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产学研用合作;法源;法律法规;政策
一、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渊源的纵向结构
㈠法
这些条款不仅是对“政产学研用合作”工作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视为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源。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定“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是有宪法依据的,我们可以依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制定我国的“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
㈡基本法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具有法典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因此,可以说,我国还没有“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基本法。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尽早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
㈢部门法
㈣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㈤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㈥部门规章
二、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的横向结构
上文所述是我国目前在“政产学研用合作”过程中所有纵向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事实上,除了上述纵向的法源之外,还有一个横向的法律渊源结构。这种横向的法律渊源结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㈣其他形式的法源
三、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律渊源十分丰富,这无疑对于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工作发挥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在制定“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方面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㈠缺乏“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基本法
如果我们将“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视为一项系统工程,那么必须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立法,为了使其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协调一致,我们应该制定一部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的基本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这样的法律文件。由于“政产学研用合作”的链条较长,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于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特别重要的价值,充分利用这个链条可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所以,必须要加强“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的立法工作,而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前提就是要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
㈡部门规章的冲突
㈢法源过于庞杂
四、建立健全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的基本设想
针对“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在法源上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加强与立法、司法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律文件。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㈠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推进该法律的实施
㈤重视对非正式法律渊源研究,增强立法的理论基础
㈥积极开展国际法研究,拓宽立法视野
结论
注:本文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