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1]张文显.[M].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卓泽渊[M].《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法律价值的内涵论文【2】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律价值的渊源及定义,接着阐释了其内容,最后着重分析了法律价值的内涵。

关键词法律价值内涵

一、法律价值的渊源和定义

在西方,法的价值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存在着对法律价值的肯定说和对法律价值的否定或虚无说。

是评判制定法善恶的依据和标准,而法律价值虽然是相对固定的,但其内容是多元化的。

新自然法学派虽然对价值的看法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但他们都对法律价值持肯定态度。

对法律价值持否定态度或怀疑态度的典型代表有纯粹法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派。

纯粹法学派采取规范主义态度,将法律分为“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对法律价值采取了回避和怀疑的态度。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斯则认为“几乎没有必要来专门驳斥认为法律是以抽象正义为基础的观点”,这是一种价值虚无主义态度。

尽管西方法学界对法律价值存在截然相反的态度,但是二战之后的主要法学流派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也存在着一定的“趋同”倾向。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关于法律价值的研究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展开。

由于法律价值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以及立法,执法与司法有重大意义,有关法律价值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在我国关于法律价值的概念有诸多不同看法,综述如下:

1、作用说。

有学者(孙国华)认为“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的一种关系的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这种观点的核心是强调法律对人的客观作用,偏重从客体的角度对法的价值进行论述。

2、需要说。

有学者(严存生)认为,“法律价值是法律作为对主体―也就是对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种观点强调在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体中,主体需要作为客体法的价值的内在尺度。

3、积极意义说。

有学者(卓泽渊)认为,“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价值的积极意义,但这样就排除了法律对主体的多元功效,排除了零价值和负价值的可能性,因此是存在偏颇的。

4、关系说。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价值这一范畴中的主客体关系,把法律价值界定为“一定主体的需要和法的属性,功能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这种观点看到了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但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挖掘的不够。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论述主要的共识和分歧为:共识:学界大多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法律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分歧:在法律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中,是主体还是客体占主导作用。

法律价值的效应对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的。

整合上述分歧并对其进一步阐释,可以得出法律价值的定义,即所谓的法律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二、法律价值的内容

法律对主体的效应尽管是多元化的,但是在现代意义上,以人权为其精神内核的法对人类的社会生活的效应的理想状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价值应以人的终极价值为依托和归宿。

法律作为价值客体,它是以主体的需要为目的的,这种不以主体一次性消费来实现的,而是主体把法从终极目的上作为工具来实现,应该有利于实现人的终极价值并为这一目标服务。

2、法律价值应促进并维护个人自身的完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

按照现代法的理念,人的存在,首先应以自身的需要,满足和完善为前提。

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总有某种规则处于调整人际关系的主导地位,应以自身的功能与属性使人在自身发展完善的同时,使人们的行为能够共存,并通过必要的制裁措施,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共生的目的。

3、法律价值在于促进并维护人与自然的均衡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科技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类社会普遍实行的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

人类与地球的命运息息相通,法律也应当以其特有属性与功能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法律价值的内涵

1、法律价值具有属人性。

法律的存在,自始就是一种人为的存在,而不是自然的存在。

法律是人所创造的,符合人的属性创造出来的。

人是法律价值的主体,人作为价值主体是主动、自觉的,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

人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就赋予了它应有的价值使命。

法律的价值状况与人的需要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这个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价值就是以法律为客体的主体价值需求。

2、法律价值对法律具有附从性。

法律价值具有属人性,是从人的需求出发的,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属性,并希望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况,因此我们就要使法律自身具有正义、平等的属性。

当我们以法律为工具去“促进”某种社会理想时,我们必然首先要使法律本身符合具有这种社会理想的要求与属性。

所以,法律的价值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法律自身的属性上。

3、法律价值具有目标导向意义。

法律价值作为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表达就包含了人们对法律的希望与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信仰。

法律价值的这种目标、导向意义使法律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们关于法的精神支柱和信仰依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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