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娱乐娱乐法规范层次学科类别产业法体系
一、娱乐法的意蕴
(一)所谓“娱乐”
娱乐的话题在当今中国经济和社会文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有着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大众娱乐是在人的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的属于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是生存之外的发展问题,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被确立为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在党的十八大提了出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美好生活”出现了十四次之多。而娱乐式消费已经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典型形态。在本职工作之外,到电影院去看看《流浪地球》,在电视上看《中国好声音》,戴上耳机用手机欣赏下汪峰的音乐,到网上追一下《白鹿原》等电视剧或网剧,到小剧场看看“开心麻花”演出或德云社听听“郭德纲”相声,每天早上打开电视看看美职篮(NBA),每隔四年的夏天再看看世界杯或奥运会,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娱乐形态:电影、电视、音乐、演出、游戏、体育等等,也是我们心目中的“人民美好生活”。
(二)娱乐法的由来与内涵
刘毅教授深耕娱乐之法理,提出了“娱乐有理、娱乐有道、娱乐有度、娱乐有法”的主张,很有启发意义。对于他的这16字主张,我的理解是,娱乐既然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娱乐自然是有理的。但娱乐的手段和途径要正当,娱乐的边界和底线要坚守,不能“娱乐至死”。这叫娱乐有道、娱乐有度。谁来划定娱乐的“道”和“度”的边界呢?当然需要法律。这里的法律便是我们所说的“娱乐法”。
从涵义上来讲,娱乐法是为整个娱乐产业保驾护航的法律规范系统的总称。它主要是由合同法、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多个传统门类的单行法组合而成,并且适用于大量与众不同的娱乐产业领域。之所以是由上述单行法构成,是因为在娱乐产业中,合同是其生命线(lifeblood),是娱乐产业维持其运转的根基所在。笔者于2016年首次在国内提出人、财、物是娱乐法的三要素的观点:人是从业人员,是娱乐法的第一要素,也是娱乐产业的首要资源和最大特色。财是资本,娱乐产业本来就是劳动密集+资本密集的产业,更不用说作为稀缺资源的超级明星和巨额资本在现代娱乐产业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所以这两样非常重要。还有一个要素是“物”,其实就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娱乐产业的核心资产。因此,娱乐法就主要是关于娱乐产业运转的合同法、关于核心资产保护的著作权法、关于从业人员人格权保护的侵权法、关于资金大量进入和退出的投融资法,还有一个中国特色的产业规制和行政管理法,这便是娱乐法所涵摄的主要范围。
二、娱乐法的独特法源与规范分层
(一)丰富和充实娱乐法规则,为娱乐产业提供制度支撑
(二)概括和归纳娱乐法原则,为娱乐产业提供指导纲领
每个法律领域或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指导性原则。娱乐法原则应该是集中体现娱乐法的理念、价值与目标,贯穿整个娱乐法律体系,对娱乐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一般原则,一般应具备法律性、统率性、概括性和特殊性等属性。笔者认为,娱乐法原则可以从人、财、物三要素出发,归纳出如下三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关于产业资本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娱乐产业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经济效益是其天然的追求。而娱乐产业本身所承载的文化价值,也决定其同样创造着社会效益,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近些年来,资本对于我国娱乐产业发展的推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当下的中国娱乐产业已经逐步走向好莱坞模式,即资本和娱乐产品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二者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资本运作是娱乐产业的重要基础。当然,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有效而安全地引入资金、如果友好而公正地进行收益分配、如何让资本与电影“相爱而不相杀”就成为中国未来娱乐行业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命题。而此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便可以起到调节资本介入与产业发展关系的重要作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公众社会效益的最佳平衡,有利于娱乐产业在新时期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个原则是关于娱乐作品的“鼓励创作”原则。好莱坞的辉煌离不开其强大的内容生产能力。娱乐法应当建立各种机制来保证娱乐产业的内容生产能力和娱乐作品的高水平创作能力,因为这事关娱乐产业的创造性和生命力。其实,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对鼓励创作做出过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娱乐法的鼓励创作原则是对于宪法第47条的落实。《电影产业法》更进一步,在第四条规定了人民中心的创作导向,规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创作方针,规定了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的高度姿态,规定了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和三性统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创作要求,算是对鼓励创作原则的具体解读。
(三)整理和提炼商业习惯与惯例,为娱乐产业提供软法标准。
娱乐业的商业习惯和惯例是确保娱乐业高效运转和商业运作的有利可图的重要法源,因为在娱乐法领域,商业比法律更具有主导地位。并且由于作为正式法源的我国娱乐法尚处于形成发育之中,因此我们更要注意汲取和提炼娱乐产业的大量实践做法和行业惯例,并把它们上升为娱乐法规则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娱乐法规范文件。现阶段行业习惯对于娱乐法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由于传统法律部门都是以逻辑而非经验为基础加以构建,因此传统法律部门对于娱乐产业领域中的法律问题通常没有针对性规定,用这些法律来解决娱乐法问题,也如隔靴搔痒,难得正解。所以,我们应该在娱乐法的概念和框架体系下,积累、分析和梳理行业实践案例、正视和发掘娱乐产业的术语、习惯和惯例,逐步将他们提炼并上升为法律标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以此为基础丰富和完善娱乐法的内容和体系。
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将习惯作为重要的法源之后,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并编纂而成近千页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期助力民法典的落地实施。此事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娱乐法一定要特别重视对行业习惯和实践惯例的萃取和提炼,其行业习惯的法源地位要比其他成熟的法律领域更为重要。
三、娱乐法的学科归类与法律属性
(一)娱乐法的学科类别
(二)法学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变化与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的上述二级学科的划分,与我国法律体系下部门法的划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法的划分深刻影响了法学二级学科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学术研究阵营和法学学科结构,形成了今天法学学科所面临的困境。“部门法”或“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关联性为依据,划分出的实在法律群,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一国独特的法律体系。以传统部门法为依据所形成学术阵营,造成了学术研究壁垒化、学术视野狭窄化,以及调整对象平面化、调整方法狭隘化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但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这一切也都在慢慢发生着变化。
1、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分化
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体现在各个领域。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指出,传统社会的稳定是依靠成员们高度的一致性、共同的归属感来维系的,是典型的“机械团结”的社会;现代社会成员间的差异日益增加,却通过分工合作相互连接在一起,构成了有机团结的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专业化,一些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职业不断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职业分工的细化也必然导致法律和法学的分工细化。法学知识的生产经历了“从最初的原始状态,到以研究对象为主要依据的不断分化、细化,再到不断地调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识融合,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部落”的过程,这里的“研究部落”就是学科。早期大陆法系只粗略地根据抽空社会关系和调整对象不同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国家与私人间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后公法逐渐发展演化出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私法发展出了民法、商法、国际私法等部门。这都是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持续分化的明证。
2、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漂移
法理学中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集合而成法律系统的总称,正是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诞生。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都是典型的传统法律部门。但即便是历史悠久的古老法律部门,也并非界限分明,更不会一成不变。部门法当然也会相时而动,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笔者将其命名为“漂移的部门法”。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之间的调整和漂移已经是现代法学的常见现象,比如集公法行政法与私法合同法于一体的行政合同规则就是典型的法律部门漂移融合的结果。社会法等特殊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的出现也是同理。
3、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创新
(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娱乐法的实用主义品格
法律来自于事实,高于事实,又需要回应和关照事实。法律不能离事实太远,不能过分抽离于事实,否则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就是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重要原因,也是英国法一直强调“常识(commonsense)”的重要原因。在实用主义法学看来,经验重于逻辑,先例重于原理,实践重于理论,救济重于权利。但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强调逻辑、原理、理论、权利,容易走向过分看重逻辑推演、忽视经验理性、割裂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律形式主义的极端,忽略事实这一法律规范产生的母体,从而也无法有效地回应和关照事实。这是因为大陆法系法律部门是以概念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其只顾在逻辑建构的世界中自娱自乐,生活世界与法律世界过分远离,以学术想象代替生活洞察,出现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的断裂也是必然。
(四)娱乐法是娱乐产业之法
好莱坞是一个地方,但更是一个产业,以洛杉矶为一体,以纽约和纳什维尔为两翼,且其触角遍布全球。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娱乐产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几乎囊括了全美最好的娱乐法教学研究团队和法律服务团队,反映了娱乐产业事实与娱乐法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律服务、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都是跟着娱乐产业在走。娱乐法全美排名前十的法学院基本都集中在西部加州和东部的纽约。处于加州的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南加大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加州伯克利法学院、洛约拉法学院等几所顶尖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福德姆大学法学院、卡多佐法学院则身处纽约,与加州一道扛起娱乐法的大旗。范德贝尔特大学法学院虽然远离加州好莱坞和纽约百老汇,但由于它处于全美音乐之乡纳什维尔,所以其娱乐法研究也处于全美前列。不同排行榜的排位总体差别不大,都不会否认洛杉矶和纽约这两大娱乐法重镇的地位。这些法学院都重视娱乐产业与娱乐法的关联与互动,进一步促进了所在地的影视、音乐等娱乐产业的升级并反作用于自身法学院的建设,形成了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与娱乐产业的良性互动模式。
总之,电影是娱乐,也是艺术,但在美国好莱坞,电影更是一种产业。娱乐法便是服务于娱乐产业的法律系统,是娱乐产业之法。从美国的经验可见,法学院的学位教育和学科设置是紧跟产业,它是以服务产业为宗旨的。娱乐法是典型的产业之法。既然是产业法,那必然是“七分产业、三分法律”,娱乐法需要随着娱乐产业走,立足于娱乐产业,又服务于娱乐产业。
四、娱乐法内容体系之构建
娱乐法是实用主义的法律系统,但这绝不意味着娱乐法不讲逻辑、不成体系。对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那句名言的正确理解是,以英美法对代表的实用主义法律传统更重视体现法律灵活性精神的经验和实践,但并不代表其不讲逻辑。没有逻辑的串联,任何法律系统都无法正常运转。作为典型产业法的娱乐法,就是按照产业的逻辑和产业的规律来安排其娱乐法体系的。
传统娱乐基于传播媒介的不同区分为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和出版等具体领域,它们又可以被概括为负责创造娱乐材料的制作产业、负责对接零售商的发行产业和负责为娱乐消费者服务的销售产业三大块内容。以娱乐业和娱乐法最为发达的美国的经验来看,娱乐业就依据产业的逻辑区分成了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戏剧产业、音乐产业、游戏产业等具体领域,并进而造就了电影法、电视法、戏剧法、音乐法和游戏法等内容的娱乐产业之法。美国的娱乐法的涵盖范围也并非十分确定,它也会因为不同州和不同城市的娱乐产业之差异而包含不同内容。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看到美国的娱乐法有时也会包含休闲法、时尚法、体育法,甚至网络法的内容。这一点符合娱乐法的开放性和实用性特征,娱乐法随着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展、日益宽泛,也更加包罗万象。
从当下中国的情况来看,娱乐法包括电影法、广播电视法、音乐法、文艺演出法、网络视听法、电子游戏法、体育法七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也大致按照该具体领域的产业逻辑和产业规律来安排其体系,即基本都涉及主体、流程、合同、著作权保护、行政管理等内容,这便是各具体领域的法律得以展开的内在逻辑线索,我们以电影法为例进行说明。作为文化产业第一法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2017年的实施是我国电影法以及娱乐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是电影法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电影法律体系的基石,实现了中国电影法治三个维度的重大突破:一是从电影事业到电影产业;二是从事业管理到产业促进;三是从电影条例到电影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我国电影法律体系的重要影响和启示是,电影法应当按照务实的产业的规律、产业的逻辑来安排其内容体系。因此,一个理想的电影法内容体系应该依次包括电影从业主体及其权利保护、电影筹备法律问题、电影制作法律问题、电影发行法律问题、电影放映法律问题、电影融资与产业支持法律问题、电影节法律问题、电影进出口法律问题、电影技术法律问题、电影审查法律问题等等。
娱乐法的上述七部分内容可以被俗称为“6+1”模式。之所以要“+1”是因为体育法不属于传统的娱乐法范畴,最多是与娱乐法并行的一类法律。但我们主张纳入体育法,是从体育法的娱乐性而非竞技性入手的。当体育活动重在其观赏性和娱乐大众的价值之时,体育法已然成为娱乐法的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媒体在对美国法学院进行专业排名时,基本都将娱乐法和体育法放在一起进行打分和评比。有些法学院和法学者则干脆把娱乐法和体育法放在一起,称之为“体育和娱乐法”(SportsandEntertainmentLaw)或“娱乐、体育和休闲法”(Entertainment,Sports,&LeisureLaw)。
当然,这里还有个原因就是,好莱坞和NBA都是犹太人奠基创造的。两者对老板们来说都是生意(Business);对大众来说都是娱乐(entertainment),都是一回事。再比如每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或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的美国超级碗(SuperBowlSunday)比赛,号称“美国的春晚”,简直就是一场大联欢,对于观众来说,这哪里是竞技,完全是一场大联欢,是典型的娱乐活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体育活动是否属于娱乐的范畴也要取决于其类型,观赏性体育活动比如观看球赛,属于一种娱乐,受娱乐法的调整,可像美国那样称作“体育娱乐法”;而参与性体育活动因为包含有积极参与而非仅仅是休闲(activeparticipationbeyondmereleisure),从而不属于娱乐的范畴,主要受体育法的调整。另外,从内容上来看,体育娱乐法中的明星、经纪人、转会、代言、人格权保护,与娱乐法也有高度一致性,将其纳入娱乐法的范畴,也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想说的是,是娱乐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而非理性逻辑,催生了作为学科和部门法的娱乐法。就像100多年前的民法、商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学科和法律部门一样,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娱乐法要得到社会普遍的承认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其生长和发育毕竟已经开始:娱乐法于2008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2016年9月10日,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正式成立;2018年春季开始,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开设了名为“娱乐法”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程,面向全校研究生,受到了热烈的欢迎;2019年开始,娱乐法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的独立专业方向;同样在2019年,娱乐法成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博士招生方向。有了以上一点一滴的累积,我们有理由相信娱乐法有着美好的前景,我们也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