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考研考点之法律产生的原因

导语:转眼间,2016考研已经是6月份啦,过完了“六一儿童节”,又到了一个愉快的周末,参加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想要轻松玩一下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复习哦,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产生的原因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够记住这个知识点,这样就不会在考试中失分啦,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尽管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原始习惯就得到普遍的遵守。但是,氏族组织由于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而注定要归于灭亡。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狭小的氏族或部落范围内,氏族习惯神圣不可侵犯,氏族内部成员无条件服从,同时对外族互不相容而导致残酷战争;二是由于氏族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一旦生产力获得发展,最终必然瓦解和淘汰已经过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尤其是人们学会了铁矿的冶炼技术,金属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水平有所,于是家庭和个人劳动代替了原来的集体劳动,公有制解体,产生了私有制。同时,生产的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

原始社会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乃是一次关键性的社会大分工。由于手工业成为了独立的生产部门,使得生产工具大大改进,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在西方,还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分工,即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以经商为主,而脱离了生产领域。由于分工的结果和财富的集中,导致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之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剥削地位,奴隶主社会统治集团作为一个阶级,用暴力改变了氏族部落的性质,同时也改变了原始习惯的性质。即氏族组织变成了暴力组织的国家,原始习惯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三)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

5、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

希望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借此机会,多掌握几个知识点,这样在考试中拉开距离拉,别人在玩,你在学习,正所谓越努力越幸运,赶快加紧复习吧,2016法律硕士考研不将就!加油吧!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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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律师普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https://www.110ask.com/tuwen/669323548510228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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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法律规范的分类:①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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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7gr1076.html
9.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第三,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主体,因不同法律调整时,由于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术性因素,难免使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但法制的本质特征是要求内在统一。因此,消除法律中的矛盾与冲突就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题中之意。最后,法律的意义和特征有三个共同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