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办理考学、招工、退休、各种证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条件的事项,受托人收取委托人费用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事情未办成为由要求返还款项,应以何种途径解决,是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均有争议的问题。此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亦受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处理结果因认识不同而截然不同。有判决支持返还的,认为受托人收取费用后未完成受托事项,取得的费用即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有判决驳回、裁定驳回或者追缴国家所有的,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案件,无论何种结果,法官都有自已的见解。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必先厘清该纠纷的法律性质。如此才能确认法律关系,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判断。
二、纠纷的法律性质
厘清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法律性质,首先要厘清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在委托办理的不法事宜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斡旋受贿罪,则需要由刑法调整。如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单独的民事行为,则需要厘清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因为从表象上看此行为既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又有委托代理的特点。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所谓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以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委托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系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也须负担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义务。
4.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代理的特征: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是自己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而代友请客则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三)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但在早期的法律上委托与代理没有明确区分,二者混为一体。委托合同常成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即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代理权的受予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关系,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人的事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范围极广,民事主体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能对每一事务都亲自处理,这就需要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一般说来,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务,不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处理。
对照上述法律特征,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民事行为应属委托合同。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费用偿付以及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2、清偿债务的义务。因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因此,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委托人有清偿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0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事务。
2.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应忠诚于委托人,忠实地处理委托事务,为委托人的利益计算,而不得利用委托人的地位为自己谋利。受托人违反忠诚义务,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5、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2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委托办理不法事宜行为的效力
委托合同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即当事人所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二)形式要件: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特征,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民事行为,属民事行为的标的不合法,即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合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无效的委托合同。
五、纠纷的处理途径
既然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则应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作相应的处理。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合同)的法律后果为:(一)返还财产;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虽然有损失,但是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够请求赔偿。(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来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现行民法典,取消了“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的行为或合同。如果需要适用行为作出时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规定,委托办理不法事宜的民事行为应属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如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则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责任。(王文霞作者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