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这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
(4)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一方法又可称为“政府利益分析说”,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的。
(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也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
(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求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即“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它是由l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目前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是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一个法律选择方法。
在国际私法学上,关于法律选择的方法,还有其他一些主张。但上述七种方法应该说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而且可操作性也很强的方法。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要解决好法律选择的问题,往往还得综合考虑这些法律选择的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国际私法的功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