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包揽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又采取职权分设,职权分工的形式,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的分工来实现人民的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基本行使立法权,各级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在三权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法定权。这种不平行的分权关系不仅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监督。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权力的分工,而有权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关于各个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该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且还存在着以根本大法作为基础,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二、旧中国行政法的变异

三、新中国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虽不曾有过西方国家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变,却经历了另一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因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尚不足,便仿效前苏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却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行政活动尚缺乏法律控制。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了轻视,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极,民主和法治渗遭践踏和抛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无法无天”,又何从谈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成为行政法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新宪法重新确认和发展了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职权的划分与制约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纷纷建立,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2.僵化的政治体制是直接原因。我国政治体制脱胎于革命战争时代,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初步确立。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明显地带有适应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的特点,它在突出和强调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忽视了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因此,当国家转入全面的经济文化建设之后,这种体制的重大缺陷便显露出来: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官僚主义严重,干部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备等,从而成为民主政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局限,并在几十年的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集中领导的过程中恶性膨胀,导致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人治过多法治甚少。而正是民主和法治的暇乏造成了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3.前苏联模式的掣肘是重要原因。我国行政法是按照前苏联行政法模式而制定的,而前苏联行政法带有明显的缺陷: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重实体轻程序等。受这种模式的影响,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家进行各方面管理的全部法规总称的观点流行于我国,以致行政法成为规范和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治民法”,从而失去其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本来面目。这种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的行政法,其主体必然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将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这就不难理解,建国以来能够颁布一系列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的原因所在。同时,前苏联模式轻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约束作用的偏见的影响,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长期无着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同样荒谬地认为,既然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那么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必定符合人民的利益;既然符合人民的利益,也就无须制定保障人民权益,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理解的偏颇.长期影响着我国行政法的健康发展。

4.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根深蒂固。传统文化是一种深藏于民族意识底层的观念和心态,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会随着社会制度及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变化,加之建国以来对封建主义未作彻底的清算,致使传统观念至今仍在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而传统文化中对国家和权力的崇拜和对个人权利的漠视的观念,使得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难以接受,错误地认为,依靠法律限制政府的权限,使政府充当“被告”,向公民提供赔偿,是把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加之长期以来前苏联“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论断的印证,使得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便局限在历年来各级行政制定、颁布的法规上,从而得出中国的行政法岂止是有,而且很发达,而且不仅是现在发达,古代就已经发达的结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认为古代中国存在着完备的行政法的观点能够广泛流行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本质的曲解无形中阻滞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四、改革开放后行政法艺勃兴

五、我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我们习惯于就法论法及局部对策的研究。而不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对行政法作宏观而又细致的考察,通过对我国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行政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行政权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从整体上把握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构筑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第四,我们还停留在对行政法作静态制度研究的层次上,力图对其基本概念架构和内容进行探讨,而很少涵摄其实际施行情形方面的探求,忽视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距离,致使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从而导致研究的狭窄。对于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重大疑难间题比如行政主体理论,国家公产问题等,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此,将研究的重点推移至行政法的功能和运作上,探求行政法施行的真象,是研究能够跨上新一级台阶的关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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