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天下:2000年赦免制度的逻辑原理李世民宇文护朱元璋

一、赦罪制度从何而起,诸葛亮为何主张慎用

赦免制度起源非常早,大概在三皇五帝时代就有了雏形,《舜典》中有过“眚(shěng)灾肆赦”的记载,有的学者据此推断,赦罪。早源起应当能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

春秋战国时代,各国出于扩充军力、增加劳动力以及巩固人心,纷纷突破《周礼》的限制,不同程度地实施赦罪制度,其中鲁国于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实行的大赦,被现代学界认定为中国最早的赦罪实践。

古代帝王大赦多选在重要庆典时,以彰显皇权的威严

秦朝奉行法家的治国思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重刑且不赦”的政策,小罪重罚成为普遍现象,而且一旦受刑,无论轻刑重刑,一律不予赦免。如此强硬的政策,并非秦始皇发现赦罪制度对国家刑律的消解作用而作出的修正,而只是单纯地示人以威、示人以暴、示人以酷。

法理与人情被刻意对立起来,刑罚被塑造成一旦实施永远无法追回的可怕武器,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心极度恐慌。

所以暴秦灭亡后,汉朝及时调整了策略,重新拿出赦罪制度,通过频繁的赦免来换取社会的稳定。两汉400余年,光是大赦就达140多次。加上其他局部、特定时段的各种赦免,总数居然达到280次。也就是说,平均一年多就要射一次。

如此频繁的赦免,自然是有点过火,所以汉朝的思想家们对赦免的议论和抵制最为强烈。诸葛亮任丞相期间,对东汉法治松弛痛心疾首,他把原因归结于过频过滥的赦免制度,认为赦免没有节制,会导致人们不畏法、不畏刑,轻于犯禁犯法。

所以他主政的11年,尽管蜀汉国力衰微、人力缺乏,也一直坚持慎赦理念,11年只赦了两次。

诸葛亮与蜀后主剧照,诸葛亮自223年至234年以丞相身份主政

晋朝以后进入大分裂大混乱时代,法治也被冲击的七零八落。南北各国的统治者们忙于战争和兼并,赦免制度再一次走向泛滥,成为各国君主扩充兵员、收买人心、争取法统的工具。南北朝仇杀风行、社会秩序混乱,与赦免制度的随意性不无关系。

秦汉至南北朝800余年的反腐实践,积累了经验也提供了教训。所以到隋唐帝国,赦罪制度终于走向规范。

隋朝国祚短促,我们主要说一下唐朝的赦罪制度。唐朝在南北朝的基础上,确定了慎赦的总体原则,但对赦罪制度进行了细化规范,赦的不同等级效力、时机、范围,都作出了相对明确易操作的规范。可以说,基本上确定了封建帝制时代赦的基本盘。

后来宋、明、清历朝,大都是在唐朝的基础上作出更细的调整。直到清末民国,社会政治逐渐西化,现代赦罪制度思想引入中国,赦罪制度逐渐与世界接轨,直到演化成现在的模式。

二、古代赦罪怎么操作?“大赦天下”并非全部免罪

古代所谓的“大赦天下”,就是把所有罪犯都放出来吗?并非如此。其实大赦只是赦罪制度的一种,古代的赦包括很多种。

隋唐律令中,都规定犯十恶之罪不予赦免

第一种是大赦

这种赦的效力非常高,对一个特定的时段内的——比如赦令下达的前一年,绝大多数犯罪者,不管案发与否、结案与否,对犯人或嫌疑人定下的罪名、刑罚,一律予以废除。

这种赦的等级最高,所以一般都是在最顶级的国家庆典时发布。皇帝颁发大赦诏令时,通常会同步发布一些赏赐、免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显示皇帝与民同乐、怀抚天下的政治态度。有人认为,这时的赦,其实是一种政治待遇,与实物赏赐、精神褒奖等共同存在。西汉最早推行庆典式的大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的较早的一次大赦,是公元前165年汉文帝在郊祀(在长安的南北郊祭天)后实施的郊赦。

古代祭天是最高等级的政治活动,在这个时机和场合进行大赦,更能显示君权天授的合法性。

郊赦经过历代的演变,在北宋成为固定制度,宋朝每三年结合郊祀进行一次大赦。这种变成常规惯例的赦,称为“常赦”,级别比严格意义上的大赦有点低,有些罪大恶极的负刑者通常不能在常赦中遇赦。

《唐律疏议》对唐代刑律记载十分完善

《唐律疏议》卷第二《名例》中就规定,犯了“十恶等罪”的人,如果已经定案,遇到常赦也不赦免。“十恶”都是什么罪呢?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殴打或谋杀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不道(杀一家三人)、大不敬、不孝、不睦(谋杀五服之内的亲属)、不义(杀师长、官吏等)、内乱(乱伦)。

所谓的“十恶不赦”,正是指此而言。十恶罪基本上都是与忠、孝有关的,这是封建社会伦常的基础,所以赦罪制度轻易不向这种犯罪者开口子。

《水浒传》中曾真实再现过这一法理原则。武松血溅鸳鸯楼之后逃亡遇到宋江,宋江劝说武松到清风寨避难,遭到后者的拒绝。

宋江杀了阎婆惜,武松杀了张都监一家七八口人,虽然同是杀人罪,但武松同时犯了十恶罪的“不道”和“不义”,属于逢赦不宥的重罪,所以他知道不管躲到什么时候也脱不了罪,干脆跑到二龙山落草。

第二种是特赦

特赦针对某一特定的群体,或者特定地区。这种针对性的赦罪,目的性都很强,或者是拉拢人心,或者是平反冤狱。

例如西晋武帝司马炎,曾经于泰始五年(269年)下令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这三个郡都在今岭南、越南国一带,是吴国的势力范围。晋武帝对那里进行特赦,一则是宣示晋朝法统的正义性,二则企图拉拢那里的少数族群,企图与他们联手对付东吴。

也有针对特定人群的,这种特赦多是平反或减罪。

北周武帝诛杀权臣宇文护后,一大批宇文护的党羽被囚禁在蒲州。周武帝当时正在筹划进攻北齐,为了减少敌对势力,便下令曲赦蒲州大辟以下的犯人。

还有一种特赦是赦免轻罪的囚徒,一般都是在国家急需大量人力的时候使用。比如秦朝末年,陈胜吴广起义军进攻关中,秦二世兵力不够,便慌忙赦免了在骊山修筑陵墓的70万刑徒,让负责工程建设的章邯就地统领,去抵抗起义军。

第三种是减等

这种也可称为减刑。比如原来的定的是斩、绞、辟等死刑,皇帝可以开恩赦免为断趾、黥、徙等轻量级的刑罚。也就是俗话说的“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东汉光武帝刘秀,就曾发布过一次诏令,将某年之前的所有罪犯减罪一等。

这种减等赦的法理精神,与现代法治中的减刑差不多,只不过现代的制度更严谨,减刑的标准更严。而古代的减等之赦,大部分是皇帝开恩或者收买人心时采用的。

正是因为这种赦免制度的随意性,减等之赦成为各种赦罪制度中最容易篡改的。

只可惜他犯的事直接触了宋徽宗的忌讳,干扰了艮岳的建设进度,所以才没达成所愿。

三、赦罪就不怕降低法律权威性吗?

定法是为了惩戒罪犯,赦却是抵消法律严肃性的手段。许多人不免都会有疑问,这两者岂不是自相矛盾?

事实上不光普通人会有疑问,历史上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也都有过思想上的歧异。

法家思想主张重刑不赦。管仲认为,赦虽然给一小部分罪犯带来好处,但对国家刑法却带来很坏影响,会助长民众轻于犯罪的风气。

李悝、韩非、商鞅等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大致都抱有和管仲相似的看法,崇尚以严刑峻法统治社会。

后来到了汉朝,匡衡和吴汉也都屡屡上书,主张废除赦罪制度。包括上文提到的诸葛亮,也对赦罪制有很深的成见。李世民、朱元璋等世之雄主,对赦罪制也没有太积极的态度。

明太祖朱元璋以重典治国,在位31年只有3次大赦

明太祖对赦免更慎重,他在位31年只进行了3次大赦,明朝存续的276年中,总共也就赦了55次,平均5年1次,在历朝历代中是最少的。如此之少的赦,也要由朝廷律法进行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防止出现变乱之年随意用赦。

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对待赦的态度就是如此矛盾:推行赦罪制,怕引发社会上轻于犯罪的不良倾向;不推行,又恐怕像秦朝一样引发全社会的抵制。

古代的赦罪制度,就是在这种纠结之中,一步步从秦汉时随意性很强的行政手段,到最后完善成明清时较为正规的法治行为。

存在即合理。赦罪制度作为古代法治的一种补充,体现了法理与人情的互补性,其实还是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其一,赦罪可以彰显法统正确。赦免在现代都是国家的法律行为,但于古人来说,赦与不赦,都是皇帝的个人权力。因而赦的时机,大都也皇帝的个人行为有关。诸如新帝登极、册封太子、举行祭祀、更改年号等等。皇帝大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机器的更易,体现着国家之权在朕,体现着天子与民休戚的利益共同性——虽然有时这只是个表面说辞。所以如诸葛亮、唐太宗、明太祖等大政治家,尽管主张慎赦,却也不会走极端彻底废弃赦罪制度。

其二,赦罪可以缓解法治的严苛。古代法治名目相当繁琐,人们动辄获罪。秦朝人口不过2000万,单是骊山刑徒就多达70万。古代的刑罚也极其残酷,单是死刑就有车裂、大辟、凌迟、枭首、腰斩、斩首、绞、痤等,对犯人及其亲属实施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

如果坚持以重刑治国治民,人们一旦背上罪名则无可逃脱,从长远和大局看,这是把人推向国家政权的对立面。所以,用赦罪制给人们留下一念生机,尽可能多地留住人心,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三,赦罪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影响古代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心向背,特别是国家出现重大政治波折时,争取人心是首要政治任务。唐朝武后夺位后,引发了强烈的抵制浪潮,唐朝故臣甚至发动了武装反抗。武则天镇压了叛乱后,在其执政的16年间,进行了21次大赦。虽说有些过滥,但通过这些措施,无论是朝臣集团,还是社会民众,都得到政治上不同程度的优待,武周时期社会继续保持了稳定发展的态势,与赦罪制的积极作用,实在是功莫大焉。

结语:

人生于世,无不可恕之恶。

古代赦罪制的着眼点,就是儒家思想主张的仁爱,人不可不教而诛,犯了罪也可以用教化来挽回,这与现代社会中保障人权,肯定人性光辉的理念是相通相符的。换用直白的说法,赦免制度的存在,给所有犯下过失的人留了一线生机,给他们留下了改过向善的机会。

这种体现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潮流思想理念,不论置于何种社会意识形态、何种历史阶段,都是有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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