,免受社会变化的冲击。然而,体系规划方法的缺陷在于,一旦法律背后所欲实现的价值观念受到挑战,过于抽象的规则便会阻碍法学对社会的变化作出反应,其失败不在于僵化,而在于抽象。

2.抽象规范的局限性

这种解决方案在潘德克吞法学的集大成之作《德国民法典》诞生之后,立刻受到了批评。康托洛维茨(HermannKantorowitz)以化名发表的《为法学而斗争》开启了“自由法学”对体系型法典的拒斥。维亚克尔(FranzWieacker)暗示,自由法运动的参与者们一方面批评概念法学对教义学技术过于推崇,另一方面则批评《德国民法典》中的抽象一般规则在实践中只能对种种社会矛盾和稀泥。康托洛维茨认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已经产生,一种独立于国家权力之效力的法正在获得人们的重视,这种法最好被称为“自由法”。他呼吁法学抛开类推、拟制等一系列人为的解释技艺,直面生活事实中的冲突。其实,立法者也希望体系型法典能够通过规则的抽象性向生活世界开放。一直以来,不少德国法学家也承认《德国民法典》本身并不完整,需要由法官来不断发展,但技术理性所保护的康德哲学的平等理性个人的假设一旦受到社会现实的挑战,体系型的法典即立刻展现出防卫姿态,以维护规范的体系性和概念的稳定性为由拒绝更大的改变。体系型法典能够适应的最多只是一个缓慢变化、价值冲突并未成为最主要矛盾的社会情景。

(三)地理空间的均质性假设

1.法典对领土空间的不同想象

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想象的是一个均质的工业社会空间。除了第910条中提到的“树木或灌木的根”、第911条中提到的果实、第923条中提到的树木和灌木以外,《德国民法典》基本没有提到过其他具体的物。就连第906条所列举的那些“不可量物”,也被采取了高度抽象的概念表达:煤气、蒸汽、烟、热、噪声、震动……抽象的所有权取代了具体的物,成了市民之意志的承载者和民法上关于财产的规则的基本单位。受其影响,我国《民法典》第294条也采取了相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是抹去了不同的地理单位在气候、景观、环境、生物多样性特征、生业结构、经济活动等等各方面的差异,特别是抹去了乡村生活和城市生活的区别,创造出了一个抽象的、均质的国家领土。

2.工商业对均质空间的塑造

与此同时,19世纪中后期的共同市场和工业革命也确实把关于均质空间的观念变成了可以感知的现实。在萨维尼(KarlvonSavigny)与蒂鲍(AntonThibault)论战的时代,蒂鲍所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不仅是在德意志实现政治统一之前先实现法律统一,而且还希望在《法国民法典》的进步主义精神推动下通过统一的法律实现商业的解放和统一市场。后来,统一市场这一目的借1861年的《德意志商法典》这部真正意义上的德国第一部现代法典而得以实现。如果说共同市场对于19世纪前期那种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为主的社会,仅仅意味着占人口一小部分的行商可以从中获益的话,那么在工业化时代,共同市场的威力成倍增长。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需要被集中到具有大量劳动力的大城市进行加工并进一步生产成工业成品。大宗商品长距离运输的需求大大提升,而路上和海上运输水平的发展恰好满足了这种需求。经济生产部门的人口结构也改变了。

只要不回到《十二表法》那种把葡萄树和无花果树区别对待的古代立法模式,那么总归需要使用抽象概念去把某一类别的对象“抽象化”和“均质化”。不同的法典可以选择不同的抽象化程度。《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作为自17世纪以来法国法律统一运动的胜利号角,在创造共同法的时候选择尊重各种不同空间内经济生活的独特个性。相反,德国选择了把需要特殊调整、无法从中提取公因式的事项放在关于林木、矿产等方面的法律之中加以规制。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分类除了动产和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外,几无其他。我们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面对农业社会中的普通百姓的法律,《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面对工业社会中的专家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体系型法典不但通过人格人的理念创造出了抽象的人,也构建了均质的空间,其通过原则与规则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同规范之间排他性的区分来保证法律安定性价值的承诺,最后形成了一种自我指涉的独立体系。高度抽象的概念和规范体系最适合规制静止社会本质上均质的关系,而法律也确实通过把自己与社会变化隔离并创造均质的空间,形塑了一个更适合用这种模式加以规制的社会。

三、关于汇编型法典的三种现实

(一)法律碎片化的现实

1.法律碎片化

对体系型法典的第一个挑战来自当代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从法律规范分类看,碎片化有两方面的表现。碎片化同时意味着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和法律原则在评价上的矛盾。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国际法碎片化报告》。该报告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法自从冷战结束后,经历了一系列根本变革,其中最典型者便是特别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的规则要求和价值追求产生了明显的冲突。此外,非国家行动者的重要性提高,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渊源之外的新法律渊源不断涌现。于是,国际公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不复存在。在最近十多年的发展中,各种特别国际法已经通过法官运用新的法律技术而重新得到整合,降低了法律的碎片化的程度;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法律的碎片化正在成为一项现实。碎片化的主题在国内法也有所回响。20世纪最重要的法国民法学家之一卡塔拉(PierreCatala)曾经在同行们题献给他的文集中说:“体系一致性和清晰性在我的青年时代曾经如此吸引我,但现在面对由摇摆不定的规则组成的万花筒、由变动不居的概念组成的混合物和由不同的规范渊源形成的无政府状态,它们还如何存续”

法律碎片化产生于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跨部门法争议的大量出现。在全球化时代,规范制定机制越来越分散。在跨部门法案件层出不穷以及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法学家在建构法律体系时所使用的对部门法进行横向划分和对规范类型进行纵向区别的方法,已经无法完成维系法律安定性的任务。

2.规范生产的分散机制

现在,法律渊源的扩展已经超越了国家的地理边界。首先,各国法院逐渐开始对外国法持有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均出现了以外国法院的判例解释本国宪法和法律的判决。在发生于重庆的一个侵权案件中,法官也参考《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和《瑞士债法》第52条中所规定的民事自助行为,填补了我国民法上对当事人在权利受损而无法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时是否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缺乏明确规定的漏洞。

其次,随着跨国法律纠纷增加,一个案件落入多个法院管辖权之下的情况常常出现,以至于一些国家的司法机构对与本国连结非常松散的案件也主张管辖权。国内法获得了一种域外的效力。在民事领域,甚至出现了一种“普遍管辖权”。与此同时,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率而选择法院(ForumShopping)的情况越发普遍。

最后,非正式的规范创造也在国际交往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改变着各个国家的法律。各种私人主体会通过合同、行为守则、生产标准改变投资目的地国的法律适用。各种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在实践中也推动着其他的规范创制者尤其是民族国家改变其规范。在这些标准中,最典型的是世界银行的“世界治理指数”“营商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势必造成规范之间冲突的增加。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会导致各国法律的趋同,但是从整体上看,趋同和差异化可能是一个相伴而生的过程。在最为微观的层面,当一个纠纷发生时,可以解决纠纷的法院和用以解决纠纷的规范都是不确定的。国家从创造规范权力的垄断者降格成了诸多规范创造者之一。各国的立法者、法院、职业律师、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都以各种方式生产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并以此竞争对法律内容和法律解释的垄断权。

3.法律体系无法保证确定性

同样,法律体系赖以实现的纵向构建也在实践中迈向更高的不确定性而非确定性。前文曾指出,法律文本的确定性和解释文本时需要遵守的规则的确定性是保证法律确定性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文本不变、解释文本的方法也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类案件仍然可能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特别是从长时段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历史时刻与不同的地理空间中,同一个法律概念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往往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适用。稳定的文本和统一的解释方法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确定结果。

承认法律原则的存在,一方面为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漏洞填补提供了论证的基础,另一方面则在司法中成了更多不确定性的源头。不同于法学家所提出的理想情况,法律原则为不同、相互竞争的选择提供支持。在理想情况下,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价值排序,可以应对解法典化的挑战。根据一系列原则建立内部体系,“其中各种原则引导着具体问题的解决,并为所调整的事项提供处理标准”。然而事与愿违,各种法律原则之间的竞争关系、法律原则巨大的解释空间往往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案都可以找到为之背书的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之间就存在巨大的张力。20年前的“泸州遗赠案”所引发的争议说明了适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寄望于原则提供统一价值判断的理想虽然美丽,在现实中却可能导致法律包括了太多相互竞争的价值,以致各种裁判都可以从中找到证成结论正当性的理由。

2.异质的空间观

空间特性不仅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这些看上去外在于人类文化的方面,还包括了一个具体的空间中各种不同要素间的互动,其中就包括了在此生活和发展的人类社会与其他要素间的互动。文化与自然、环境与人文之间的互动关系,早在《里约宣言》的第22条原则中就已经得到体现。《巴黎协定》第7条第5款也特别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必须考虑脆弱群体、共同体和生态系统,并专门指出,在制定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时,要像利用可靠的科学证据一样,考虑原住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这种互动关系要求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其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在政策制定不当的情况下,政府出于保护环境的需求把原住民从其世代居住的空间中迁出,使其丧失了与传统生活方式的连结,成了“故土的陌生人”甚至“保护区难民”。而在政策得当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至少在较小的范围内把传统文化实践转化为优化自然环境保护的资源。一方面,新的生态保护实践更加重视自然与人文之间的有机互动,并且希望把这种互动转变为一种互惠关系;另一方面,生态保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互动观念如何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中得到落实。

同时,法律所需要调整的空间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境线内。环境法的形成本来就建立在空间观念的扩张上。只有人们体认到生活在自己经验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的环境问题,包括其他生态系统和生活方式”,他们才能在整体上支持环境保护的政策。《巴黎协定》第7条第2款也把“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视为在应对全球挑战时不可忽略的地理单位。在荷兰的Urgenda案中,法院要求国内政府承担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更进一步,国内法的域外效应正随着跨国诉讼特别是跨国气候诉讼进一步增长。在德国埃森的法庭上,来自安第斯山脉的秘鲁农民主张德国电力巨头对化石燃料的使用导致气候变暖,并造成了他们生活环境恶化,要求赔偿。此前那种依靠明确的国界线被加以区隔的法律空间现在变得模糊了。

(三)汇编型法典占据上风

1.汇编型法典与特殊规范的个别调整效果

无论采取哪一种汇编模式,汇编型法典都能容纳更多无法被整合入一个融贯体系的特殊规范。在摆脱了体系整合的任务之后,“袖珍法典+特别法”模式下的法典和“一般规范+特殊规范”模式下的一般规范都有了新的功能。首先,法典本身不必然构成一个价值判断一致的体系,一些看上去会造成体系破碎的规范可以仅仅因为其重要而进入法典,借助法典的宣示意义强调其地位。如《民法总则》第9条的生态原则、合同履行时的环境考虑、侵权法中的纯粹生态损害赔偿,这些虽然与传统民法的平等和均质假设有所不符,但不妨作为新的《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其中发挥使传统民法向当代法过渡的作用。其次,一般规范的内容不必然来自对特殊规范公因式的提取。法国《环境法典》的第一编除了《环境宪章》和一些一般原则,还有大量具体的关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机构设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其说是传统意义上抽象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一个独立于其他分编的结构性规划,为环境法的发展和变迁设立了一个制度框架。最后,个别调整需要立法者经常根据新的调整需要修改法律。制定具有回溯力的法律,对法典之外的特别法或本质上属于特别法的各分编进行修改显然从立法程序上来说更为可行。

2.汇编型法典与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互动

如此看来,汇编型法典还更清醒和客观地认识到了国家在法律全球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从国内的视角看,单行立法和个别指令调整的增加意味着国家干预的增加,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在社会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各领域,国家也确实从19世纪那种最低限度的守夜人政府成长为无远弗届、巨细靡遗的规制型政府。然而从全球范围看,国家却失去了规范生产的垄断权。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煞费苦心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最终要在国家无法通过立法指引其发展的领域中重新变得支离破碎。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法律体系的想法可能才是一种务实的态度。诚然,在一国法律之内出现规制冗余且特殊立法叠床架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法进行精简和调和,但法典化特别是体系型的法典化并不是实现立法和政策统一的唯一办法。想要让规范实现整体意义上的协调,我们就必须考虑到所有规范的生产者——民选代表、法官、各种不同职业的律师、法学家,然后寄望于他们能够彼此协调,重新让支离破碎的规范趋向于整合。国家很难获得这种整合能力。

四、结论

有鉴于此,本文主张在民法和刑法等已经法典化的领域采取简洁的原则性法典与大量特殊立法并存的模式,而在行政法、环境法领域采取汇编集成的模式。我国《民法典》共1260条,从篇幅上而言基本上是《法国民法典》或者《德国民法典》的一半。如此看来,在对“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自愿性”的追求中,我国确实选择了一条制定“袖珍民法典”的道路。可见,在《民法典》生效后,还会有一系列民事特别立法出现。在行政法、环境法领域,目前学界制定法典的呼声很高,而且对总则部分的体系整合能力寄予厚望;但是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如果说行政法尚能在总则部分对行政行为之类较为理论性的部分加以规制的话,那么,想象中的环境法典所能做的可能也不过是像法国的《环境法典》那样,列举一些原则、程序和机构性的规则。

目前,学界似乎仍认为编纂一部伟大法典是历史主流,例证之一是在“解法典运动”后又兴起了第二次法典化或“再法典化”浪潮。其实,现代意义上完整、融贯、独立于其他规范的法典作为一种规范存在的形式,只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选择。“再法典化”运动所产生的那些法典已经不是19世纪意义上那种对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政治宣示意义的体系化文本了。换言之,只有在一系列观念和事实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法典编纂才可能实现立法者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清晰、逻辑一致的方式预先评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选择。如果这一系列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法典编纂的目的必然落空。在体系型法典编纂的条件已成明日黄花时,我们只能要么选择放弃法典,要么选择一种不同于现代法典编纂的法典化思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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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梳理:法的局限考研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1、保守倾向。 2、不能适时应变。 3、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适用时标准难以统一。 5、存在潜在的强制危险。 6、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7、法律依赖其外部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梳理:法的局限”的内容,https://kaoyan.koolearn.com/20230906/1641503.html
3.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法的局限法学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中公考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梳理:法的局限”,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一般了解)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https://m.ekaoyan365.com/faxue/zhidao/66369.html
4.2013年司考法理学重点之法的局限性法理学2013年司考法理学重点之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http://www.sikaoline.com/zhidao/content.asp?id=7961
5.背诵法考觉晓法硕5轮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理学篇 ---第一章 法的本体 ---考点17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硕联考深度剖析:法理篇中法的本体——揭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备考法硕联考的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法理篇中一个既深刻又现实的议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在探讨法律的力量与影响时,我们不得不正视其无法触及的角落和无法完全实现的理https://blog.csdn.net/xjn19820322/article/details/140814147
6.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法学法律笔记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http://www.freekaoyan.com/note/faxue/2019/03-13/1552459477382348.shtml
7.《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8.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3、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当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 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https://www.jianshu.com/p/2f4912acceb3
9.考研法硕硕士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作用局限性及法的价值2023考研备考法硕的同学,刑法学要好好学习掌握,里面有一些重难点,如果想顺利考研,从这里开始好好学习吧。下面上海高顿考研网将给大家分享考研法硕法理学的知识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法的价值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作用存在局限性,具体而言: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还存在其他调整https://www.gaodun.com/kaoyan/sh/1274343.html
10.2019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之法理学考点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9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之法理学考点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突破预测】基因编辑宝宝和宠物克隆技术 考点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21953984266271
11.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局限尤其是被誉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奥斯丁也认为,功利原则总是立法所要考虑的内容,他说:“如果不把功利原则摆在你们的面前,就时常无法清晰地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内容、以及要义。”豏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全书共六讲,其中第二三四讲都是在探讨功利主义的,奥斯丁将功利主义作为其法律命令说的指导思想,以功利主义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8195.html
12.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11 刘金国, 蒋立山主编.新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22 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法律中法的局限性 篇2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是永恒不变的,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和民主程度,法律将会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更好地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3.法理学:第一节法考题分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友谊、爱情、思想等问题,法律就不宜调整,甚至人的生理自然反映,如打鼾,如果用法律调整则是荒谬的,因此,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该领域能够用法律调整的情形。③法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是规范,https://www.233.com/sf/yijuan/fali/20060711/1159593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