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破产法的概念和功能及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破产法

破产作为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在实体与程序的交织中发挥作用。本文将通过破产法是什么、破产法的功能是什么、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破产法根本问题的探讨,使我们对破产法有一个宏观认识,同时抽象出一些原则、原理性的内容,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破产法。

一、破产法是什么?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的一种客观状态,是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客观状态。二是指法律程序,在企业发生经济上的困难,无法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全部债权时,为解决这一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将企业的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破产法是什么?根据各国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体例的不同,破产法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法包括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给破产法下个定义,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

2、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

破产的直接原因是信用交易,也就是债务人被允许未来偿付。如果这世界上的所有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这种即时交易,便不会有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也当然不会有破产了。

当然,除了信用交易是破产发生的原因之外,必然侵权行为、罚款等使企业背负巨额赔偿责任时,也会导致企业破产。

3、破产法的内容

破产法中既有程序性的规定,又有实体性的规定。

实体性规定:(1)债务人的破产能力;(2)破产财产;(3)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和抵消权;(4)破产债权;(5)破产费用;(6)共益费用、(7)免责制度;(8)破产宣告的效力;(9)破产原因;

程序性规定:(1)破产案件的管辖;(2)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债权申报;(4)债权人会议;(5)宣告破产;(6)和解批准;(7)重整批准;(8)清算分配;(9)程序的终结。

4、破产程序设计思路

我国《企业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分别规定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其中第一章到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的内容又是三种程序共用的部分,因此就有学者形象的将这种设计比喻为“一个大门,三个小门”或者是“三室一厅”的房子。

二、破产法的功能

1、一个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

刚才提到了破产法的经济根源,也就是信用交易。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在未来对其债权进行偿付,如果债权到期后不能偿付,就发生了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债权人通常不是一个债权人,往往是有很多个债权人,那么很多债权人在面对同一个债务人的时候,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产生破产。

2、两个问题: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

所以在破产法框架之下,考虑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在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如何使众多债权人之间做到公平清偿,二是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到期债权部分免除或者延长还款期限,让债务人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

3、两个目标:公平清偿和企业拯救

破产法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破产法希望解决多数债权人相互竞合的债权请求,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上有多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只能由债务人自身财产对众多债权人进行清偿,此时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同时全额的满足所有债权人,这种情况下,怎么样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的清偿呢。

破产法设置了两个工具,一个是自动中止,另一个是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自动中止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允许任何一个债权人抢先去清偿它的债务,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让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的受偿,我们设想如果没有自动中止这个工具,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时候就会出现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诉讼而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起诉在后,或者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同时也会出现一旦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加,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起诉,以获得优先执行,破产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也就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大家都要停下来,等待公平的分配。

公平分配不是说所有的债权人都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首先按顺序,然后按比例,比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这些债权是有优先性的,并且这些优先债权之间也有先后清偿的顺序,二是如果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能全额清偿时,在相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之间按照比例清偿。

4、两个功能:市场退出和企业拯救

破产法的两个主要功能,一是作为市场退出法的破产法,二是作为企业拯救法的破产法。作为市场退出法的破产法主要说的破产清算,作为拯救的破产法主要指的是重整、和解。

在整个市场退出法的法律框架中,破产法只是作为一个部分,除了破产清算能够实现市场退出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市场退出的方式,一是自愿清算,二是强制清算。这两种方式也能达到市场退出的目标,也就是能够实现企业主体的注销登记。

三、破产法的原则

原则就是用简明的词句将复杂规则中的共通原理一般化,以辅助理解和补充漏洞。学理上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辅助理解,在法律有疏漏时,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将原则的意旨纳入法律伦理之中。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破产法律制度。那么破产法有哪些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像《民法典》一样,将基本原则规定明确。实践中,也是对破产法包含哪些原则有不同看法。许德风教授在《破产法论》一书中对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

1、程序性原则

1.1当事人支配主义

1.2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的内容主要是指法院可对管理人的指定,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1.3形式审查原则

刑事审查原则主要体现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裁定确认,而不是再次进行实体审查。

1.4审判监督原则

审判监督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法院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作出的确认裁定不服的,可申请上诉和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2、实体性原则

2.1尊重实体规范原则

尊重实体规范原则意味着在适用和制定时,首先澄清非破产法规则下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应对非破产法规范进行变动。

2.2债权平等原则

债权平等原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同类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相同;二是排除个别执行;三是债权平等意味着实质平等;四是破产债权平等原则不得由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事先或者事后通过合同加以排除。

2.3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体现在债权人影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决定破产进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参与破产债权的确认与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

2.4集体清偿原则

原标题:破产法的功能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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