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质有附属性、选择性、保障性三点,其附属性是指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选择性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担保以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保障性是指担保是保障主合同履行的一种措施。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性质包括以下三点: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法律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即在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即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的方式有所不同:
1.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上述担保范围,当事人都可以自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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