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法学理论的定义,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具体表现为,法律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自由、公共福利、经济发展、善良风俗的保障和维持,这种价值是法律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又称为法律的目的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法律产生和实施的宗旨。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特点,因为法调整的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千差万别的人的需求,例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都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之一,但是不同法律价值的位阶排序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明显不同。西方文化中的自由平等的价值优先于秩序和效率的价值,而在东方传统文化当中却呈现出相反的排序,强调个体价值要服从于整体的价值。因此,法律价值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文化问题。
二、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基于儒家精神
从西汉时期开始,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的断狱方式,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从此,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国家治理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到唐代,《永徽律疏》则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诸如当时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大都取自于《永徽律疏》。明代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法律《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借助儒家思想治理国家的理念,甚至《大诰》之名也都是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就是儒家思想所追求的仁义世界,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价值就必须深入学习掌握儒家经典的思想精髓。
三、《论语》中的法律价值
《论语》记述了孔子及其学生的语言和事迹,是儒家思想的经典著作。《论语》当中记叙了很多具有法律价值理念的经典语句,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有着积极而深入的影响。
1、立法价值。立法是国家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之下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立法中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构成一国法律的价值体系,反映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宗旨。《论语》云“为政以德”,是指立法者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以“明明德”为立法目标,在法律条款的设计上应当宣扬、推广道德的作用,提高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才能在制定出符合人民群众道德要求的法律。否则,缺乏道德加持的法律难以被人理解和实施,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也会遭受损害。
2、司法价值。司法是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活动,同样离不开法律价值的指导。首先,良好的法律价值是法律可以有效执行的前提。《论语》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严刑峻法并不能使人们感到敬畏,而只能让人想方设法钻营法律漏洞,法律难以有效执行,只有加强人们的道德水平,并制定实施合乎当时道德水平的法律制度,人们才会因违法而感觉羞耻,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执行效果将大大提高。其次,执法者的价值认识也影响着执法的效果。《论语》云“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说明只有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执法者才能公正平等地看待社会成员之间的争议,理性分辨正义与邪恶、善良与丑恶,才能做到“无情者不得尽其词”,才最终实现“无讼”的司法目标。
儒家思想包含了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法律人应当准确掌握其中蕴含的丰富的治国思想,使之融合于现代法律制度,积极为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探索可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