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践实验教学中心

教育部前不久出台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要求各高校排查学生校外租房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全国各高校学生校外租房长期存在,已成“气候”。以西安为例,黄埔庄—北沙坡村—南沙坡村是西安东郊一个城中村集中区,此区域附近有几所高校,包括一所部属名校。在该区域的民房里,租住着大量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时,可以看到很多学生从各个巷子涌进涌出。小马是这所部属名校大三女生,她和同校的男朋友在北沙坡村内租了间民房。这间房虽然只有约10平方米,而且冬冷夏热,空气不对流,但租房者小马说自己和男朋友已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就住在一起了。校外租房的大学生除情侣外,还有不少个人租房者。其中有人是因为觉得宿舍喧闹,希望有个清静的学习环境,便搬出来独自住。这部分人多为大四考研者。小董是该部属名校的大三学生,也是北沙坡村的个人租房者之一。他租的房只有七八个平方米,每月租金105元,晚上很热,蚊子也多,“但不论怎么说,这是属于自己的地方,没有人在一旁吵闹,不会像学校里一样晚上十一点半就熄灯,晚上通宵看书都可以,不会干扰同学,也不会被同学干扰。”

【问题】

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过程,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都要经过法律实施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实施不等于会产生预计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以及法律效益。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首先要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概念进行辨析。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及人的活动,即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过程或活动;法律实效则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Validityoflaw)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

(二)法律效果

法律实现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效果则是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一系列价值体系的评价来判定法的目的的实现程度。法律实现和法律效果之间一般是一致的,当权利义务实现时,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二者也可能存在矛盾。虽然实现了规范的命令,但并未促进社会的进步,反而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立法的不正义,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司法的不正义,所以需要在这两方面加以改进。

(三)法律效益

“效益”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法律效益就是指国家所投入的立法、司法、守法、宣传法律等的资源与收获的积极法律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这是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的结果,是评价法律实施的重要标准。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不仅仅是经济收益,而且主要不是经济收益,法律实施的收益多少往往要通过社会秩序的改进、法律观念的进步、福利水平的提高等价值予以确定。

制约法律实效的法律自身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否反映社会的客观现实需要。马克思指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马克思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是指法所调整的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要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要求立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性为前提,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托,充分考虑客观需要与可能,而不是凭主观臆断,任意妄为。所以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当客观环境并没有提出制定某种法律的需要时,单凭主观意志去立法,其结果只能归于失败。同样,违背客观规律所制定的法律终归要被唾弃。

2、法律是否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明确性是相对于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而言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当事人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认识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态度,预测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受到制裁的,也才能令其信服。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的适用者才能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有关问题,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主观的、随意的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法律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规定必会对法律的实施造成困难,降低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明确性同时要求法律规范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内容必须协调一致,法律规定互相矛盾、互相冲突,只会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

4、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是否大众化。徐国栋教授对《法国民法典》的评价是:“用简单、无技巧、通俗易懂,如同圣经一样简明的文体写成,以便同废除法律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现象一起,废除法学家的作用,使公民无需请教律师和法官就能读懂法律。”守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和司法只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便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要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当然需要守法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但首先更要使他们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不能指望一个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的人会去自觉地遵守法律。而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则使普通民众掌握法律成为可能,法律如用模糊难懂的语言写成,它就会由公共的和一般的变成私有的和特殊的,法学家就会成为人民仰其鼻息的法律的垄断者,法律的实施便失去了民众的基础,法律实效也就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只有反映社会需要、体现民主精神、明确、科学、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才可能在现实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与效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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