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系统性。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案件审理结果与实体法律规范相统一,程序公正是指办案过程与程序法律规定相一致。实体公正包含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个案公正体现当事人个人权益,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社会公正具有整体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堆积。利益与价值多元时代背景下,裁判结果难以得到所有案件当事人满意,只有正确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平衡点,以个案公正的普遍性系统体现社会公正,才能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发展。
三是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法律效果是办案过程通过对法律严格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社会效果是依法办案的行为和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促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崇,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法律效果侧重维护法律性能,社会效果侧重实现法律功能。只有法律效果达到人民群众满意,民众才能从内心认同,逐渐形成与公正的价值目标相一致的价值观,自觉接受法律指引作用并对司法活动形成坚定信念与遵守,最终取得全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和理解。
四是司法实践专业化与人民参与司法的协调性。虽然司法实践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化和专业化,如果仅仅强调司法专业化而缺乏民众的认同与参与,司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其职能。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司法机关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处理不能脱离民意,只有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工作的利民和公正,人民群众才会对法律规范更加认同和尊重。人民参与司法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公正司法的重要路径。这一意义而言,司法实践的专业化与增加社会公正司法参与之间并非矛盾关系,而是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
五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实践性。司法事业的发展需要,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举报制度等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民众的实质参与,拉近了司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也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司法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使人民群众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的开通上线,让人民司法在阳光下收获了认可、赢得了公信。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便民措施加快公正司法的速度,司法大数据系统的开发助力类案分析和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将司法事业的发展与群众受益紧密联系起来,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尺度,感知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作者贾祖莲为兰州大学博士生,马仕涵为青海理工学院商学院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