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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伴随经济影响力的上升,我们应以适合大国身份的地位、适合大国身份的条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阐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参与劳工标准的制定。我们不应一味担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后会伤害中国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联系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应当从自身做起,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的国内劳工标准。
一、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标准体现在184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劳工标准的分类,从范围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工标准可以理解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基本要求,涉及的领域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童工、女工保护和强迫劳动等一系列有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狭义劳工标准定义,概括的讲就是劳动力成本或劳动力价格。从内容上,劳工标准主要包括与基本人权有关的道德标准和与贸易利益有关的福利标准两部分。本文从经济上对劳工标准进行定义,主要选择的是劳工标准的狭义经济定义。
二、中国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变量的定义和数据的筛选
为了研究我国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总额水平之间的关系,这里采取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两者在统计上的数量变化的关系。回归分析中的研究变量为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额。其中劳工标准用狭义的劳工标准,亦即职工的货币工资W来衡量,对外贸易额用进出口总额EXIM来衡量(见表1)。
(二)数据分析与模型的确定
根据经济学的要素价格决定理论,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价格,受劳动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劳动力要素的供给具有外生性,因此可以假定劳动要素供给保持不变,在此条件下,工资就取决于劳动要素的需求,并最终由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要素含量决定。在开放条件下,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出口总是发生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部门,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而进口总是集中于比较劣势的部门,倾向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进出口的产品价格效应,通过工资决定机制,就影响到劳动要素的需求曲线,间接的改变劳动要素报酬的多少。LNW和LNEXIM关系的散点图也可以看出:在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近似线性的回归关系。据此,可以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LNG=Bo+B,LNEXIM
(三)模型检验、修正与结果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招商引资的战略思考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入世后我国国际贸易摩擦上升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浅析进口配额的效果及政策取向绿色贸易壁垒对佛山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影响及对策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与对策研究
中国第三方物流中的问题研究中国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研究提单的风险及防范研究贸易救济制度研究对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国际贸易交易结构的确定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调整与中国出口战略应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为例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难题及对策国际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趋势与促进肉类产品出口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或某省市)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提升研究引进外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或作用研究FDI技术溢出效应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对外贸易推动广东产业结构升级研究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国际商品流动与要素流动关系研究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小企业品牌经营误区及创名牌战略研究顾客忠诚研究述评基于顾客感知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浅析房地产市场营销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的探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模式金融危机下的消费思考——中、美消费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开题报告举例一、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2、现实意义二、论文综述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3、国内研究的综述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三、论文提纲前言、一、1、2、3、······二、1、2、3、······三、1、2、3、结论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五、预期的结果六、进度安排
【关键词】国家;人权;域外义务;跨国公司;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跨国保护劳工权利等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领域通常有民间路径、国际组织倡导及双边条约路径,近年来则出现了要求国家承担对总部在本国领土的跨国公司予以规制以防止其在海外侵犯人权的义务,即国家的域外人权义务。这一新趋势值得分析与探讨。
一、促进跨国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一般路径:以劳工权利保护为例
劳工权利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在跨国保护劳工权利的过程中,主要有如下路径。
(一)民间路径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转移的过程中血汗工厂引发了消费者抗议活动并由此兴起了消费者运动,呼吁抵制不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而企业则为了重新树立自身形象而纷纷制定“企业生产守则”。如李维斯公司、耐克、沃尔玛、阿迪达斯、麦当劳等都制定了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
与此同时,一些消费者组织、行业性组织、工会和宗教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不相同的生产行为守则。如WARP(环球服装社会责任守则)、ICTI(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等。
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始制定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如1997年10月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委员会制定了SA8000,该标准经多次修改,成为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于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该标准一就成了被广泛应用的社会责任标准。
这些保护劳工权利的民间路径是通过企业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生产守则或标准并通过国际贸易中采购商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方式促使企业在生产中保护劳工权益或环境,属于一种民间路径。
(二)双边条约路径
在1995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将“社会条款”纳入WTO未果之后,一些国家开始通过双边条约路径促进劳工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在双边贸易协定等条约中规定劳工条款,将双边贸易与劳工进行双边连结。如美国已经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包含劳工保护条款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其中美国与约旦2000年签署的FTA是第一个将劳工权利和环境义务写入主协定之中的双边贸易协定,此后在智利、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巴林、阿曼、秘鲁、尼加拉瓜、巴拿马、摩洛哥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劳工条款。此外,不少国家也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劳工条款。
二、从Kiobel案看通过到母国诉讼追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不可行
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和生产的过程中侵犯当地居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向跨国公司母国法院提起控告追究其在海外经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责任?美国发生的Kiobel诉荷兰皇家石油公司案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
本案被告为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壳牌运输贸易公司及尼日利亚壳牌油气发展公司,在尼日利亚Ogoni地区的油气开采和生产过程中,造成大规模环境污染,引起当地居民强烈抗议。尼日利亚当局镇压了民众抗议,造成多人受虐待和被屠杀。原告EstherKiobel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诉称被告三家公司在当局大规模镇压活动中,以帮助和教唆的方式违反了国际法侵害了当地居民的人权。2002年,原告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讼,称根据该法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该案件享有民事管辖权。
本案中,当事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发生在美国境外,案件事实与美国没有联系。2011年4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对Kiobel案作出美国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终审判决,认为外国人侵权法原则上并不适用于在海外发生的和美国没有关系的侵害人权案件,因为美国联邦法院原则上没有域外管辖权,除非案件本身与美国有足够充分的联系。本案中,由于企业因为通常在多个国家经营,它在美国也有商业存在并不构成与美国有足够充分的联系。原告Kiobel无权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在美国联邦法院。本判决中法院用模糊但明确的裁决,限定了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范围,致使外国侵害人权案件在美国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重申了国家没有域外(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跨国公司侵害者试图在跨国公司母国以寻求救济是不可行的。
三、母国域外人权义务及其发展
Kiobel案之后,人们开始探讨关于母国域外人权义务的问题。在这方面学术界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一)《关于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域外义务的马斯特里赫特原则》
2011年9月28日,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共同召开会议,讨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域外义务的问题。与会的均为国际法和人权法学者,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域外义务的马斯特里赫特原则》(简称《马斯特里赫特原则》)。该档分析了引起国家域外义务的三种情形:(1)国家对某一情势行使权威或有效控制,无论这种控制本身是否根据国际法行使;(2)无论在国家领土内还是领土外的作为和不作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可以预见的影响;(3)国家单独或共同,无论通过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能够根据国际法行使其影响力或者采取措施实现域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马斯特里赫特原则》明确提出了母国有义务规制跨国公司以防止其侵犯他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包括外交方法,来确保在下列情形下的非国家行为者不侵犯他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要“公司或其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的活动中心在该国,或者成立地或住所地在该国,或者主要营业地或实际经营场所在该国。”《马斯特里赫特原则》首次提出了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具体内容,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发展。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母国域外人权义务的发展
1999年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作为《经济、社会好文化权利公约》的条约实施机构在公约项下权利中的充足食物权、健康权、水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均提及了母国的域外人权义务。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国家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对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发展
此外,其他人权条约实施机构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也均在审议有关缔约国的国家报告时提出了母国域外人权义务的问题。这些人权机构关于国家域外人权义务定位为“尊重、保护和满足”的国家义务,而非“实现”的义务,这是一种一般国际法上的的审慎义务,其并不要求确保某种结果,而是要求国家采取一定的行动。
四、结论
人权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绝大多数权利下,无论是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主要义务。国家域外人权义务作为人权领域的一个新导向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全球化背景下投资全球化导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容易被跨国公司侵犯而东道国往往因种种原因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寻求规定母国通过法律、外交等措施对跨国公司予以规制,防止其在投资经营中侵犯当地居民的劳工权、环境权利等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有关权利的努力。而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由于权利性质不同,赋予国家域外人权义务则并不妥。
参考文献:
[1]孙世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4(4)
[3]于亮.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一)选题背景
1.现实背景:就业权的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2.法理背景:私权的保护与法的实施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救济则无司法”,这两句法谚充分说明了“写在纸上的权利(rightinpaper)”只有在司法程序中才能得以明晰化和实定化,也只有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及时保护才得以成为切实的、“行动中的权利(rightinaction)”,如此说来,诉讼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终、也是最为重要的实现途径。
如果从广阔的视野里看待私人诉讼,那么我们不妨把民众以追求解决争议、维持秩序而积极参与的法主体身份,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看作是“私人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从而区别于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从上到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学者的分析表明:拓展民众维权的范围和途径远比政府苛加和强行实施义务更有可能促使法律目的的完成。因此,在推进就业权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摆脱对行政手段的过份依赖,认识到当事人通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平等劳动权对于推进劳动权的平等所起的作用不亚于甚至超过政府,这一理念应当是思考和健全我国平等劳动权的民事司法救济的思想和法理基石。
(二)研究现状暨文献综述
1.关于就业权与劳动权
关于就业权的性质,普遍人认为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其中,作为自由权的就业权指公民自由选择和执行职业,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作为社会权的就业权则是指公民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劳动机会和条件的权利。[5]应当指出的是作为自由权的就业权与作为社会权的就业权,虽然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矛盾,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张力,特定情况下发生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这也提醒我们,我们在倡导国家积极介入,以保护公民的就业权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公民自由的保护,防止国家对自由权的过度干预,保证国家积极作为在措施上的合宪性。
2.平等就业权[6]
(三)选题意义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民事司法救济开题报告
社会意义方面:加强就业歧视法律规制是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劳工供大于求,形成了“资本强化”和“劳工弱化”的局势,从而使劳工处于被动的和被选择的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一方面,保护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日趋完善,资本在整个社会中占有越来越明显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却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导致我国劳工地位在持续弱化。在这种背景下,构建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二、课题的可行性论证,预期的创新点
(一)研究思路
本文的主要思路就是围绕着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救济展开。主要包括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标准、所依据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
(二)研究方法
1.类型化的方法
对“概念”抽象化这一局限的进行弥补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构造“类型”。类型是概念的具体化,它以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整体规整为出发点,对法律生活进行建构性的发现,以此理解概念在情景的含义和法律的意义脉络。本文对于类型化方法的主要运用体现在对于就业歧视类型的划分,如显性歧视与隐性的歧视;对于举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的分类;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情形的划分等。
2.比较的方法
西方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反就业歧视的研究,立法都起步较早。通过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机制尤其是诉讼机制的研究必然对我国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是:
三、课题研究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四、进一步工作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论文缩小贫富差距论文个人所得税
一、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
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还应有合理的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所导致的两极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社会进步带来诸多负面因素。2010年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相比较日本和韩国的0.26,美国的0.4,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纵观2008到2012年的数据,东部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东部和西部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动;东部与中部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东部与西部的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3%,51.4%;从对比数据可以看出中部西部与东部区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区域间的差距没有下降的趋势。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的研究
(一)针对起征点应该详细的分别征订
城镇与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较大,为减少农村人民的负担,缩减农村与城镇间的贫富差距,应调节城镇与农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有不同,根据表一来看农村的纯收入明显低于城镇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起征点相同并不能够缩减农村与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和城镇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起征点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区起征点不同的前提下,农村的起征点应该低于城镇的个税起征点。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的有关建议
传统的人文主义观是人文主义思潮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它以14世纪波及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为标志,是一次人类思想的解放运动。标志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平等,反对神学统治,反对上帝主宰一切。主张以人为中心,依靠人的创造力追求美好生活。应该说,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传统的人文主义在一定时期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冲破封建专制束缚的强烈愿望,对于西方的生产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受传统的人文主义观念的影响,在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物质财富被视为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财富的最大化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个人乃至集体价值的评判标准。在传统的人文主义观念的影响下,人们片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以求人类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形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古典经济观。古典的经济观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其基本的职责就是在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这是传统的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经济责任的认识。古典的经济观使企业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过于单纯和僵化,过分强调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逐利性,忽视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自然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是: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资源日趋匮乏,劳资关系逐步紧张,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消费观念的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经济观开始受到质疑。
二、现代的人文主义与企业的现代经济观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性生产和经营活动在推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全球环境遭遇持续恶化与东道国广大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受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消费观有了深层次的改变,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形成了现代社会经济观。现代社会经济观从动态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联系,认为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利润的增加,还有增加和保护社会财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转变,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劳工利益和环境利益为宗旨。
三、人文贸易主义与企业的自觉社会责任观
1、人文贸易主义: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理论支撑。
首先,“经济人”假定是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长期以来制约着经济学的思想和理论。“经济人”假定强调各个经济主体的任何行为都是在理性权衡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抉择,经济人只考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社会利益,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可能造成的资源耗费、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也不予考虑。这客观上助长了企业的短视行为,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人文贸易主义摒弃了企业的纯经济人的假定,强调企业不仅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企业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承担着创造利润的责任,更具有造福社会的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的行为不仅应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更受道德规范的制约。
其次,资源的“稀缺性”是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虽然肯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但都认为这种相对稀缺性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来弥补,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和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都以劳动力为投入的唯一要素,暗含自然资源不受限制的假设,H-O模型虽然考虑到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其结果,却鼓励了各国为增加物质利益,在世界范围内掠夺自然资源。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并不构成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一论调无疑助长了了人类为追求财富的最大化而对自然资源毫无吝惜的掠夺之风。人文贸易主义强调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更强调自然资源的绝对有限性,认为企业的生产和活动应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立足点,并且应该结合环境成本来综合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最后,西方经济学在对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问题进行研究时,形成了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理论。帕累托最优理论认为,当整个经济社会不存在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的帕累托改进时,整个社会便处于均衡状态之中。帕累托最优理论的着眼点仅仅在于人与人之间资源与福利的分配问题,强调“人”的世界的均衡状态,割裂了“人”的世界与自然世界辨证统一的关系,忽视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然世界对“人”的世界的潜在报复。人文贸易主义将自然环境纳人经济的均衡体系中,认为现实世界真正均衡的状态应该是企业、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任一因素的忽视都将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的行为不仅不能威胁其他主体的利益,更不能损害自然环境,企业肩负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
2、人文贸易主义: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均衡。
企业的经济理性强调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应当追求利润最大化,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去追逐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的道德理性则注重一种“人为秩序”的构建,这种“人为秩序”即社会的道德体系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强调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使社会和谐的发展。企业出于道德理性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又必然导致企业社会成本的增加,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相矛盾,因此,企业面临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两难局面。
3、人文贸易主义:现代企业绩效评价的基本理念。
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一般运用直接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过分强调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效益或损失)。容易导致企业以牺牲社会和自然利益为代价谋求经济利益的短视行为。
[论文关键词]隐蔽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
在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五)上,国际劳工组织所作出的《雇佣关系的范围》为题的报告第一次提出了“隐蔽雇佣关系”的概念。报告认为:“隐蔽雇佣是指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规避或限制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目的在于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形式加以掩盖或赋予原本的雇佣关系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
近年来,随着劳动形式多样化,隐蔽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我国也日趋严重,就此笔者从其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入手作出如下看法及建议。
一、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中的法律缺失——根本性判断标准缺失及解决
现实中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很可能会派生出民事关系;另一方面,一些“隐蔽的劳动关系”,在表象上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这使得许多用人单位就利用这种空子将劳动关系伪装成民事关系从而逃避法律责任。虽然学界关于劳动关系鉴别方法的讨论较多,但并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借鉴境外的一些经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已经形成了较系统的认识,总结起来主要是综合考虑三方面的从属性,即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人格从属性。而英美则可以概括为“控制标准”,“组织标准”以及“复合标准”。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标准说还是大陆法系的从属性理论都强调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实际上,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看,其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给另一方使用,由于“受雇人提供的是存在于体内的不能与人格分离的人格价值一部分的劳动力”,因而劳动关系总是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坚持从属性揭示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却并不方便在实务中进行实践操作。因而有学者提出有必要明确人格从属为主而以经济之从属、组织之从属为辅的判断标准分析被其他关系所掩盖的劳动关系。对此,笔者认为,除了以上的认定标准,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还可以给出更为具体的基本的考量:如劳动关系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最终成果和经济风险等。
二、非标准掩盖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缺失及解决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规定不明及其解决路径
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实际上已经出台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文件或法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调整首先是针对个别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某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立法的层次较低。近期由于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非标准就业形式在实际的生活中已经大量出现,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原来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仍然过于粗线条,很难克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从非全日制用工中有关内容来看,我国的全日制就业的解雇保护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但《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却较为宽松。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再作书面形式的强制要求,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只是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对实际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却没有详细规定,这使用人单位所需支付的成本与风险被降低了,使得用人单位更容易规避法律义务,将全日制转变为非全日制的工人。另外,在工资方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也存在较大区别,《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的刚性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非标准中却不能加以体现。故笔者认为,在相应的专项立法中,细化相应有关的规定的同时,也应适当加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从而减少一些企业因为二者在保护上的巨大差异出于减少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等目的而采取措施规避法律。
(二)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并存的用人双轨制的矛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随着高中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许多地区的历史考试,融入课程改革的新理念,设计了基于材料的历史论文题(或称材料论证写作题)。该题型在测量内容上,强调的是历史课程知识而不是教材知识;在考核目标上,立足历史思维能力而不是史实的简单记忆,希望以测量内容、目标与形式的变化来推动高中历史课程改革的深化。但是,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题目的考查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掘,命题从实践经验到技术理论都需要进一步提升。本文希望通过探讨国外先进地区的试题命制,借鉴命题思想方法,以期焕发我国历史材料论文题的活力,使历史测量题型不断推陈出新。
例题:运用材料,分析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日本和印度在棉纺织业工业化进程中的异同。请补充一条材料,并说明该材料对论述棉纺织业工业化这一论题的价值。
材料一:印度棉纱和棉布的产量
――来自英国殖民当局的数据
材料二:日本棉纱产量(包括手工和机器生产)
――来自日本内阁统计部门的数据
材料三:早上,天还没有亮,我们就在亮着灯的工厂里上班直到晚上。下班后,我们几乎没有力气站起来。晚上,我们工作到很晚,她们偶尔会给我们一个甘薯。然后,我们还得清洗,弄好头发等等。那时候大概都11点了。即使在冬天,也没有暖气,为了取暖,我们不得不挤在一起睡觉。第一年我们是没有工资的,第二年我的父母会拿到35日元,接下来会有50日元。
我上班不久,我的妹妹阿希也到这家工厂上班。我想她大概工作2年,就病倒在床。那时候工厂里大约有30个人生病。那些已经确诊为肺病的人立刻被遣送回家。每个人都害怕肺结核,没有人靠近这样的病人。阿希也被送回家了,很快就死了。她才13岁,她当时决心成为一个能拿100日元一年的工人,让我们的妈妈高兴。当她面色苍白地离开工厂时,我永远不能忘记她的眼睛。
――来自两个女工对她们少女时代
在日本纺织厂工作的回忆,约1900年
――来自一个日本僧人的叙述,约1900年
材料五:那些低廉的工人从哪里来?他们全都来自农村,来自于那些耕种自己的或者租种的土地但有剩余劳动力的家庭。他们来到城市,来到工业区成为工厂工人。农田上的收入提供家庭所需,维持父母兄弟姐妹的生计。那些受雇于工厂的人与家庭没有多少联系,他所要做的就是挣足够的钱养活自己。那就是为什么工人的工资很低。这说明农业对我们国家商业和工业的发展是一支多么重要的力量。
――来自日本实业家鹤见俊辅,约1900年
材料六: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机器生产的竞争,整个国家手工织布工业迅速下降。尽管许多人仍然穿着用手纺机织出的布做成的衣服,但很多手工织布者已经丢弃了他们的手纺机。
当地纺织业把它们的存在、发展、成长归因于那些有进取精神的本国银行家和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者、金融家,他们向纺织业投入了大量的资本。
――来自印度经济学家拉达卡玛慕克吉
《印度经济学基础》,1916年
材料七:女性纺织工人百分比
――来自论文“日本的工业化与妇女状况”
1973年
材料八:日本日贸棉纺织厂图片(图片略)
――来自20世纪20年代的一部官方公司历史
材料九:大部分棉纺织厂工人来自于小农、村庄的农业工人和失业的手纺织工。他们居住在租来的小屋里,一个工人通常会在一个工厂里工作不到两年。工资很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没有明显改变。
――来自印度英国皇家劳工委员会的报告
加尔各答,1935年
材料十:印度纺织厂图片(图片略)
――来自纺织业主协会国际联盟英国官员
阿尔诺皮尔斯的关于“印度纺织业报告”
1935年
1.考查知识学习的深度
2.考查历史认知的过程
传统的历史考试题型主要考查历史知识的固定结论,学生自然也死记教材的结论。历史材料论文题的考查要求则不同,它要求考生由浅入深地理解材料(获取有效信息),提炼材料中所隐含的历史主题,运用基本的阐释、说明、反驳等史学方法作出较为完整的论证。这种考查要求再现了知识的认知过程,凸显了“过程与方法”。为了引导考生展现历史知识的认知过程,论文往往以某一线索或主题为线轴,形成材料背景,提供开放性的论题,要求考生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地论证问题,并得出自己的个性理解和思考,其考查目标集中于考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论证与再创造。在这一认知过程中,融入了探究性学习的思维,即:从已知信息中发现问题――拟定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已有知识材料中收集查证――论述结论。该思维过程完整地再现了考生认知历史的心路,展现了“过程与方法”考核特色。
3.测量凸显人本的复杂思考
4.测量注重学科思维能力的考量
二是从AP历史材料论文题的写作要求看,其测量目标归纳起来有三点:(1)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材料;(2)有效整合和分析材料;(3)依据材料进行合理的论证、评价和创作。这些考核目标体现了历史学科的高层次思维能力测量。AP历史材料论文题,在理解材料观点的基础上,既着力于求证思维的考查,对历史教材知识和史学观念、基本方法进行整合,然后分析、说明或驳斥一定材料下的某种历史观点;又不断突破求证思维的框架,考查考生发散型思维,在相对开放的条件下,要求考生提出自己对历史文明的个性理解。因此,材料论文题可以真实地展现考生甄别史料、理解和运用、分析和评价等高层次历史思维能力。此外,历史材料论文题要求考生领会与主题有关的文字、图表等史料,以通顺的文字、条理清晰的层次、合乎逻辑的结构,灵活运用历史知识、史学观念和历史研究方法来评价、论证问题。这种呈现方式也是测量高层次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反映了考生的学科素养和水平。
材料论文题能否测量出考生的真实学业水平,除试题本身的影响外,评分标准也是一个关键因素,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可以客观地考量出考生的思维能力水平,不仅如此,评分标准还直接影响到考试成绩,进而影响评价试题的难度、区分度、效度等各项测量指标。
美国AP历史材料论文题的评分标准是基于历史基本技能的核心要素评分,主要样式参见表2:
从AP测试历史科材料论文题试题结构和测量功能看,历史材料论文题的评分标准,主要由论题、材料讨论、材料理解、材料运用和语言组织等多方面要素构成,这些评分要素是考生需要展现的基本历史技能。评分标准中有两大类:基本分和附加分,以此来区分考生的历史技能水平。透过AP测试,材料论文题的评分标准可以从论题、观点、史实、结构、文字等方面去规划,并分层次评价判分。结合表2信息,可以设计出如表3的评分构想。
从表3看,考生能够利用试题提供材料以外的知识来完成论文写作,算是其特长的发挥,应该判给附加分。上述评分量规的要素,是根据分析材料所必须考虑的历史技能来设计的。这一评分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没有具体的知识点来呈现试题的答案,而是以写作题需要的历史技能作为评价的要素。这显然与在评卷中经常使用的采分点给分不同。论文题的评分基本理念,应该是没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因此,评卷教师可以根据特定的评分量规,弹性地评估考生的答题。
随着学生主体性教育理念的凸显,关于学生怎样学习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围绕怎样运用测量评价尽可能多地抓住学生的学习表现,已成为当前国内外教育测量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国外历史考试测量的经验看,我国历史考试的论文题研制可结合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理性思考:
1.测量目标切实可行,写作设问注重开放
论文题测量目标的具体明确、易于操作,体现了评价目标的层次性和序列化原则。新课程提倡的三维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试题研制中,究竟应该如何合理地、有层次地进行分解,为测量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引,这是我国考试命题首要回答的问题。从国外经验看,测量目标的层次化可以用图表来示意,具体内容见表4。
从表4信息看,历史测量目标是依据课程目标而确定的,由课标而来的测量目标具有抽象的概念性和高度的概括性,必须进行定量性转化表述,并界定具体行为,形成历史笔试考查的可操作目标与要求。所以,清晰化的测量目标是历史考试必备的。有了明确、清晰的测量目标,考生作为被测量对象,其价值的追求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试题的开发。一旦论文题以单一的、统一的价值标准去要求考生,考生就会“不合时宜”地顺应要求。所以,论文题评价主要体现在测量价值观的开放、试题内容的开放和答题过程的开放。当论文题营造出体现价值尊重的考查氛围中时,考生才会乐于参与评价的过程,受益于考试评价的结果,进而不断促进自己的进步。
2.命题路径科学合理,价值诉求渗透对话
在论文题的研制中,设问的谋划、问题的制定,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命题必须符合科学要求的基本程序和条件,建立在一定条件的材料之上,才有助于考生展现测量目标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材料论文题不仅要具备设计的具体条件,还要在考查价值上追求“理解与对话”,试题考查考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同时,还要渗透对科学素养的考查,激发考生学习历史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促进“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实现。
3.测量理论联系实践,技术创新海纳百川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WTO创新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规则的考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有利实施的非价格竞争的市场基础,既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技体制和观念进行创新,更需要对我国目前以低价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进行创新。
近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是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源泉。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还缺少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文着重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规则的角度,讨论价格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以便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赋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一定的独占利益或垄断利益。反映在市场竞争上,就是蕴藏着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在这里所谓较高的价格,一方面是该知识产权创新的成本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谓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既可以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术进步属性创造的,也可以是因为这种技术进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致。因此,知识产权及其产品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而且还是市场竞争,更主要的是非价格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在此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正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够给予权利人带来足够的市场利益,才能不断地激发权利人持续创新,进而也推动其它非权利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和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法律基础,使之成为自主创新和市场经济连接的纽带。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依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恰恰是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之前,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仿制品的“合法”泛滥,进而成为技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使得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因国别而递减,以至于威胁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价竞争的形式来与知识产权产品争夺市场,以削弱权利人或创新者为持续创新所需要的利润与物质支持,进而破坏自主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依据传统的认识,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而知识产权制度却表明,属于知识产权的这部分科学技术是有国界的。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按照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逻辑发展,而是致力于各国普遍地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使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所有国家都得到保护。然而,这种努力在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这也正是wrO涉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根本原因。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宣告了所谓“模仿”创新时代的终结。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市场导向
必须明确,只有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其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企业才会有进行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然而,要想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就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可以肯定的是,这决不是一个以低价竞争为主导或者冒牌产品泛滥的市场,对此WTO的有关规则已经给出了适当的指导。
首先考察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性补贴界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不作为,揭示了wr0反对政府以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低价竞争的鲜明立场。可申诉补贴给出了政府和企业谨慎使用补贴的准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利用这种补贴以低价策略参与竞争时有所节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因为不论是对企业特定科研活动的支持还是对落后地区和改造现有环境设施的资助,这类补贴都无法直接导致相应产品价格的降低。显然,不可申诉补贴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价竞争或挤占市场,而是指出了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走上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基本途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这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就给出了从禁止特定的低价竞争到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再到鼓励非价格竞争的基本轮廓。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和企业责任
在当今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构建能够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系统以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科技新体制对此,WTO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科研活动的资助规定为不可申诉补贴,从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从事特定科研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1.对基础研究资助是政府的责任。基础研究通常是指与工业或者商业目的无关的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扩张。尽管一般认为,基础研究本身并不会形成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但它却是形成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资助不受协议约束,不论其研究的主体是特定企业还是高等学校、研究机构。
2.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商业性前期研究活动,通常是直接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活动,包括两种情况:①工业研究;②竞争前开发活动。当政府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对象有特定企业时,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合法费用的75%,或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活动合法费用的5O%,或者不超过该两项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则由企业承担。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而不包括特定企业时,此类资助不受协议约束。
四、基于WTO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风险与成本责任。这也是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率及国际排名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科技体制创新,就是要在现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明确企业对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投入责任的基础上。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指导,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切实改变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倾向,这是知识产权创新所必须的环境要求;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要加大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关键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和商业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为之寻找适宜的市场应用机会,从而启动企业为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的投入和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