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论文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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