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组成。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
5.在表述上命令性规则一般有“应当”的字眼,禁止性规则一般有“禁止”“不得”“不要”等字眼。
7.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非此即彼)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非此即彼)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更强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5)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8.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但这种指导性并非强制性,可能是一种模糊而非精确的指引。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9.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