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应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还应是一个文化问题。《旧唐书·魏徵传》中记载李世民曾留着眼泪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警醒人们应当借鉴历史文化的得失以帮助对当前问题的思考。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研究传统中华法治思想,借古促今,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应尽的职责,本文就道家法律思想及我国法治前行方向做了一个小小的思考。
一、道家简述
道家,又称道德家,(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称为道德家,《汉书艺文志》始称道家,列为九流之一)是我国本土产生,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在中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重要思想学说流派之一。司马迁在《史记·列传·太史公自序》中写到“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执,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
道家思想始于老子,经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产生了黄老之学,魏晋时期又促成发展出玄学。在春秋时期,老子总结了古老的道家思想,形成了无为无不为的道德理论。东汉时期的道家弟子张道陵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并成立了道教组织。该组织伴随着中国历史走过了几千年的长河。道教思想继承了中国古来的原始宗教思想、道家思想与神仙思想,还融合了阴阳五行说,同时,也吸收了民间的巫术、方术,道教文化、道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的大汇集,是东方思想文明的璀璨明珠之一。1
道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有:无为、自然、阴阳五行等。
二、道家法律思想简述
虽然道家始祖老子对法律持批判态度,但道家并非绝对排斥以法律治国。《道德经》中直接阐述“法”的论述不多,但其中所用“政”、“正”、“制”、“器”、“言”、“兵”、“杀”等概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实际上包含有老子治国的法律思想。下面就做一个简单概述。
1、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老子》又名《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老子大力提倡“无为”、“自然”、“不仁”、“无私”,批判“以德治国”、“以智治国”、“以力治国”。老子有“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憧憬“小国寡民”、“我无为而民自化”、“无为而无不为”,提倡“无欲”、“不争”,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述被后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2
2、庄子自然主义法律思想
庄子主张“天道”为源,效法“自然”。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老子主张取消一切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3
3、黄老学说的法律思想
何谓黄老?王充说“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它始自战国时齐宣王稷下学宫、兴盛于秦与汉初,以老子思想为基础,寓托于黄帝以主张现实政治改革,其代表著作有《吕氏春秋》、《黄帝四经》、《鹖冠子》、《淮南子》、《文子》等。黄老学说在礼法关系的探讨中走向成熟,通过兼容百家趋于完善。以慎到为代表的稷下道家学派,以“理”为核心,崇尚“名法”、反对德治,是黄老学说的思想源头。黄老学说法律思想有以下一些内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强调“名具法令”、“进退循法”、施行“约法省禁”、“尊主安民”,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4
黄老学派认为“道生法”,“无形无名”的道向“有形有名”的现实世界转化而生法:“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黄老学认为人道与天道相统一,据此肯定法律的作用:“人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天之于人,有以相通也。”“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生死存亡之所在。是故万举不失理,论天下无遗策。故能立天子,置三公,之谓有道。”“凡能用名法权术,而矫抑残暴之情,则己无事焉,己无事,则得天下矣。”“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在黄老学派眼中,制定法律是“圣人”和“人君”的特权:“生法者我也,成法者彼也。生法者,日在而不厌者也,生成在己,谓之圣人。”“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
黄老学派认为法律具有客观性:“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黄老学派认为法应具有公正性:“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信赏罚,所以治也。”“法者使去私就公。”“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黄老学派主张法应具有稳定性:“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他们主张依法治国,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案法而治则不乱。”“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不能乱。”他们认为执法是“循名责实”的过程:“言事者必究于法,而为行者必治于官。上操其名以责其实。”
黄老学派提出了以道变法、因时变法的理论:“礼义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务相反也,时事异也。”“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因循”是黄老学派提出的另一重要理念。“因循”就是顺应,发端于老子“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思想。黄老学认为“因”的标准是自然,“因”的对象是万物,特别是人情,“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他们主张法律的制定要体现因循原则,要考虑人的本性和社会风俗等因素:“先王之法籍,非所作也,其所因也。”“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也。因其好色而制婚姻之礼,故男女有别…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悬而不用。”5
4、阴阳五行学说所包含的互动平衡法治观
阴阳、五行学说起源于我国原始社会时期,是朴素哲学观的具体体现,后经道家吸收改造,用于解释天人关系和天人变动,尤其在医学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从成为中华传统医学的重要基础理论。
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是以五种既相生又相克的事务来阐释人与自然万物的规律,主张从而利用这种规律来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体内部各脏器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阴阳平衡。6
可以说阴阳五行学说即使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它包含了和谐的思想,包含和谐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间、人体内部各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三、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1、崇尚自然,以自然法则为至上。
2、具有极强的批判性,认为儒、法等诸家学说背离“大道”,而背离大道正是天下大乱的原因。
3、有朴素的法治和平等思想。
4、用阴阳五行学说来解释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灌输维护阴阳平衡、五行相生相济的方法论。
四、道家法律思想的缺陷及可取之处
1、无为而无不为不可取
道家法律思想既有精华亦有糟粕,道家主张无为而无不为,这种消极思想是极不可取的。如果没有人类的为,人类文明将不复存在,我们与天地间的野兽将毫无区别,以无为而达无不为只是一种朴素而原始的美好愿望,人类社会要前行,当为也应为,只是我们要警惕戒除胡为、乱为、不按规律民心之为。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利益的划分、社会管理的实施、矛盾纠纷的处理将在共产主义社会来临之前伴随我们始终,面对社会纠纷及社会犯罪的凸显,我们必须要为,我们应当勇敢的站出来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2、黄老学说部分主张有合理性
黄老道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平等、以法治国等朴素法治理念在当前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指导意义。
3、阴阳平衡学说对分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次有指导意义
阴阳五行学说的平衡观对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体系关系,法律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论,对此在下一部分重点详述。
五、由阴阳平衡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关系所想到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十八大确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彰显了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倾向,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每个法律人所应当坚持的工作倾向,应当在每一个个案中予以体现和维护。
1、法律内在价值具有选择倾向性
法律具有目的性,决定了它具有选择的倾向性,简而言之就是保护谁、反对谁的问题。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器,是解决社会矛盾、防止社会无序、化解利益诉求冲突的最终手段。法律的这些功能,将主要通过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来逐一实现。法律的目的性、法律选择的倾向性决定了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的选择,是保护那些人,还是打击那些人,是觉得哪些人有理,还是那些人无理,法律人法律活动内在的坚持原因。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3个层面,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其实,这24个字虽然包含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的价值观,一旦纳入法律人的视野,从行为人角度出发,将不难发现,它仅仅包含针对国家、针对个人两个对象,在这里社会和国家是一体,他们都是集体的一种具体体现,可以作为统一主体而纳入法律考量范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公正、法治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社会或集体),而自由、平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个人。
3、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中不同优先选择会产生差异
纵观人类历史,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选择比重不同的社会比比皆是,而且以强调集体主义优先占据绝大多数。集体主义中服从,情调义务优先,个人主义重权利,强调权利优先。
一味强调集体主义的社会,长此以往就形成漠视或者牺牲个人人权的社会风气,出现以公害私的恶性个案;而一味强调个人主义的社会,长此以往,就会使社会生产效率低下,生产停步不前,社会意见难以集中统一,国家力量降低。如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倾向于集体主义,在国家生活、家族生活中形成了漠视个人权利,只强调义务的传统,甚至直接侵害个人权利,“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这一传统的具体体现。在个人社会生活中,个人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的满足,就出出现仇视社会和国家的思潮,与国家、社会对抗将成为一种风气,国家的力量和作用将极大的收到消弱,比如在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大规模示威阻挡政府核电项目、石化项目的群体事件。
在理想社会中,如何处理处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优先的问题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4、阴阳平衡的道家法律思想观对选择法律价值选择优先的启示
阴阳范畴可以比类解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说文解字》中说“阳,高,明也……因,暗也,水之南山之北也”。所以凡是运动的、外向的、上升的、温热的、无形的、明亮的都属于阳,静止的、内守的、下降的、寒冷的、有形的、晦暗的都属于阴。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片面强调国家主义或是个人主义都是不可取的,这好比阴阳学说中“孤阴不长,独阳不生”的道理,所以我们对两者的价值选择可以做如下思考:1、国家和个人需要共存互动,国家极权主义和个人极权主义都不可取;2、强调个人主义优先、国家主义优先都是不可取的,应该同时强调两者并存共重;3、法律人在执行法律时实现个案公平时,必须分清两者的关系,有守又舍,促进国家与个人的良好互动,保障民强促国富,国富更保民强。
[参考资料]
1、石桥青,《道教一本通》,山西师范大学出版,2009年12月版。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王晓毅,《国学举要道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
4、饶鑫贤,《法律史论丛(第三辑)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略说》,中国社会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
5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6、吴敦序,《中医基础理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