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证明受多重因素的制约,公正与效率等法律内在价值的冲突,安全和秩序的价值与婚姻家庭保护、青少年保护、职业保护等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加之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内涵并不复杂的证明变成了令人难以琢磨的真理迷宫。证明的主体、手段、对象、标准、程序、后果等因此成为一个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协调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路径所在。以协调价值冲突为目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为证据法的一个方法原则。下文论述。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一般法理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利益衡量成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内容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利益衡量适用限制原则合理价值判定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新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和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新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功能,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和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一、利益衡量理论的基本思考———从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
(一)利益法学与利益衡量
(二)价值法学与利益衡量
本文作者:丁慧王林工作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冲突的存在是普遍而客观的,特别是近年来权利冲突这一社会问题的出现,使得和谐社会的构建面临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我们确实无法想象在一个权利对峙、权利冲突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所谓和谐。其实,和谐社会本就不能自然形成,历史经验表明,和谐的实现需要依靠法治的调节,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法律机制的作用不可小觑。本文拟通过对权利冲突法律解决机制的进程及其具体运作的剖析和阐释,给予法律实践以相应的理论指导,以冀为权利冲突的解决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权利冲突法律解决机制的基本进程
以立法预防y司法救济y立法预防为基本片断所谓权利冲突,就是指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具有法律上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对其边界规定的模糊而导致相互间的抵触,从而使得相冲突的权利只能实现一个或者各权利自身均不能完全实现的不和谐状态。权利冲突法律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明确权利的边界,从而使得权利之间各守其分,进而避免冲突的发生或者化解冲突的对抗,以达致权利和谐共存的理想状态。
[摘要]:情况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运用利益衡量所作的一种行政判决。但利益衡量本身不可能提供一种固定不变的程序化标准指导人们的具体操作。利益衡量的前提是案件中存在无法自行消解的利益冲突,且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间在上没有规定其等级及从属地位。利益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标。个人利益应纳入情况判决利益衡量的范围。情况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作为法治原则的例外而谨慎利用。
[关键词]:情况判决利益衡量妥当性
一、利益衡量的渊源及内涵
内容摘要]:情况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所作的一种行政判决。但利益衡量本身不可能提供一种固定不变的程序化标准指导人们的具体操作。利益衡量的前提是案件中存在无法自行消解的利益冲突,且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间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等级及从属地位。利益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标。个人利益应纳入情况判决利益衡量的范围。情况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作为法治原则的例外而谨慎利用。
利益衡量是行政行为法律救济[1]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笔者看来,行政行为审查者的利益衡量是在行政争议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理应要受到当事博弈合意的约束,但利益衡量对于实现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功能有着独特的意义。
关键词: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操作过程/界限
内容提要:利益衡量是利益法学派主要为反对概念法学而提出的口号,其实质是要求置重法的实际效能,突出法律对法共同体中诸欲求及欲求倾向的满足。概念法学漠视实际利益,使司法实践成为逻辑推理的游戏,利益衡量的出现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具体案件中达致利益衡量具有基本的操作过程,法官需要在不同利益类型之间进行眼光流转并加以平衡,好的法官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尽量摆脱无关因素的影响。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合理界限,先天的主观色彩和实际操作上的不严密会造成利益衡量的滥用。当为而不为、不当为而为、当为而错为是利益衡量滥用的基本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