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商标警示——典型案例评述:“千页豆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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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1-02
引言
案例
“千页豆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注册商标退化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51号
(2020)京73行初18107号
原告: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注册商标: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
2018年11月19日,清美公司以诉争商标已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清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千页豆腐”商标未构成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清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评述观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进行法律规范,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本案适用新旧《商标法》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二)商标使用标准:如果注册商标被权利人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由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权利人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因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则应否由权利人承担法律后果存在争议。
(三)证据标准: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首先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客观性判断。不可能既是商标又是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三、笔者认为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不应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其理由有四:
(一)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需要根据判断标准进行客观判断;
(二)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不应作为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决定性要素,因为这可能导致与客观形成的市场现状和市场秩序相背离的情形;
四、本案中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后理应被撤销的社会意义
(一)注册商标通用化的事实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根据本案信息,“千页豆腐”已经成为一个产品通用名称,被广泛用于描述“豆腐;豆腐制品”同类商品。在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其显著性可能会逐渐减弱,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也具有正当性。因此,如果“千页豆腐”商标已经退化为一个通用名称,那么维持其专用权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其专用权,可能会增加社会成本,包括消费者的搜索和辨识成本、其他经营者的表达和沟通成本以及公权力机关处理纠纷的成本。因此,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考虑。同时“千页豆腐”这个商标被撤销,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他们可以更加公平的使用该通用名称来描述他们的产品。这样不会导致其他经营者因为使用该商标而被指控侵权。
(二)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专用权立即终止
根据本案涉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这意味着,如果“千页豆腐”这个商标被撤销,其专用权将立即终止,而不会等到下一个商标申请周期。因此,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面对原商标权利人发起的维权行为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他们可以更快的使用该通用名称来描述他们的产品。
五、本案为其他商标权人敲响了警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一部
作者简介
岳蕊律师
专利代理师
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一部副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十余年,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兼职调解员及多家大型公司的知识产权顾问。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达闼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强国知产2019年度受认可律师,擅长专利无效、专利民事和行政诉讼、商标布局、商标非诉业务和商标民事和行政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