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发展现状困境与对策发明奖中国科协科技进步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国际科技界认可卓越研究贡献者、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渠道。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拓展、奖励主体和类型日益多元、影响力逐渐增强。相对政府科技奖,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突出社会激励功能、坚持学术引领与价值引领相结合、重视社会联结作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覆盖面与协调性、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亟待改进。面向未来应从坚持守正激励、鼓励多元投入、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评审与监督、强化品牌战略等方面完善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评价改革,“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1]。通过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褒奖和肯定,能够有效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我国基本形成以政府科技奖为主体,社会力量科技奖为重要补充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社会力量科技奖是由非国家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全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2]。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好发挥科技奖励特别是社会力量科技奖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科技强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本文评述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发展概况和特点,总结借鉴发达国家社会力量科技奖的经验,分析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1全景扫描: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发展历程和概况

1.1社会力量科技奖经由探索启动到规范化发展的历程

进入90年代,国家全面推进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日趋活跃。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认可了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法律地位,允许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基金[5],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法颁布极大促进了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发展,海内外社会力量纷纷捐资设立科技奖励,如1994年由香港爱国企业家设立的“何梁何利基金奖”是其中杰出代表。19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随后的三次修订条例中,均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并对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规范发展提出指导意见[6]。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各界努力下全面开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开始受理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科技奖登记申请,在此时期,许多原由国家部委设立的科技奖经过精简后以科技社团设奖的形式延续下来,如“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改为中国农学会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住建部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改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置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中央在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并引导其健康发展,是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2013年,国务院出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取消了审批社会力量设奖登记项目的工作,意味着我国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转为服务型管理方式[7],社会力量设奖更为便利。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有关指导意见,对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有序发展起了推动作用[8]。2023年3月,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引导扶持培育社会力量科技奖品牌,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9]。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尊重科技和人才的社会氛围、科技政策扶持等为社会力量科技奖健康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发展动力。

1.2社会力量科技奖在规模、结构和影响力方面取得突破

近年来,社会力量科技奖得到党和政府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引导监督,设奖和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不断规范化,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奖励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增长较快、规模扩大。目前“国家奖励办”官方网站公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显示,我国准予登记和报告的社会科技奖励已达到322项,并且尚在运行的有297项[10]。在21世纪的前20年间,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增加了200多项,每年新增约数十项,社会力量科技奖快速发展,涌现一批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的社会奖励,如“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未来科学大奖”“科学探索奖”等。

1.3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激励导向、学术与价值引领和社会联结功能

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发展过程中彰显了鲜明的特色。

重视发挥社会联结功能。我国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大都在改革开放之后发展和兴起,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是重要使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设奖、评选、颁奖和宣传推广等过程中,有利于加强各类社会力量与科技界的联系和互动。如“中国青年科技奖”已成为中国科协等群团组织联系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科协还通过加强科技人才成长全链条发展的创新机制,广泛搭建交流合作、协同创新的平台,为获奖者进一步成长成才奠定坚实基础。如推荐获奖者担任中国科协重要职务,邀请获奖者参加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专题研修班、国情研修班,举荐获奖者入选重大人才计划、参评两院院士,邀请获奖者参加各类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等。另一方面,开展国际科技奖励活动有利于加强同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知名科学家的联系,促进国际科技交流。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联系科技界与其他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

2他山之石: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经验

2.2以成果的先进性为导向,注重奖励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从奖项的遴选标准和范围来看,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侧重奖励对某领域或人类科学进步事业做了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评审标准以候选人成果的突破性、前沿性、影响力等为主,提名和推荐的候选人往往不受国籍、性别、年龄和信仰等限制,因此国外社会力量设奖的国际性奖项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广。如美国物理学会设立了70多项科学技术奖,其中,有29项是不限提名候选人国籍的国际性奖项,占美国物理学会所设立科技奖总数的近40%[19]。从奖励定位来看,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重视对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贡献。一些顶级的国际奖项强调对青年科技人才和早期职业生涯工作的奖励,如数学领域的“菲尔兹奖”、有“小诺贝尔经济奖”之称的“克拉克奖”等均奖励40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

2.3强调科学共同体深度参与,追求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外各类社会力量科技奖在提名、推荐、评审过程中,强调来自科学共同体特别是学术权威的参与和发挥作用。多数奖项需要同行以个人名义推荐,并成立独立的评选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多由世界各国杰出的科学家组成。如“东京奖”每年会向世界各国的学者、科学家发函,委托推荐该领域授奖的候选人。生物医学领域的“拉斯克奖”,要求提名专家除了推荐一位候选人外,还要考虑其他有资格获得此奖项的科学家,没有同时提名其他科学家的提案将被退回。提名和评审职能由学术共同体来履行,整个过程严格保密,不存在利益关系,一些奖项坚持“宁缺勿滥”的态度,如“拉斯克奖”的评选委员会一旦认为成果不达标就不予奖励[20]。充分利用同行评议等科学共同体的内在机制,促进奖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发展反思: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困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起步较晚、数量较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奖项尚在发展中,存在问题需要在探索中逐步解决和完善。

3.1社会力量科技奖总体较为薄弱,发展资源不足

3.2奖励覆盖不全,奖项的平衡性协调性有待加强

3.3科技界认可度不高,国际影响力有待提升

由于社会力量科技奖各类设奖主体的动机多元,部分奖项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奖项定位不清、重复设奖、评审过程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不足等问题[26-27],影响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此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报道和宣传大都限于专业学科或行业领域内部,传播范围有限。加上政府科技奖对于科研人员的派生待遇优势,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认可度远不及政府科技奖,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有限,科研人员申报社会科技奖的意愿不高。在国际影响方面,我国社会力量设立国际性科技奖励起步较晚,规模和影响力较小。从国际性科技奖的设立主体看,目前仅部分科技社团所设科技奖的评选扩大至国际范围,如2001年中华医学会的“中华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5年中国计算机学会设立的“海外杰出贡献奖”,2015年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的“岐黄国际奖”等[17]。科研机构、基金会、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均尚未设立国际性奖项,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知名社会力量科技奖项。

4探索超越: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科技奖健康发展的建议

围绕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锚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推进社会力量科技奖高质量发展,是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支持全面创新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

4.1坚持守正激励,强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

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奖励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着力健全政府奖和社会奖功能互补、有机协调的国家科技荣誉制度体系。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守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不断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构建符合创新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技治理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科情的中国特色社会力量科技奖制度体系,为更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

4.2鼓励多元投入,扩充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和规模

4.3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激励效能

4.4规范评审与监督,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

在立法和监管层面,研究制定《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法》,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机制,规范运行。完善全过程监管服务,强调对承办社会科技奖的机构实施基于信任的监督约束,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对于管理规范、办奖质量高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适当择优增加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单位和推荐指标。在奖励评审中,对于奖项的候选人更多采用专家提名形式,要求参与提名的专家需要对候选人的贡献足够熟悉。在奖励评价上,改变以事后评价为主,逐渐向前端评价延伸,注重对于面向科技前沿、实现原始创新、人才未来潜力进行奖励。

4.5强化品牌战略,扩大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影响力

构建社会力量科技奖与政府科技奖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科技奖励体系,在政府和科研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中给予充分认可,积极纳入社会力量科技奖。加大社会力量科技奖推荐国家级科技奖的力度,在派生待遇上与政府科技奖一视同仁,交由获奖者所在单位自主决定。鼓励和支持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参与国际著名奖项的评选活动,加强与国际科学界的联络与交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设立国际奖,在奖项设立与管理、资金运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定位国际科学界发展热点,引入海外专家评审成员,面向全球吸引优秀科学家推选等。此外,要重视奖励宣传,扩大奖励的社会影响力。通过举行学术会议及讲座、跟踪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奖项的奖前和奖后宣传,同时利用权威媒体、网络媒体资源等以联合颁奖仪式等方式扩大宣传和影响力;加强在国际公开场合的宣传推广力度,创新话语体系和叙事方式,加强国内国际传播,提升奖项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增强社会力量设奖的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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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善超、石磊、梁春晓*,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责任编辑:李琦;校对:李颂、李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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