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契合路径理论

作为当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乃刑事法律的灵魂与核心……也同样以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旨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并努力寻求两者的有机契合

作为当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乃刑事法律的灵魂与核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也同样以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旨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并努力寻求两者的有机契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这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前提。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便不可能取得真正的社会效果。背弃良好的法律效果,单纯追求所谓社会效果,实为缘木求鱼之举,也必定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为了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司法机关在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方面:

其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本保障。从刑事实体法角度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事实上,现行法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和“严”的标准具有界限功能,即“宽”和“严”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任意出入人罪,不得法外量刑,而要力求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同时,就刑事程序法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解决司法机关对犯罪人是否批捕、起诉,是否定罪、是从宽还是从严量刑等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要保证这种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防止滥用,就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所以,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必须坚持程序合法的原则。

其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下强调的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然反映。

应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过分强调法律效果,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忽视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便会落入了僵硬、机械司法之窠臼,也会引致公众的否定和社会的责难。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就需要司法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充分注意以下方面:

其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必须要考虑能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广大人民群众不支持,这样的刑事裁判就一定要慎重,否则就可能损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危及社会的稳定。为此,就需要司法人员深刻体察社情民意,不断增强实现案件处理良好社会效果的能力,要始终把能否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尊重作为衡量案件裁判社会效果的标尺,并通过公正高效、有理有据的裁判以及客观适度、入情入理的宣传,使社会和公众了解司法机关付出的努力,认同司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尊重法院所做出的裁判。

其二,必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要本着化解矛盾的立场,树立理性、科学的犯罪观与刑罚观。对于犯罪也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化瓦解,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其三,必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为此,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既要重视一般预防,又要重视特殊预防,要从有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出发,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如果宽严不当,重罪轻判,就会让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降低刑罚的威慑功能;而轻罪重判,则难以让犯罪人认罪服判,甚至可能导致犯罪人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其四,必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而应充分考量刑事裁判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效果,发挥法律适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之社会调节功能。

努力寻求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切实践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就必须着力避免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诸多认识误区。一方面,不能过分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充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要求这一群体既需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也要着力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其一,应当强化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工作。面对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条文的滞后性,就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为此,应当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基础上,“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滞后、僵硬的法条与社会现实、公平正义的冲突。

其二,要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实现“案结事了”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而“案结事了”绝不是不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一判了之、结案了事,而是应当充分体现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精神,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经得起历史检验,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坚守依法、依政策裁判之底线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进行积极、有效、负责的工作,力求既化解矛盾纠纷,又坚持法律政策,使正义得到伸张;既妥善处理个案,又促进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其三,应当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裁判文书是向社会公众阐释审判活动及其结果的载体,必须注重释法说理,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要充分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

其四,要重视司法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案件审理的宣传报道对于加强民意沟通、增强审判效果十分重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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