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边界,判例指出,警察只能在怀疑某人即将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参与犯罪时,才能基于获取证据的目的参与其中,不能仅为了追诉他人而诱使他人实施犯罪。例如警察可以装作吸毒者,诱使贩毒者向其贩卖毒品。但如果被告人此前从未贩毒,而是为与卧底警察达成其他生意而为卧底警察购买毒品,因卧底警察促使被告人实施了其原本不会实施的犯罪行为,则这种做法构成滥用程序,可能导致停止诉讼。
(三)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规定,对于通过不当方式或者欺骗方式获取的证据,如果采纳该证据将严重影响诉讼公平性,对该证据应当排除。例如,对于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不适用强制排除,但法官可以基于第78条裁量排除。在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时,法官需要考虑采纳该证据对诉讼公平性的影响,分析警察是否恶意或者公然违反《执法守则》的规定,以及其他影响该证据质量的因素。一般认为,仅仅是非法搜查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被排除。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英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为避免非法证据对陪审团认定事实产生不当影响,法官需要在陪审团不在场时裁决证据的可采性。
如果辩护方基于《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申请排除供述证据,就应当在检控方出示该证据前向法官提出排除申请。法官通常会中止诉讼,举行专门的预先审核程序,即所谓“审判中的审判”,在陪审团退席的情况下确定证据可采性。
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3)款的规定,辩护方基于该法第76条第(2)款提出排除证据申请,法官举行预先审核程序后,检控方需要举证证明供述证据的取得并未违反该条规定。辩护方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预先审核程序结束后,法官需要对证据可采性作出裁决。如果法官裁决特定证据不可采,检控方就不得在后续审判中出示该证据;反之则可以出示该证据。法律并未明确要求法官就证据合法性的裁决结果向陪审团作出解释。但实际上,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对其裁决说明理由。
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成效
(一)警方侦查制度的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诸多错案连续曝光,警察机构面临巨大冲击。此后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侦查权和取证程序的法律,对逮捕权、拘留条件、法律帮助权、讯问条件、警告、证据开示等作出严格规定。
面对社会情势变化和法律要求,警察机构不断提高侦查的职业标准。目前英国的专业化侦查标准共分四级,警察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被评定为相应等级,只有较高级别的警察才能从事重大案件侦办,即开展具体的侦查、讯问、现场勘查等专业工作。
对于重大案件专案组,因涉及资源配置和绩效问题,故设有相应的标准和管理规范。以谋杀案件为例,通常由一名高级警官负责指挥侦查,另由一名更高级别的警官负责监督(其角色是审查把关者),同时提供讯问策略和专业建议。专案组的重要决定要制作备忘录。
伴随着英国侦查制度改革,警方讯问程序已经十分规范。形象地说,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有一道无形的法律程序将警察与嫌疑人隔离开来,如有非法讯问甚至刑讯逼供情形,必然会留下相应的证据或线索。此种背景下,警方对口供的态度也发生根本变化。重大案件很少依赖口供,主要是将口供作为寻找其他证据的线索
(二)检控制度的改革
1985年,《犯罪起诉法》设立皇家检控署负责起诉工作。为确保检察官公平、一致地作出决定,1994年专门出台了《皇家检察官守则》。根据该守则第4条的规定,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前,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审查:一是证据审查,即检察官必须确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每个被告人的每项指控已有“现实的定罪预期”。如果案件没有达到证据标准,无论犯罪多么严重,都不得提起指控。二是公共利益审查,即提起公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法院的态度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位,英国法官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戒警察,而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确保被告人接受公平的审判。因此,法官对证据可采性问题作出裁决时,既要确保诉讼的公平性,也要以证据的可靠性作为重要标准,尤其是基于公平审判的裁量权排除证据的情形,总体上要立足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三、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显著特点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深刻体现了普通法传统、陪审团审判制度和法院权威性等因素的烙印。主要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适应司法实际需要
对于非法证据,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实行强制排除,或者过于强调实体公正而拒绝排除,都是不妥当的。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坚持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能够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四,对于非法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因实物证据对于定案十分重要,且可靠性不存在问题,为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实行裁量排除,由法官立足个案情况均衡考虑是否影响诉讼的公平性。这一点反映出英国法与美国法存在的差异。美国规则的主要目的是惩戒警察,而英国规则的理念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并确保审判的公平性。
(二)制定法与判例相衔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证据可采性裁决与事实裁决分离,解除法官裁判压力
英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法官负责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而事实认定则由陪审团负责。这种明确的审判职责分工,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与最终的事实认定分离开来。实践中,法官首先对证据可采性作出裁决,然后再由陪审团基于适格证据作出事实裁决,并且陪审团无需对事实裁决结果说明理由。这种制度设计,解除了法官的事实裁判压力,使得法官能够超脱地裁决证据可采性问题。这也是英国法官能够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制度基础。
(四)独立的证据可采性裁决程序,确保诉讼公平公正
(五)法官具有较高权威,其他配套制度提供充分保障
(作者简介:刘静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