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青云:法律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的快感

在许多充满争议性的案件中,我们常常熟悉一种舆论观点,比如“没有必要了解杀人犯的故事,判死刑就对了”。就情绪本身而言,这当然可以理解,但法律和刑罚从来不是为了满足个体实现报复的快感。

判决是一个无比复杂的过程,在英美案例法体系中,甚至可能决定未来同类型案例的命运,以及整个社会议题的走向。

没有一个法治系统,没有一套法治制度,是完美的。

法律把权威和暴力都收归公权力所有,不只是为了“冤冤相报有时了”,也不只是杜绝人“以暴制暴”地私下解决问题。法律并不代表正义,它未必是绝对正确的,它遵守和反映一些根本的原则,同时又是很多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但法律,终归是一种提供确定性的最终权威。法律对暴力的垄断、对权威的垄断,是这个社会拥有可预测性以及确定性的基础。

1.案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德克萨斯州曾经有过这样一起案件,案子看上去相当平凡,主要就是两个人恋爱,没有结婚,生了一个孩子,但是这位生父拒绝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根据当时德州的法律,这是一起刑事案,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被视作一种刑事上的犯罪。

可是,我们依然要清楚,这是案例法的美国——案例法里法律的走向,总有一些历史的偶然性。当这个问题正好撞到了这位法官,他/她的判例可能就成为了法律。

之前德州法院对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被视为刑事犯罪这条法律并不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法院如何应用一条法律、如何解释法律,这种解释本身在案例法体系里就构成了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地的地区检察官就没有对此提起公诉,没有去告这个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生父。

但是,这位母亲把负责的地区检察官告上了法庭。

她状告的理由是,地区检察官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构成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是不是很有趣?这起案子从事实上看,只是抚养费问题,但是最终状告的理论依据则变成了歧视问题。

可是,这个案子最后判决出来的结果并不是围绕抚养费问题,也不是围绕歧视问题,而是:个人有没有权利提起刑诉?

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这对夫妇是已婚,在婚内生下了这个孩子,根据法律,地区检察官应该会提起公诉,可是就是因为他是一个非婚生的孩子,检察官就拒绝提起公诉。

这里的因果关系很明显,符合了证明歧视或者不公平对待存在的判断句式,就是“onlybecause,then”,“仅仅因为……就……”,比如“仅仅因为他是一个黑人,这个餐厅就拒绝服务他”。

结果,这个案子被一路告到了美国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美国整个司法体制的金字塔尖,是所有美国法律人的梦想。

这个时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马歇尔大法官(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作为一个法律的学生,我们回溯历史时,说到具体某一个时代的时候,常常会以首席大法官的名字来表示,比如现在提及的这个1970年代的案子,我们通常就说这是马歇尔法庭的年代。

当这则案子被告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的判决是dismiss——驳回上诉。最高法院表示,这个案子不用再打下去了,因为这个母亲没有standing,没有起诉资格。

这是什么意思?

2.法律的目的不是帮助个体实现报复,刑罚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有时候我们了解一个案子,常常会快速地浏览一些简单的报道:谁输了,谁赢了。按照这种说法,这个妈妈在这个案子里“输了”,因为法官说,你的上诉被驳回了,你没有起诉资格。

可是输和赢只是一个宽泛的概括,它并没有为我们描述,输和赢的到底是什么。

在这起案子中,这位母亲被法官驳回的是什么?这位妈妈告的事是什么?

她不是告这个生父不支付抚养费,她告的是那位地区检察官不提起公诉。所以法院驳回的是,你没有起诉资格去要求一个地区检察官根据你的立场、你的要求去提起公诉。

美国的最高法院,包括整个联邦法院的体系,都是很喜欢自我设限的。

第一条就是,最高法院只管告到我们面前的案子,这个案子无论多大,我们都可以表态。

它的第二自我设限则是,不是所有把案子告到最高法院的人,最高法院都会回答他/她,都会给他/她一个庭审机会的。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拥有选择权的法院。

每年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子,近乎有8000件(今年的统计)。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差不多已经有80、90岁的高龄,他们是不可能每天“996”地审案子的。

每年允许进入庭审的不足100个案子,其中一个筛选条件就是:一个人必须是这则案子的当事人,必须是案子的持份者,他/她的个人利益必须被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所影响。只有符合上述情况,才能说这个人具备起诉资格。

所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认为自己是被正义召唤,帮别人去起诉,这在最高法院那是不可以的。

当然,什么叫作“个人利益牵涉其中”,这又是一个有诸多争议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马歇尔的法庭说,这位母亲的个人利益,和地区检察官是否对生父提起公诉这个政府行为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或者说就是没有牵涉母亲的个人利益的。

大家可能会不认同,怎么能说这位妈妈的个人利益没有牵涉其中呢?!生父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很明显影响了母亲的经济利益,或者很明显在伤害她孩子的利益。

可是最高法院表示,这位妈妈没有证明的是,这个政府、这个地区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这件事情,与她面对的抚养费经济问题之间,有什么因果关联。

《傲骨之战》截图

也就是说,你不能从经济问题直接一步跳跃到公诉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原本这位妈妈的直接利益诉求是要得到抚养费,但是她现在诉讼的要求却是让这个不负责任的生父被关进监狱(刑事案而非民事赔偿案)。这之间就存在没有被论证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生父是否被关进监狱,对于这位原告妈妈的个人利益是没有直接影响的。

说到这里,相信还是会有很多朋友对此不认同。可能大家会认为,就算这个生父对那位母亲的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他被投进监狱,大家心里也会比较舒坦,表示正义得到了彰显,这难道不是一种个人利益吗?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这也是我们一直想要讨论的:法律在被解释的过程中,怎么面对它的根本目的,怎么面对刑罚的根本目的。

这时候,报复的快感不再是一种正当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这个判决的背后,其实是刑罚目的的改变。

刑罚只能是为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非私人、个体、某个公民出于报复的快感而提出的“个人利益”。这种报复的快感,不再被法律认同了。

法律不仅不允许一个人“以暴制暴”,私下进行报复,它的目的也不再是帮一个人去实现报复。

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社会的公众利益,因为刑罚的正当性正是来自于它维护的是公众利益。

3.律师也有策略的选择: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的影响

总之最后,对于这个案子,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如是说:如果一位公民,其本人没有被提起公诉,或者本人没有被威胁将要被公诉,那么他/她就没有资格去挑战公诉机关的政策。

最后的判决结果,大家能看出来很有争议。最高法院法官们的意见结果也是5:4,就是有五位法官驳回了这位母亲的上诉,但是有其他四位法官并不同意,其中两位还专门写了反对意见。

有意思的是,写反对意见的时候,法官们通常可以比较随性自由地发挥,因为这个反对意见并不是法庭的裁决,不构成法律的一部分。

在反对意见里,法官们总会更自由地彰显个性、发泄情绪,我们能看到很多大法官,尤其是当他们表达不认同的时候,“嘲讽枪”大开,各种冷嘲热讽、阴阳怪气,或者就是义愤难当、直抒胸臆地破口大骂。各种各样的风格,如果有兴趣,非常欢迎大家读一读。

这起案子里布莱克本大法官就写了一篇反对意见,我把它归为“阴阳怪气”的那一类。

他用一种“商量”的语气说:

我们来讨论一下,我们这法院一向有个传统,就是我们只解决争端,只解决那些摆到我们面前的具体案子,根据具体的事实去做出判断。我们不会不请自问,自发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发表看法。

而这个案子有非常具体的事实,有这个母亲所处具体的情况,她的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律师没有能够解释清楚,从经济利益到刑法、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这个具体案子里的具体问题。

可是我们为什么就可以“一步到位”,开始讨论一个原则性问题——开始讨论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个人是否有权利提起公诉问题?这是法院在“不请自说”。

事实上,最高法院发展到这个年代,关于它应该多放纵自己的权力,其实已经有很多讨论。

不少人认为,为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效率着想,最高法院不应该就事论事,不应该只讨论一个具体的小问题,而应该借由某一问题的讨论,给出原则性的意见,这样我们就能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

当然,这也只是学院派的论点,真正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各种摇摆和争论。

但是布莱克文法官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又说明了案例法世界里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当一位律师面对一个案子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这样的预期,案子最后判决出来的结果,它所裁决的问题,可能与这个案子第一眼乍看上去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

《金装律师》截图

这恰恰也是一种辩论策略。

比如一位律师看到一个很小的问题,但为了实现自己的法律理想,或者为了实现自己的野心,让这个案子有机会打进最高法院,可以故意把这个问题扩大化,变成一个原则问题。

又或者,律师面对的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真的会影响之后许许多多的判罚。可是为了不给法庭增加负担,也可能故意缩小,反而聚焦在很具体的问题上,这是律师的选择。

法庭也有选择。

一起案子告上去,法官可以话锋一转,它就变成不再是一个个案了,而是直接决定了一整个类型的案子。

比如这个案子里,马歇尔法庭不仅拒绝了这位原告妈妈要求公诉的权利,其实也从此拒绝了所有个体、所有公民提起公诉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一些律政剧里可以看到,很多最后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其实不是一个人凭一己之力告上去的,很多那些影响社会政策,影响深远的案子,有的时候会变成代理人案。

4.代理人案的重要侧面:影响相似利益的群体,可以决定整个社会议题

代理人案是什么意思?

这个法案一出舆论哗然,不仅是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在今天2019年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因为它公然挑战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就已经明确作出的决定。

在1973年有一个很重要的判例叫(Roev.Wade)罗诉韦德案,在那个案子里,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女性享有堕胎的权利。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一个非常出名且典型的代理人案,它的代理人性质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里,原告Roe(出于保护,化名)本身作为一个没有什么权势的小女孩,她是很难以一己之力去打这场官司的,但是当时有一个利益团体,一群律师找到她,他们表明愿意帮Roe去打这场官司,后来她本人在官司不停继续的过程当中,其实本人的参与已经很少了,她只是提供了一个案例背景,提供了一个事实而已。

这个案子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其实打了好几年。对于Roe本人来说,不允许堕胎,这个时候其实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

可是这并不代表对于千千万万像她一样意外受孕,或者不愿把孩子生下来的女性,这不构成一个问题。代理人案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它影响许多相似利益的群体,它影响许多人未来的命运。

代理人案的特点就是,原告并不是唯一当事人,她所面对的问题,她的背后其实都有一个很大的群体,很多的利益团体。

这些利益团体,就会挑选一个典型案子去作为代理人案。而且他们的筛选会非常小心,会尽可能选择那些更容易得到舆论支持,或者更容易得到陪审团同情的原告。

这正是因为,这一个案子的判决,可能将会决定所有与它相似的案子,甚至是整个同一类型案未来的命运。一旦案子输了,这整个社会议题都会被决定。

5.唯有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才能为社会提供真正的确定性

最后我们再总结一下,法律和我们的关系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有法律?为什么我们作为纳税人,心甘情愿地出钱要让这个社会去构建一套司法体系?

有三个主要的原因。

第一是,为社会创造一套规则,让彼此的行为变得可预测,让彼此的合作成为可能。

第二个原因是,当我们彼此不再合作,出现争端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公平的以及有尽头的机制去解决问题。

但是解决问题的意义,不止于解决这个问题本身,这是第三点。

事实上,法律体系想要实现的是,通过一个问题的解决,去规避未来的诸多问题,这是一种预防性的解决。

今天惩罚一个杀人犯,不是为了个体报复的意志和快感,而是为了让将来所有人在意图杀人之前,都好好警醒该不该这么做。

什么样的规则,什么样的司法体系,什么样的法律,有助于实现以上的目标呢?可能至少有两个原则。

第一,这个司法体系是公平的,所以它才能服众。

第二,这个司法体系是高效的,所以它才真的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

有的国家司法之拖沓,比如印度一个很有名的案例告了整整50年才最终判定,可想而知,这对于整个社会所起到的警示或规范作用,就变得十分有限。

所以只有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目的,为我们的社会提供着确定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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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