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当,或者基本相当,可适用从无原则。如主要靠主观证据定罪的案件,当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截然相反或者矛盾重重,形成一比一状态,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时,则可认定为疑罪,作从无处理。其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虽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机、完整、合理的链条,而后者的合理性、客观性又无法排除。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拒不认罪,被告人乙、丙却供述甲参与犯罪,但均称是听对方说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虽然是多比一,但二者在直接证据方面还是一比一,如果无其他省罪证据予以佐证,亦应认定为无罪。其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证据尽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来比较客观、真实,但与无罪证据相比,虽然无罪证据亦有瑕疵,可仅凭现有的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亦应做从无处理。
坚持“疑罪从无”规则,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一个是将“疑罪从无”等同于“放纵犯罪”,不敢或者不愿坚持“疑罪从无”;另一个是错误适用“疑罪从无”规则,只要有疑点就不敢下判。
司法实践中坚持“疑罪从无”规则,需要注意避免认识和实践上的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在认识上将“疑罪从无”等同于“放纵犯罪”,不敢或者不愿坚持“疑罪从无”规则。另一个误区是在实践中错误适用“疑罪从无”规则,只要有疑点就不敢下判。
首先在认识上应当明确,坚持“疑罪从无”,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疑罪从无”不等于“放纵犯罪”,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下放纵犯罪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否定“疑罪从无”规则,实际上是搞“有罪推定”,与法治精神不符,也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疑罪从无,即在是否有罪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比如有目击证人证明某人杀人,但该人不承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这个时候只能认定该人没有犯罪。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