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论

在笔者看来,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它包含着感性的价值认识和理性的价值认识两个方面。所谓理性的价值认识即是价值理论,它是有一定系统性、整体性、独立性的价值理论单元,亦称为价值论。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论

1.法的价值的定义

(1)法的价值的不同定义

法的价值一词在当今的中国法学著作中,已时有所见,有的写作了专门的著作予以论述,有的《法理学》著作将其作专章或专编讲解,但对其基本含义的理解仍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学者们对法的价值的定义还有许多,以上仅是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而已。

(2)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律现象,首先是指法律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其次是指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行为和其他法律现象;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之一: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的意义。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具有多元、多层次性。法的价值的多元、多层次性是以人的需要的多元、多层次性作为主体根据的。但是人的需要包括人已经认识到的需要和人尚未认识到的需要。对于两种需要的满足都是法的价值的表现。只是一个是人所认识到的价值,一个是人尚未认识到的价值而已。

法的价值应当是主体内心确立并确信的绝对超越指向。人们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总是法发展的重要动因。客观世界作用于人而产生的对于法的需求,仅是法的价值的一个前提,满足这种需求是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但它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法的价值还应当,而且也确实具有人们的期望、追求与信仰的意义。人们在运用法满足自己需要之前、之中、之后都对于法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精神寄托或精神索求。这种精神的寄托与索求也是法的价值,而且也许是更为重要的价值,它具有更大的精神意义。它是由主体内心确信并追求的。

法的价值也因其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而使其具有永恒的指导意义,成为人类法实践的永远追求、不断完善的动力。所以,在最终意义上,人类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法的价值追求,但也正是这种无法完全实现的追求,使人类在法上的前进步伐永不停歇。法的价值的超越指向意义使法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们关于法的崇高希望、精神支柱和信念依托。

理解了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使我们能够理解历代圣哲、先贤、清官为什么能为法的实现,死而无怨、死而无憾。历史上,不乏为了法而无视权贵,甚至敢于牺牲的勇士。他们何以能为法而视死如归,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清楚其行为对于法的意义(实际上是对于人——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在于内心确信为法的理想而捐躯具有无上的荣光。

理解了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才能使人们具有为法而献身的精神。其实这种献身精神并不仅是为了实现法,更是为着实现法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

法对于人的意义中,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与人的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三个方面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是法作为价值客体必须具有的。同时,由于法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人们在创制它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它的价值。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所以它才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

2.法的价值观

法总是与一定的价值观相伴随的。法是一定价值观的产物、载体和表现。这种价值观的核心为法的价值观。尽管法总是与一定价值观并存的,但人们对于法的价值观总有不同的认识。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从人们对于法的认识角度,提出了关于法的三种价值观。他说,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所以对法可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关于价值的观点,即将法看作一种文化事实,这是法律科学的特征;第二种是评价的观点,即将法看作是文化价值,这是法哲学的特征;第三种观点是克服价值的观点,这是法的宗教哲学的特征。对于拉德勃鲁赫的见解是否正确姑且不论,但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各种关于法律的认识都与价值观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法的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思想意识。它也如同其它价值观一样,在广义上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大部分。在狭义上仅指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一种概括认识。而理性程度很高的法的价值认识,往往被归入法的价值论范畴。

法的价值观对立法、执法、守法都具有影响。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他们的立法、执法、守法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指导下作出的。这些法律行为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满足行为人自身有关法的需要的途径或手段。

法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法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的影响,也是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而发挥作用的。例如,人们捐赠的法律行为,总是与人们的价值观不可分离的。人们对于特定法律现象的爱憎,乃至自己是否愿意作出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都会在事前作出价值判断,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判断,调整或调节自己的行为。对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与自己无干的法律现象的认识,也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前提和内容的。法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的结果。

法的价值观反映着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法的价值冲突在人们之间,多数都是通过价值观的冲突表现出来的。有的人首选自由、有的人首选平等;有的人首选秩序,有的人首选正义,等等,以及在自由与秩序、效益与正义、平等与人的全面发展等相矛盾时,往往都是以社会成员的观念冲突的方式展现的。法的价值观的冲突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化。

不同的人会拥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观作为人的主观意识,与人的个体状况具有密切的关系。一个人的性格、习惯、境遇、知识等都会对人的观念产生影响。也正是因此,沃克在我们的上述引文中才说,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对于具有不同人格特质、不同的社会、伦理及其他观念的法官来说,不同的价值所占的位置会有所不同。这不仅限于法官,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法的价值观会受文化发展,包括思想道德、社会哲学等发展的影响。人的观念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法的价值观与整个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社会观、世界观都是互动的。其他观念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法的价值观的变化。

3.法的价值研究与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研究是法的价值论得以建立的前提和过程,也是法的价值论得以发展的动力。法的价值论是法的价值研究的理论成果。法的价值论,也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理论,是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性认识,往往以学说、理论作为其表现与存在的形式。或者说,法的价值论是以学说、理论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理性认识。

法的价值论的形成有一个理论发展的过程。它需要一些,而不是极个别学者的探讨。学者们经过自己的理论研究和深入思考所获得的,对于法的价值的较深层次的系统认识,即是法的价值论。否则,至多只能称为法的价值观,而不是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的形成必须依赖法的价值研究。中外法学界法的价值论的启动、进程、成果都有较大的差异。

西方法律思想史告诉人们,法的价值的研究从法出现时就产生了,并逐步向前发展,经奴隶制法学,中世纪神学法学,到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其后,法的价值研究在19世纪稍有回落,到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的价值研究获得了新的历史机遇,迎来了法的价值理论发展的重要时期,出现了以法的价值为研究中心的新自然法学和政策法学。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德国的拉德勃鲁赫、美国的富勒、法国的维莱、比利时的达班、英国的菲尼斯等,都把法的价值作为自己学说的中心内容。政策法学的代表人拉斯威尔、麦克杜格尔等人也把法的价值列为自己的中心课题。以至于现代西方法学研究者将他们的法学理论直接称之为价值论法学。

(三)法的价值的内容

法的价值的内容,从不同角度考察,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最经常的是从价值准则的角度将法的价值或多或少地分别论述其中的秩序价值、文明价值、效益价值、理性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正义价值等。由于本书第二编将就各个主要的价值准则进行较为具体的论述,所以,在此,笔者仅就其外的价值内容作一些探讨。其实,以下仅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的价值的内容所作的概括和论述。

1.法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

法的个人价值是指法对于个体的自然人的意义,是指它在何种程度上对于个人的意义。法的群体价值则是法对于由个体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群体,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阶层、阶级等的意义。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对于社会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保障社会存续,促进社会发展。法的人类价值就整个人类来看,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历史前进的表现,也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之一。其中,个人价值是最基本的,群体价值、社会价值都是个人价值的集合和延伸。人类价值是以个人价值作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人的类的普遍性的价值。法的价值的以上类别划分是从法的价值主体的外延角度讲的。这些价值未必都存在于同一具体法之上,它们可能并存、可能残缺,也可能相互冲突。从整体的法上讲,以上几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2.法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

法的物质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对于人的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意义,是法在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方面对于人的意义,也包含着人在物质活动方面的超越指向。法的物质价值有益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物质资料的丰富,使人的物质需要得以满足并获得新的起点。法的物质价值更可以使人类的物质生产等超越纯粹的物质范畴,使其不仅是一般动物性质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具有一定的超物质的精神意义,即法的精神价值。法的精神价值,一是指法调节和发展人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二是指法作为人们心理上的依据、支柱和目标,使人们获得安全、自在、愉悦等心理感受,并作为永远的精神指引。

3.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

法的规范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适应人们对于规则的内在和外在要求,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评价人们的行为。法,它可以以规范的形式明示人们某种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或法律不正当性、法律有效性或法律无效性、法律合理性或法律非理性等。

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通过其社会作用对于人与人关系的意义,是对于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的满足。从社会意义上讲,法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等都属于法社会价值的范畴。

当然,法的规范价值与社会价值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的任何价值都是社会价值,包括法的规范价值在内。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划分,也只是在相对意义上进行的。从相对意义上讲的法的规范价值与法的社会价值,前者只是手段性价值,后者才是目的性价值。

4.法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中并非每一价值都是等量齐观地同等重要的。单独的每一个价值都是法的目的。而在众多的价值之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有的价值只是另一些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有的价值则是其他价值的目的。前者可以被称为手段价值或过渡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后者可以被称为目的价值或目标性价值。例如上述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就是一例。规范价值相对于社会价值只能是手段价值,社会价值相对于规范价值则是目的价值。再如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自由价值。二者间,秩序价值在总体上只是自由价值的手段价值,自由价值才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区别了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才能更好地把握法的价值的方向,避免法的价值选择上的失误;才能正确处理法的价值间的某些冲突,以手段价值服从目的价值,以手段价值服务目的价值;同时,也才能更好地促使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避免在法的价值追求上的随意偏颇。

法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这首先是由手段与目的的相对性决定的。一个手段价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手段价值,而是目的价值;一个目的价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目的价值,而是手段价值。一个价值是手段或是目的,是与对应的主体相对而言的。其次是由手段与目的的可互换性决定的。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法的价值是另一种法的价值的手段;在另外情况下,另一种法的价值也许是一种法的价值的目的。相对应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是互换的。

对法的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的划分对于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及价值冲突的解决,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意义。对其,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既不可教条化,也不可随意化。

5.法的指引价值、预测价值、评价价值、制裁价值和教育价值

6.法的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

法正价值、零价值、负价值的判断往往因评价主体不同而有一定差异,这是必须注意的。但就整个人类来看,就法发展的历史倾向来看,法的正价值毕竟是主流,人们应努力扩展和充分实现法的正价值,避免法的零价值,杜绝法的负价值。

7.法的表面价值、潜在价值

法的表面价值是法明确地表现出来的法对于人的意义。这种意义具有已然性和现实性,较为直观地体现为社会实在。法的潜在价值,是法深层的价值,它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人的某种需要也离不开它。然而,它却深藏于法表面价值之下的底层,难以为人们发现和认识。

8.法的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预期价值

法的现实价值是法已展现的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或社会现实。法的未来价值则是法尚未展现而在将来才能拥有的价值,就目前来说,这种价值还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而已。法的预期价值是人们在法尚未发生价值时就具有的对该法的价值期望,被期望的法的价值即是法的预期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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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体系被看做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包括,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三个子系统。 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例如https://www.jianshu.com/p/e873247c34de
3.法的价值的内容注意: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https://www.bangxuetang.com/points/detail/?sid=60&bid=1419&cid=16947&nid=16949&pg=3
4.简述法的价值概念?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即法的目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和法律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时代性特征,这是由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与社会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价值观不断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法的形式价值是法律制度所具备的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其中,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61106&cid=4
5.法的价值之概念辨析?政治?理论大视野?文库?宣讲法的价值包括:法的确认性价值、法的分配性价值、法的衡量性价值、法的保护性价值、法的认识性价值等。 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本身的价值,即指,法作为法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具体说来,这种价值包括,法使自由与纪律高度统一的价值;法使社会在稳定中发展的价值;法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http://www.71.cn/2012/0105/657455.shtml
6.论法的价值(陈驰)那么,实证主义法学是否因为排斥法的价值的研究,就一无是处呢?当然不是。实证主义法学学者在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形式时,就已经揭示了法的运作机制和法的性能,自然也就揭示了法本身的形式价值(当然,法的价值还包括法的实质价值);同时,实证法学派作为自然法学派的对立面,在与之论争的过程中也间接的帮助自然法学家们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69187976
7.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法信在所有的法的价值中,法的基本价值凸显着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法的基本价值对于法来说,体现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其次,法的基本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指导着法的作用,离开了法的基本价值,法的作用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次,法的基本价值制约着法的发展,人类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认识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331
8.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是什么法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正义是人类共有的内在精神,是法的实质价值;秩序则是人类共有的外在需要,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寓于秩序之中,又通过秩序得到了保障。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法应当是正义和秩序的结合体,法应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https://www.m.jinbiaochi.com/qgzj/news_94903.html
9.考研知识点打卡808法理学:法的价值释义【考点分析】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本节掌握法的价值的概念、属性。在答法的价值的相关题目时,可以答上法的价值的概念,可能会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进行考察。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一)概念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795914144580486
10.公务员备考资料: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吉林公务员考试网【例】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哪种原则?https://jl.huatu.com/2023/0925/2550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