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的复习重要知识点总结与汇总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1.自学考试中,很多专业考试科目可以自己选,比如英语不好的考试,可以选其他科目。这一点在考前一定要搞清楚,用自己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

2.对于一本厚重的教材,首先要对教材的内容和结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熟悉教材的重点章节。

3.试卷一定要买,试卷很重要。一般80%以上的考试内容都写在试卷上。试卷整合了教科书中的各种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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