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基本理论分析
当前,将党内法规归属于法的范畴已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而在讨论法之价值的过程中,秩序始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那么在探究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基本内涵时,需从秩序本身和法的秩序价值出发,揭示其共性成分,继而沿着由普遍到特殊的逻辑,回归至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准确定位其本质内涵。
(一)关于秩序和法的秩序价值的理性思考
关于秩序的早期阐述,古希腊正义思想将其作为意志外化的实质内容,滥觞于以荷马、赫西俄德等为代表的伟大诗人关于神话谱系、英雄行为的诗篇中。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以“水是万物的本原”打破了神意安排的桎梏,引入了从自然秩序中探寻正义的哲学思想。智者派主要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以“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了人作为正义实现的主体地位,并将后人的目光由天空拉回了城邦的生活。继承苏格拉底理性思想的柏拉图,以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依靠“哲学王”的统治和各个阶层相互协调予以实现的城邦(社会)秩序,回击了从自然本原中探寻正义的思想路径。总体来看,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神性秩序实为人对未知世界的猜测与幻想,其中蕴含的是古希腊先民对正义,或是一种无混乱状态的价值追求,进而引发了由自然秩序向社会秩序两个阶段的思考。前者是从自然发展规律中寻求人类世界的应然性发展模式,后者通过构建、教育、引导人的理性观念来达到城邦(社会)秩序的结果。
从早期东西方先贤的思想来看,在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两个面相中,前者主要包含认识的成分,后者则依赖于人的参与,可将社会秩序定义为通过人的意志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满足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成员的各种社会需要的有序状态。然而,在完善的路径上,古希腊哲学家在正义和理性旗帜下追寻的民主政治理想,至亚历山大帝国分裂后日趋衰落,逐渐进入了伦理学的窄轨。早期儒家通过伦理观念和传统礼制发展而成的以“宗法”“封建”为核心的社会建制,亦是面临了“礼崩乐坏”的结局,后虽在董仲舒“天人三策”下重焕生机,并确立了儒家正统地位,但其中却是夹杂百家学说,尤其是突出了先秦法家的集权思想。因此,单纯依靠自发性的认识觉醒,或人文教化下的思想认同,无法实现社会秩序。从历史进程来看,“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满足人的各种社会需要还需制度或规则的制约。
这些制度或规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完善。法本身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调整而不断演进,但在抽离不同时期法的独有内涵后,能看到一些普遍性的价值追求。其中秩序价值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元素,是人欲通过法所实现的,满足特定范围内社会成员共同生存及发展需要的社会形态。
亚里士多德曾断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从一个侧面理解,一个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的人,他的社会需要包含着利己性的动物本性和合作性的社会倾向两个方面,亦即罗·庞德所指出的两种本能。如果缺乏前者,由人所构成的社会就会沦为“空想社会主义”下仅存秩序的机械化“乌托邦”世界;如果后者被前者压制,虽不至于倒退至茹毛饮血的年代,但社会秩序无从实现。法在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外部控制的过程中,以承认、确定和保障利益的方式,维系着两种本能之间的平衡,确保了社会关系及其构成个体的相对稳定,从而达到有序的社会状态。因此,从法的使命任务、实现方式、应然结果来看,秩序始终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秩序,但社会秩序并非完全依靠法来实现。在罗·庞德看来,作为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的国家法律具有五点局限性:一是对适用法律的事实难以确定;二是有些在道德层面颇为重要的义务无法在法律上予以执行;三是家庭等社会关系领域发生的侵犯重大利益行为,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四是法律用来保障利益的手段、方式具有局限性;五是法律的实施依靠人来推动,因此必然受到不同个体主观意志差异性的影响。这种种局限,在14亿人口大国的法治实践中更为明显,所以我们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来确保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来克服法律依赖强力这一局限性。今天,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我们通过构建作用于“关键少数”进而带动“绝大多数”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制结构,为社会秩序的实现探索一条更加科学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实质内涵
党内法规作为法的一种形式,自然包含着秩序这一价值元素,但同国家法律不同,其秩序价值的实现致力于维持党内秩序,即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思想统一、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的有序状态。这种党内秩序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其一,社会秩序是指满足社会成员各种社会需要的有序状态,党内秩序则直接维护党内的有序化发展,其针对的主体是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社会成员;其二,在同一社会内部,社会秩序主要包含了政治秩序、经济秩序、道德秩序等内容,而党内秩序主要突出了维护政治秩序的要求;其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内秩序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能否有效发挥,并进而影响到经济秩序、道德秩序等其他社会秩序要素的构建。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下,党内秩序既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秩序实现的有力保障,对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研究,需着重把握党内秩序这个关键点。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秩序价值的差异性分析
按照罗·庞德的观点,在实现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这一强力支撑,而道德、宗教、教育则是实现社会控制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但是罗·庞德并未给出这些辅助手段实现社会控制的具体路径。在以往的法治实践中,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法论,问题在于,法律因其天生的局限性而对某些发生在特殊领域内的重大利益侵犯行为显得无能为力,也因其必然存在的滞后性而对某些发生在新兴领域内的显失公允行为显得束手无策。道德能够填补部分法律规制的空白,亦能在法律的红线上设置一个更高的价值追求,但单纯的道德约束难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此时,党内法规为法律和道德这两条实现社会秩序的路径提供了一个有效承接。从法的层面讲,秩序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同的价值基础,二者以“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作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共同构成了实现社会秩序的强大合力。但在发挥这一合力的过程中,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而言,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价值位阶的基础性。法的价值并非单一的,在不同的价值尺度中具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位阶。从党内法规的客观目的和应然结果来看,它具有秩序、正义、民主、法治、纪律等价值,而秩序在诸多价值中具有最根本、最广泛的影响。一方面,从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逻辑起点来看,它是管党治党的法规,直接目的是确保党的意志转变为党员的自觉行动,旨在保障党内的有序状态。为了达到这一根本目标,必须先将党的统一意志外化为实体性的制度或规则,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能够有规可依,这一点正是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本质要求。所以说,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产生的前提环节、初级阶段,没有秩序,空谈其他价值将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逻辑终点无法脱离党的宗旨和使命,即满足人民的利益需要,此时则又回到了法所欲实现的社会秩序上来。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不断调整与发展自身的“稳定器”和“风向标”,通过内在秩序价值的实现,确保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为中国共产党调整国家及社会事务提供了执政保障。因此,无论是从党内法规的出发点还是落脚点分析,它始终围绕秩序来实现其各种价值,秩序是党内法规的价值基础。
二是价值标准的严格性。满足社会成员各种社会需要是社会秩序的实现路径,但因国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显露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其在遏制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扩张性或自我主张的本能时,必须遵循一个符合所适用法律价值的最低限度,否则不合理的严苛将会造成恶法的产生。然而,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是由具有明确政治主张,为夺取、影响和巩固政权而开展活动的特定阶层中部分最积极分子组成,那么党员所具有的自我主张本能显然需让步于合作本能,否则将影响政党的存在和发展。另外,管党治党的直接目标在于解决党内存在的矛盾和乱象,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消除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隐患。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因此,党内法规秩序价值实现的标准更高,对党员行为的规范更严,甚至延伸至思想领域、道德领域。
三是价值实现的自发性。国家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是一个被动干预的过程,只会围绕已经存在的产生或消除利益的社会行为发挥作用,并不会预设一种新的利益,在理论逻辑上具有无法克服的滞后性问题。因而在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我们常看到,一种影响秩序稳定的新问题出现后,新法才会被创设出来。党内法规所维护的党内秩序不是一个被动形成的过程,如前文所述,党内秩序属于社会秩序的外延范围,党员作为构成党内秩序的关键,同样具有扩张性自我主张和合作性社会倾向两种本能。不同之处在于,党员具备明显的政治属性,并基于相同的政治主张或目的联系在一起,在正常情况下,党员的合作性社会倾向在两种本能中占据优势地位,进而确保党内秩序始终处于一个自发形成并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讲的“党的自我革命”。因此,党内法规的作用就是确保这种自我革命朝着正确的方向“永远在路上”,即在合理控制党员扩张性自我主张的基础上,确保、引导党员自发地、积极地发挥自己的合作性社会倾向。
二、党内法规秩序价值实现的目标方向及构建逻辑
从党内法规属于法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论点出发,我们揭示了其秩序价值的存在应然性及实质内涵,在此基础上,下文拟从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独特性出发,为其价值实现提供一个明确的目标方向。
(一)从制定和实施两个环节明确秩序价值的构建方向
(二)从党内六种秩序的实现明晰秩序价值构建的内在逻辑
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实现是从党内向党外延伸的过程,其直接作用的对象是党内秩序,因此在对秩序价值实现路径的构建中,必须先对党内六种秩序予以梳理,明确要实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
二是组织秩序。组织秩序是指依据一定的组织原则,在确保每一名党员都能纳入党的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分层次、有重点、上下连贯的组织体系。“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完善的组织秩序能够提升党员的内聚力,进而影响到党的执行力。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结构模式,使各级党组织能够规范运作,各类政治活动能够顺利有效开展。在党内法规实现组织秩序的过程中,从《中国共产党章程》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的组织法规,明确规定了党内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等内容,推动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形成充分具备系统性、协调性的统一整体。其目的在于维护党的权威和领导,提升党的整体战斗力,为实现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因此,组织秩序是构建党内秩序的基本要求。
三是监督秩序。监督秩序是指通过运用不同的监督手段,对党组织和党员从事的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进行指导、调整、约束和规范,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为代表的党内法规,主要从述职述廉、考察考核、问责追责等方面来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党内监督体系,着重约束的是党员为满足个人欲望而产生的扩张性自我主张趋向,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其目的在于维护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从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因此,监督秩序是构建党内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是党群秩序。党群秩序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按照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实现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持续性状态。现行党章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内秩序的实现,同样是一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那么,作为凝聚党心民心关键所在的党群秩序,则显得至关重要。一方面,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能够确保在构建党内秩序的过程中,始终不偏离以党的宗旨和使命为重要内容的秩序价值的内在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领导人民群众共同奋斗”的重要连接点,为党内秩序向社会秩序的延伸创造了一个实践路径。具体为通过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党领导国家及社会事业注入更加广泛的力量。因此,党群秩序是构建党内秩序的关键环节和内在要求。
五是工作秩序。工作秩序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具体工作中,通过遵循一定的目标任务、程序规范、纪律要求,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状态。工作秩序和党的日常运转挂钩,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以及党的目标任务、决策部署能否取得实效。如《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和党的具体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在现有党内法规体系中占据较多数量,内容上围绕某一方面工作的目标、要求、原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则主要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方式、处分规定等方面,列出了有关工作秩序的负面清单。工作秩序要求党员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其实现确保了党的各项事业能够有序推进。因此,工作秩序是构建党内秩序的重要抓手。
六是生活秩序。生活秩序是指党员在参与社会活动中,自觉按照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规则要求,进行自我约束的状态。生活秩序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品行修养及管好家人方面提出了更严的要求,让党内法规对党员的效力从政治生活延伸至日常生活,也使党内法规相较于国家法律有了更高的标准。生活秩序同样也是连接党内法规秩序价值中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重要环节,具体体现在党员按照要求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行为操守,遵守公序良俗,弘扬传统美德,并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家风家教,引领社会风尚。因此,生活秩序是构建党内秩序的特色环节。
以上六种秩序涵盖了从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要求到组织体系、从思想认识到行为标准、从职责任务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既具备法的强制性特征,又能够延伸至国家法律暂未涉及或不便于规制的领域,体现道德约束的广泛性特征,还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确保实施,从而避免了有限效力的问题。另外,这六种秩序在发挥作用时同向发力、缺一不可,在共同构成党内秩序这一有机整体的过程中,并非简单相加,而是凸显了不同的作用或地位。总之,对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构建,尤其是实现党内秩序,必须以这六种秩序为基础支撑。
三、构建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方法论研究
(一)通过内部控制构建党内秩序
罗·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通过承认、确定和保障利益维系人所具有的两种本能之间的平衡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理论路径。党内法规作为法的一种基本形式,在构建党内秩序的过程中同样以内部控制的方式予以实现,并在管党治党的制度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更加科学、严密、高效的方案,即围绕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从决策执行、汇报批准、监督问责三个方面形成逻辑闭环,确保党内秩序的绝对稳定。
(二)通过外部引导实现社会秩序
其次,党内法规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政治保证。一方面,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为主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责任落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明确主张,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入了核心动力。另一方面,《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则是党的领导从宏观目标向微观层面具体事项、责任人员的进一步细化,确保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现。
再次,党内法规为党支持司法指明了目标方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所展现的一个价值导向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廉政监督等方面,而不包括具体的司法过程。对于不正当干预司法,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行为,将依规依纪予以严惩,这是党内法规支持司法、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本质追求,这就意味着党内法规在发挥全局性、指导性作用的过程中,为国家司法工作提供了一个价值遵循,即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从革命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近年来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缩影。
最后,党内法规为党员带头守法设定了行为准则。法律实现的最基本形式在于守法,守法和人的能动性选择有关,然而“个人的意志是不能被强迫的。每个人的良心是紧要行动关头时对是非的最后仲裁者”。所以,有的人提出法律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它是一种“命令”,或是一种“威胁”,这显然无法站得住脚,法律被遵守关键应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普遍性意识自觉。针对集体意识的生成过程,以“差序格局”为主要特征的儒家秩序思想给了我们启示,虽然当代社会已经难以再现由家庭关系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展的传统路径,但是党内法规的价值实现却提供了一个创新性的路径模仿。践行党内法规的过程就是用法治思维管党治党的过程,让遵法崇法的意识自觉先于党内应运而生,由“关键少数”树立、宣传和倡导法治理念,进而带动“绝大多数”,形成对建设法治社会最为有效的示范和引导,亦即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