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宗萍:西塞罗的自然法——读西塞罗的《法律篇》(Onthelaws)

“……当心灵意识到心灵不能如同某些固定地点的居民那样为[狭窄的]城墙所封闭,而是如同某一城市的居民一样是整个宇宙的公民,那么,在这宏伟的宇宙之中,带着这种对自然和不朽众神的观点和理解,按照波锡奥斯·阿波罗的法令,心灵将会对其自身有何等出色的了解!它将会怎样嘲笑和鄙视那些百姓们称之为显赫的东西,并视其为零!”

——西塞罗《法律篇(第一卷)》

谈到西方法律思想的源流和传统,人们往往言必称古希腊和古罗马,而提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人们又言必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在这四人当中,唯有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是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尽管在法律思想史上人们一般认为他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没有什么独创性的重大贡献,但“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1]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2]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和适用于理想国家的理想的法律的观点就集中体现在他晚年所著的对话录《法律篇》(Onthelaws)中。

一、理性与法律

对于神和人类之间的血缘关系,西塞罗进一步以大自然对人类的种种物质和精神上的馈赠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个原因(指人神之间的密切关系),大自然慷慨地生产出如此丰富的物品适合人类的便利和适用,她所生产的似乎就是要给予我们的馈赠,而不是偶然产生的……”“同样,大自然不仅为人类装备了思想的敏锐,可以说,她还给人类以各种感觉作为人的随从和信使;她展现出许多事物的模糊且并不太[明显的]意义,以此作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知识的基础……”[12]而西塞罗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说明,一方面是为其自然法理论奠定事实的和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在于当时有些哲学观点认为,神和人其实是无关的,“神自己不为任何事费心,无论是他自己的事还是他人的事”[13]

由于理性主体的不同,又形成了具有不同地位和效力的法律,在西塞罗看来,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上天之法”(heavenlylaw)[14],是根据神的或自然的理性而形成的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那些最有智慧的人一直都有这种看法,即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这些智慧者一直习惯说,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15],“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16];在“上天之法”之下,是根据神赋予人的理性,也即人的正确的理性,而被所有人的理性所共同认识到的法律,“正如神的心灵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因此,当[理性]在人那儿得到完善时,[那也就是法律;而这种完善化的理性存在]于智者的心灵中”[17](justasthatdivinemindisthehighestlaw,sotoowheninahumanbeingitisbroughttomaturity,[itresides]inthemindofwisemen.)[18],而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以上两种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那些由各个民族自行制定的,并被称作法律的东西,有的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原因就在于它们不符合自然的理性、不符合人所共有的理性,所以是不正义的,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正义的标准,无正义也就无法律。

二、正义、善与法律

前面提到理性的时候,曾说到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因而人神之间、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理性,同样,对于正义,西塞罗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大自然所构造的人类具有相似性或者说共同性,“人与人之间没有类的差别”“……尽管人的所学有不同,但至少在具有学习能力这点人没有区别。因为感官对一些相同事物的感受是不变的,这些刺激感官的事物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所有人的感官;而我前面提到的那些被赋予我们心灵的原初智力也同样被赋予所有的心灵……”[22]因此“我们可以同他人共享正义感并将之传播给所有的人”,“正义也将为所有的人所同样地观察到”。[23]更进一步说是“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24]。因为正义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所以“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25]。

与正义相对的是善,法律是判断正义的标准,而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其目的自然是为了保护善者,惩罚恶者,“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施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26](Law,therefore,isthedistinctionbetweenjustandunjustthings,producedinaccordancewithnature,themostancientandfirstofallthings,inaccordancewithwhichhumanlawsareconstructedwhichpunishthewickedwhiledefendingandprotectingthegood)[27]。在西塞罗看来,所谓的善或美德其实也是归结于自然的,善就是善,“善本身是因自然的原因而不是看法的原因而成为善的”[28]。

西塞罗认为“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也就意味着把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还给了自然,因为法律(指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体现,所以法律也就是正义和善的判断标准,而法律是如何判断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西塞罗进而诉诸人类的共同的正义感,因为人类共同的正义感是符合自然的。这里也许就是我们理解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困难之处,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观点看,西塞罗把法律的范围限缩得太小了,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除少部分问题,人们可以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外,对于大多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而是不可能只有唯一的一个判断标准的。我们今天的迷惑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和西塞罗的时代相隔太远了吗?

爱尔兰教授J·M·凯利在他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中,对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和西塞罗之后的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比较的一段话可能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西塞罗:

“他们(指其他罗马法学家)言说的‘自然’的意涵几乎全都与西塞罗的原初高级法的观念大不相同。当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讨论的不是天上之神的律法或理性,而是地上之人的自然本性,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生命的事实,商业关系的特征,如此等等;而‘自然’在他们那里,就是合宜的法律处理。……或许如下比较并不算是冒昧的,西塞罗的永恒、神圣而高贵的自然法之于罗马法学家的实践性的自然法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犹如后来的岁月中,在现代的开端之时出现的阿奎那和天主教会的神圣的自然法之于格老秀斯世俗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关系。”[31]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

在《法律篇》中西塞罗多次提到自然法和人定法之间的关系,总体而言,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是永恒的、永远不会被废除的;人类社会制定的那些“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真正值得赞颂”[32],而“那些为各民族制定了邪恶和不公正的法规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诺言和协议的人所实施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33]。西塞罗把这些有害的法规比喻成是“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致命的毒药”,因此根本不能称为“医生的药方”。

四、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篇》的第二、三卷中,西塞罗提出了他所主张的关于宗教和国家治理的法律,其中有些我们已经无法真正地理解它的内涵了,但有些则成为了今天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的起源或萌芽,对这些原则,今人的理解和适用肯定和古罗马人的理解是有差异的,但它们能沿袭至今,且继续被坚持和发扬光大,或许也多少说明了西塞罗对人类普遍正义的追求是有着深刻的道理的,并且也值得我们继续去追求。下面简单罗列一些这样的原则,作为这篇读书笔记的结尾:

公民应有权向官员申诉;

官吏宣布对(公民的)决定后,无论是死刑或罚金,都应当在人民面前举行审判,最终决定罚金或其他惩罚;

当这个民族的选举、司法和立法法规以投票完成时,投票对高等级公民不应有所隐瞒,而对普通人应是自由的;

除常规官吏进行管理外,如果还需要任何额外的管理,应由人民选举官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并赋予他们进行这类管理的权威;

不得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

其刑罚是死刑或剥夺公民权的案件只能在最大集会上由监察官从公民之中吸收的人来进行审判;

无论在候选期间、任期内或卸任后,任何官吏都不得给予或接受礼物;

对任何违反这些法律的罪行的惩罚都应与该罪行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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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宗萍:浙江大学200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1]斯多葛学派的中心意旨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理性来解释;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理性来证成。因此,智者的生活必须与自然理性相契合;他的符合这一原则的行为将使得他能够超越任何诱惑的力量。【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2]【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译者前言)》,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3]在《国家篇法律篇》(【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的《译者前言》中说,《法律篇》至少有五卷发表了,因为有出自第五卷的引文,但通常的看法是,《法律篇》和西塞罗的《国家篇》一样,有或计划有六卷。

[4]【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第45、55页;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

[5]【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8页。

[6]Cicero,OntheCommonwealthandOntheLaws,editedbyJamesE.G.Zetzel,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10页。

[7]【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59页。

[8]同前注。

[9]同前注,第161页。

[10]同前注,第160页。

[11]朱庇特(Jupiter)是罗马神话中地位最高的神,被认为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力和权力,相当于希腊神话中的宙斯(Zeus)。

[12]【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61、162页。

[13]指伊壁鸠鲁学派,西塞罗在《法律篇》的不少地方都提到了这个学派的观点,并对其进行批判,比如善和快乐的关系。

[14]【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87页。

[15]同前注。

[16]同前注,第188页。

[17]同前注。

[18]Cicero,OntheCommonwealthandOntheLaws,editedbyJamesE.G.Zetzel,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3页。

[19]【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58页。

[20]Cicero:OntheCommonwealthandOntheLaws,editedbyJamesE.G.Zetzel,第112页。

[21]【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60页。

[22]同前注,第164页。

[23]同前注,第165页。

[24]同前注,第166页。

[25]同前注,第170页。

[26]同前注,第189页。

[27]Cicero,OntheCommonwealthandOntheLaws,editedbyJamesE.G.Zetzel,第134页。

[28]【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72页。

[29]同前注,第170页。

[30]【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第58页。

[31]同前注。

[32]【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第188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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