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家庭暴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家暴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家暴不仅会使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也会造成婚姻不幸,给孩子留下阴影。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各民事主体,了解如何认识家庭暴力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家暴问题的呢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

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

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5%以上的人不认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5%的人仅仅觉得夫妻间才存在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理解家庭暴力的含义,只是从片面去理解,所以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资料显示年仅来自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数据统计2010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接警共有542起。这也就意味着,在金华平均每天大约有2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对部分市民的询问中发现并没有多少人表示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我认为在因为大多数人将家庭暴力归类为“家务事”所以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事实,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偶然发生,大多数受害者往往不会因为一次的家庭暴力就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往往寻求法律帮助的受害者已经是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往往作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方法,司法机关并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基于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了解并不充分,首先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普法,让大家更加了解家庭暴力,从各个方面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特性,以及当自身面临家庭暴力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

(三)立法上应该完善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相当重要的。

涉案人员偶读是家庭成员,为了维护对方的权益、自己的名誉,一般不会将家暴事件上诉至人民法院,此种行为是错误的,若不能私下协商解决家暴问题,那么,该问题难免会越演越烈,导致某主体人身受到损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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