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
一、司法公正性的评判标准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需要明晰司法公正性的具体评判标准。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性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多层次的内涵。仅从司法裁判角度说,我们要实现的公平正义,首先是实体上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实质合理性,而不仅止于该当法律构成要件的形式正当性;从程序上说,展开各种诉讼活动,无论快慢繁简,皆应体现便民利民的基本理念;而非设置各种规范门槛或玄机,使审判活动沦为“诉讼竞技场域”。进一步说,司法公正性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应当尽力发掘其赖以建立的客观事实基础,使主观认知具有相对可靠的识别度,进而达成可比较、可评判的预期目的。有鉴于此,借鉴哲学上关于公正性的一种表达,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之精髓,司法公正性的评判标准,可以相应设定:一是同类案件裁判上的大体一致性;二是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上的相互协调性。所谓适法统一的任务,在此即与司法目的性高度契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