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先进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内容
生存是人类的基本目的,衣食住行是人们最低的需要。人们的个体或群体活动都同物质利益有关,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直接就是为了物质利益。而物质利益的实现是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前提的,因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们物质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国家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活动的出发点,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当然也是评价社会主义法律质量的根本标准。一句话,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的内容。
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机制,与当今先进生产力最相适应的当属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不但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历史经验证明,每一种新型经济制度的确立,首要的便是争取法律的确认,只有法律确认了,才能名正言顺地合法存在,才能拥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对市场经济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市场经济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解放社会生产力应成为立法的目标之一,即立法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体地说,立法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鼓励科技发明创造,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为了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是为了防止部门利益垄断,防止权钱交易,维护对市场主体间纠纷裁决的公正。因此,能否正确地反映当代的经济关系,能否推动当代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重要标准。立法机关只有适时地制定法律,保护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生事物和新的社会关系,把改革的成功经验肯定下来,巩固改革的成果,才能对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起到很强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培育一个宽松且和谐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