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般叫某某条例,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律地位阶高于行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通常叫某某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什么部门制定什么法规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