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DR是现代各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各种纠纷解决主体在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我国,律师与ADR的关系十分密切,律师对ADR的广泛参与和介入,既有利于促进对ADR的理性选择,也有利于ADR效率的提升以及正义功能的增进。
[关键词]律师;ADR;理性选择;效率性;正义功能
在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在人们从胆怯到勇敢地走向法庭的时候,我们对于为保护合法权益而纷纷诉诸法庭的做法推崇之至,以至为了权利而不惜一切代价的行为成为一种维权标志。然而权利的维护是需要成本的,诉讼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在不顾一切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不得不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于是,人们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上法庭才能解决?诉讼是不是纠纷解决的惟一途径?最近以来,国外兴起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这种机制包括诸如调解、谈判、仲裁以及早期中立评价、中立专家事实发现、简易陪审团审判、小型审判等形式。这种形式的实质就是通过简便的程序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由于费用低廉,解决纠纷迅速、便捷,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颇受人们的欢迎。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强调当事人间的合作,打破诉讼垄断。
一.ADR中律师角色的正当性
(一)以法律的正当性维护正义
(二)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虽然自由处分权利不是导致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外途径的全部原因,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却是律师在ADR中所起作用的基础。律师利用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应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律师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社会只要提供了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没有瑕疵的合意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能自由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本身就是与当事人形成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缔结不能强迫当事人一方从事或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法。律师的法律服务特性决定了律师利用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民间自治的基础之上,与任何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着明显的不同。律师不可能强制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律师利用或参与ADR的基础是当事人自由的合意,若丧失自由合意,采用或实施强制,律师在ADR中也将因此失去正当性。
(三)ADR的规范性
二、ADR的评价理念
(一)法律权威与司法权威
(二)律师介入ADR的评价理念--对司法权威信仰危机的补救
如果说司法权威的信仰危机导致了人们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选择了ADR,那么人们崇尚法律权威的结果,必然使人们在利用ADR时对ADR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人们期待在ADR中能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此外,即使那些未曾遭受司法效率折磨的人们,也不一定要求自己亲身经历诉讼的过程或准确地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后才利用ADR。如果ADR能提供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当事人何乐而不为呢?
三﹑律师在ADR中的作用
(一)促进对ADR的理性选择
(二)提升ADR的效率性
(三)增进ADR的正义功能
总之,对于参与ADR的律师而言,会不遗余力地利用于己有利的法律、一切规则、信息及经验,作出最有利于委托方当事人的预测、协商和辩论,在以最大利益为基点进行的谈判或协商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时,律师会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在预测范围内的妥协,不会轻易让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无功而弃,经过反复的协商谈判,最终让利益实现双方认可的最佳分配。对立双方在平等位置上谈判协商和公正结果的取得,不仅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维护了公平和正义,同样也能促使人们对ADR产生应有的信赖。
当然,上述对我国律师在ADR中作用的探讨,有许多是建立在应然而非实然基础之上的,欲最大限度发挥我国律师在ADR中的作用,还有赖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制度与ADR机制的完善构建,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志新.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04).[2]卢椰枫.论法院调解的非讼化--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4).[3]魏玉金.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4]武乾.中国古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美国ADR[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5]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J].中国司法,2005,(10)[6]马文艳.刍议ADR机制在我国的建立[J].律师世界,2003,(11)[7]肖晖.论司法改革与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J].社会科学家,2005,(02)[8]程波.ADR存在的制度原理及借鉴意义分析[J].求索,2004,(09)[9]宁杰.ADR热的冷思考[J].法律适用,2005,(02).[10]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02)
MNTheRoleofLawyerinADRinOurCountry
Abstract:ADRisamodernimportantdisputeresolvewayineverycountry,themainbodyinvariousresolvingdisputeplaysdifferentroleamongthem.InourcountrytherelationbetweenlawyerandADRisveryclose,thelawyerparticipationinandinvolvementintotheADRbroadarebothbeneficialtopromotingthereasonchoicetoADRand,beneficialtoADRefficiencyliftingandfunctionalenhancingofjustice.
Keywords:lawyer;ADR;reasonablechoice;efficiency;justicefunction
[①]参见蔡从燕:《律师角色的转换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载《东南学术》2003第5期,第117-126页。
[②]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③]参见欧元雕、张传文:《论法律权威》,载《皖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50页。
[④]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⑤]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⑥]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⑦]参见[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⑧][⑧]参见[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