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摘要]国际经济法课程综合性、实用性强,国际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开设和教学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面临很大困境。在分析其原因的同时,通过转变观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训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是一门交叉或综合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的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

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不足和困境

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

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

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

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

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

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

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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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腊梅,李旭鹏,张真真.多元法律文化下国际经济法教学刍议[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xx(1):62-63.

[4]胡宏雁.刍议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2):141-142.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有以下新动向: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联结和互动;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及发展等。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就是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及其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与其说这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

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一)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在WTO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年的51610亿美元增长到了20xx年的91240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其中只有1998年和20xx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和319%。其余年份均有3%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以上的年度有4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20xx年和20xx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1519%,20xx年比20xx年增长21%。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xx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自20xx年至20xx年,世界GDP从32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108671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近5713%,20xx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达到了1387915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xx年至20xx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xx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左右。③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xx年底,向GATTPWTO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xx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个国家、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20xx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协定和NAFTA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二)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体制之内。(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某一国家(地区)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例如,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

再比如,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IASO)等。其中,IASO目前在世界上112个国家中设立了153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

尽管IASO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根据联合国《20xx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x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国家x府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这个趋势如何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公平互利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都会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职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作用、效果、意义,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由于学说不一,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规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大到国营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家。打破了法律各部门的界限,强调了各部门的相互合作。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常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的意见法律法规而综合起来的法律体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所以要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

20xx年,中国加入WTO,逐渐熟悉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一些必然的国际趋势,例如国家间在各方面联系的更加紧密,更加开放;以及为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发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个大趋势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当代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合作的缺失将必然影响到经济全球化长远的协调发展。WTO作为一个贸易组织,处理家想扩大其职能范围,将一些不平等的只能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国的是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这就必将需要法律的约束。如果发达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霸权主义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逐渐增强

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显要的变化,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中纷纷采取了相应的一些措施,首先以地理位置为条件,在一些国家范围内计划或制定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形成共同的贸易市场。其次以各自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基础,制订贸易协定,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强化贸易壁垒,共同抵制外国产品对共同市场的冲击。”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以及“欧盟”。调整这些经济贸易开始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随着组织的发展,国内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于是,经济组织之间推行国际经济法势在必行。各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国际经济法。

总体来看,WTO体制的产生更好的让国际经济法得到充分的运行,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金融等交易领域,而且发展一定会更加完善,这些规则对各成员方具有一定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没有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重要的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历程中一个长足的进步。

(三)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欠发达国家在资源配置、科技、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受到了国家综合实力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在定立国际条约国际法案方面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国际经济法的出台有效的使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通过对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货物、服务的交换活动。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贸往来越发繁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世界贸易格局形成和衍变的必然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最为突出。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世界各国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它的作用和地位早已在众多的方面完整地展现,涉及到国际间法律、货币、投资、债券、金融等方面的纠纷与问题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法规来平衡的。如果能利用它,这样不仅发展中国家能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的能力,还可以减轻世贸大国给他们施加的压力,为经济潮流翻腾下的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如今,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交往水平的提高,引起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就拿我们国家为例,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认真研究并学习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融资和其他引进外资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商的投资。

当然,在中国市场同样存在着这些国际经济问题,例如倾销反倾销、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迫切的等待有关部门的解决。所以,要应对如此复杂和混乱的市场经济问题,法律是最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而国际经济法便是这一手段中最有力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使国家自给自足、独立自主的经济时代迅速结束,显然,它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为国际间经济主体的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世界贸易的保护伞和守护神,它保障了国际经贸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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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理解法理法规与法律实践法律教育与宣传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能够增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能力,也有助于建立起一个依据普遍承认且普遍遵守之正义规范下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标签:菌类资讯https://www.6vjxuc8a1.cn/jun-lei-zi-xun/452036.html
2.法律智囊团解析纷争之谜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法律知识内容大全不仅包括了基本的法理学原则,还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如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了解这些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还能在面对各种复杂问题时提供依据。 三、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界定 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59907.html
3.考研政治思修和法基复习方法12篇(全文)例如, 在讲授《感受法律的尊严》一课内容时, 其中“法律是唯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定的准则,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人人都必须遵守, 它具有权威性, 任何人都不得违纪”这句话适宜拟定为填空题的形式, 一般将“惟一”、“普遍适用性”、“权威性”作为填空的内容。而“法律由国家规定, 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使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48gf6g4.html
4.法律小常识百问解析法治生活的智慧指南法律基础知识 什么是合法? 合法,即符合国家或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不违反任何相关条例或规章制度。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律源自哪里? 中国的立法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基本自治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56538.html
5.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与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https://gd.huatu.com/tiku/2423081.html
6.论国际法的法律性(精选6篇)(三)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的自发的形成的,因而得到了普遍认同。在适用范围上,它是在某一领域或者是某一行业普遍适用的,可以说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国际性。不同于由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通过各国直接协商而达成的条约,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过程不受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x8itfy9.html
7.制度成本与规范化的反垄断法中外法学新刊[73]因此,法律既然是普遍适用,并用以引导行为,那么法律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以及可预期性,否则就无法实现前述功用。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的这种演绎证立模式(以司法三段论为典型形式)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它至少揭示出了这样两个重要内涵:其一,法官的司法判决是建立在已确立的一般法律规则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5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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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普世价值”说(上)“普世”有两种含义:一种从横向看,是指价值的普遍适用性,即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 如果某种价值观只有一部分人赞成,另一部分人不赞成,那就不能叫做“普世”的。即使是大多数人都主张或具有这种价值观,也不能自称为“普世”的,因为还有人不赞成、不具有这http://socialism-center.cass.cn/yjzl/201006/t20100612_2404712.shtml
10.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律师普法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 (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https://www.110ask.com/tuwen/16898500163835306379.html
11.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是什么?网友(匿名用户)职场问答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https://zq.zhaopin.com/question/6033751/
12.伟大的基础理论(法律中的模糊性)书评社会选择论使用了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和约翰.芬尼斯(John Finnis)在不可通约性方面的著作,并补充提出了这样一个论断,即模糊语言适用中的不可通约性表明因模糊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意义重大,值得关注。 ……批评德沃金…… 在颠覆标准裁决观之后,本书最后得出的结论在有些人看来有些恐怖:当法律是模糊的时候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528467/
13.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具有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二审http://ytzy.sdcourt.gov.cn/jnangxqfy/400112/400095/9232768/index.html
14.德国发布《德国国家区块链战略》海外视窗咨询结果显示,这些通证在企业和项目的融资中,其适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但通证也同时被认为在未来五年内具有很高的潜力。而建立一套有约束力的立法框架以保护投资者,则被视为通证得到积极发展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框架还应该建立法律保障,以满足明确地证明特定通证设计的法律含义所需。 https://www.fjlib.net/zt/fjstsgjcxx/hwsc/202003/t20200304_431838.htm
15.违约损害赔偿(一)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 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债的行为。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于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在不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达到违约责任的目的时,都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因此,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