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性原则党内法规规范性
明确性(或译为“清晰性”)被富勒视为“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①]。党内法规在形式、内容和实质上均体现出与法相一致的基本特征。因此,党内法规亦应与其他类型的法相等同,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明确性原则。在现有文献中,尤其是有关党内法规的制定问题的文献中,仍罕有专门针对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展开分析的文献。基于此,本文拟对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理论意涵,当前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建构贯彻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等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在法技术层面助益于党内法规质量的有效提升。
一、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一项原则的提出与阐释
(一)明确性原则的提出:模糊性现实与明确性需求紧张关系之缓和
在展开对明确性原则内涵、逻辑与机理的阐释之前,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于:党内法规何以需要一项名为“明确性”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够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提供何种助益,亦即提出和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问题意识何在。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发展情况来看,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提出,源于对党内法规规范模糊性现实与明确性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体现在理论层面,即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规范在部分程度上导致人们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一再争论,体现在实践层面,即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规范在较大程度上会影响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与执行力的提升。
基于有效缓和党内法规规范的模糊性现实与明确性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回应自理论和实践中对党内法规属性与功能的现实需要,我们可立基于《制定条例》第十五条所提出的“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出效力涵盖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二)明确性原则的基本意涵:理论内涵与效力范围
根据《制定条例》第15条关于党内法规“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要求制定主体对党内法规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在党内法规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适用情形。基于规范党内法规内容表述的目的,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定、解释和适用全过程,被视为一项效力涵盖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原则。
第二,明确性原则还应当是一项党内法规的解释原则。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程度则关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13]从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两个方面来看,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亦应遵循明确性原则展开解释活动。一方面,从理论层面看,与其他成文规范相似,党内法规的解释机制,适用党内法规的必然过程,也是消除其条文不明确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从现有党内法规解释实践来看,党内法规解释多以抽象条文形式体现,因此,此类党内法规解释本身亦有可能出现表述上的不明确问题。另一方面,从规范层面看,根据《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若党内法规解释不能遵循明确性原则,则可能出现一项本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规则为一项亦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解释的尴尬现象。
第三,明确性原则亦应是一项党内法规的适用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类似,党内法规的活力存在于其适用过程之中。恰如拉伦茨所言,“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14]。许多在制定时看似明确的党内法规正是在其适用过程中才被人们发现尚不够明确,而这些法规本身也会随着其适用而被赋予明确的意涵。在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往往并不直接阅读和接触党规条文,而多是通过依照党规制定的党的政策、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党规作出的党内纪律处分通报、党内组织决定等了解党规的具体内容。因此,党内法规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种文本,应当成为贯彻明确性原则的重要载体。故而,明确性原则不仅应是一项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和解释原则,也应是党内法规适用中遵循的原则。
二、现实问题: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尽管按照《制定条例》之规定,多数党内法规在制定实践中都尽可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在现实中,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仍存在着诸多困境。总的来说,这些困境可被归纳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集中体现为如何消解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前的矛盾,后者集中体现为如何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以类型化方式分析和消除不必要的模糊性表述等。
(一)理论质疑:明确性与模糊性、政治性的逻辑冲突有待释明
在确立和论证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时,如何解释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实践逻辑矛盾,如何证成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可能性与可能限度,成为我们必须着重论证的重要理论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至少有以下三点理论质疑有待进一步释明:
第一,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明确性只是一种理想中的“应然目标”,终极意义上的明确性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因而确立明确性原则的合理性有待确证。明确性一直被普遍视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被部分学者视为法的本质特征,但随着立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律是明确的、肯定的规范,但法律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义模糊的情形,是谓法律的模糊性”[15],甚至有学者认为“整个立法活动始终都在与模糊性打着交道,模糊形式立法语言的基本形态”[16]。大量的立法实践证明,由于立法原则的要求、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语言意涵的多样性等原因,任何立法者都无法做到制定出绝对明确且不会产生任何歧义或模糊性涵义的法律规范。易言之,与只存在于理想中的确定性恰恰相反,“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绝对属性”[17]。
(二)实践困境:现有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表述
三、制度建构: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实践路径
要消解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就必须以解决上述问题为核心,在充分诠释理论疑问的前提下,构建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为此,应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提升党内法规的理念明确性、文本明确性和实施明确性,形成一套合乎法学基本原理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实践路径。
(一)理念明确性:正确理解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适用方式
要消解贯彻明确性原则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困境,就必须正确认识这一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的关系,区分当前制定实践中出现不明确性表述的主客观原因,正确认识党内法规正确性与明确性之间的关系,形成对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正确理解。
第一,正确认识明确性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突显这一原则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独特功能,着力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保证党内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体现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4],在这一目标之下,如何尽可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应成为当前我们认识明确性原则制度功能的重要切口。因此,尽管实现党规规则的绝对明确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应然”状态,但我们当前亦应将这一原则视为党规制定、解释和适用中必须恪守的原则,将党规规则的明确性视为考察制定质量的基本标尺,而不应在理论上形成“模糊性既然无可避免,何必追求明确性”的错误理念,更不应在党规制定实践中形成“制定党规无须像制定国法那么‘较真’,画个粗线条、有个‘杠杠’供参考就可以了”[25]的不当观点。
(二)文本明确性:党内法规制定的精细化与技术化
现有党内法规中出现不少模糊性、概括性表述的主要原因是受“粗放化”制定理念的影响所致。因此,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改变这种制定理念,以精细化、技术化的制定方法,尽可能提升党规的明确性。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应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尤其是加快配套性法规的制定进程,以及制定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明确性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的明确性。
(三)实施明确性:构建有效的党内法规解释与适用机制
“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解释者借之以理解本有疑义之文字的意义。[30]因此,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立法走向明确性的必经之路。对于党内法规而言,要贯彻明确性原则,不仅要在制定阶段尽可能做到精细化、技术化,还应在党规适用阶段,积极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使存在一定模糊空间的党内法规规则因解释而走向明确。
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制度,以与党内法规实践紧密结合的党规解释细化党规原则性规范,消解模糊性表述在适用中的负面影响。与国家法律相类似,唯有通过解释,党内法规的法规规则的恰当涵义才能得以明确。[31]尽管《制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法规的解释制度,但是由于当前仍存在着党内法规解释权分配不成体系、解释的规范化程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解释制度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频度仍然较低。一方面,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应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事)件的处理为切入,对党内法规文本中规定的较为模糊的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细化,发挥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的“释疑”功能。另一方面,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应以解决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入,以填补党内法规规范中出现的法规漏洞为目标,对党内法规文本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兜底性条款等加以明确,发挥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的“补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