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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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表达的想法能否实现?)

法言俗语

如前文所述,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我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他人发生利益交往。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意思自治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干预,依据我们作出的法律行为的不同状态,法律会对民事法律行为体现出不同的评价态度,并作出相应程度的干预,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效果。通俗地讲,就是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后,法律能否让我们“得偿所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意味着法律自始至终对该行为持否定态度,即行为人不能够达成其意思表示所体现的行为目的,且法律将强制行为人恢复之前的权利义务状态。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返还无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简言之,就是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有义务尽量让一切“恢复原样”。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比如,在一份合同中,部分条款因为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部分条款当然无效,而其余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够继续执行的,则该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双方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小张在花卉市场王老板处求购两种观赏花草,王老板在听闻小张想购买的花卉种类后,挑选两盆花卉向小张推荐,称这两盆花的品相在小张想要的花卉中是最好的,并要价10000元,小张欣然同意,付款10000元后,购得两盆花卉。

法官说法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当然保护。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人有责任让受其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我们都必须在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度范围内开展民事活动,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日常交往中,如果需要与他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辨识对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采取对应的行为策略,以避免被动。

2.在处分自身的权利义务时,要通过语言和行为真实准确地向外界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日常交往中,要注意辨识对方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察觉到行为相对人的内心想法与其言行并不一致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我们都必须在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下开展民事行为,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保护“不辨是非”的人和违法悖伦的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民法典》排除了那些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这样就进一步缩小了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范围,有利于鼓励交易。强制性规范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而言的,具体来说,强制性规范就是规定行为人应当如何、不得如何的规范。例如,毒品买卖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违背这类不得如何的禁止性规定,买卖行为自然无效。如果行为人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就是指我们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或者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将夫妻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儿子小张今年14岁,寒假期间,多次使用父母用于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向某科技公司账号转款,用于打赏公司平台主播,共计打赏10万元。张先生知道后,要求科技公司全额退还打赏金额。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公司秘书王某,为追求王某,多次购买黄金首饰和贵重礼物赠与王某。张太太得知后向王某主张返还财物。

小张的打赏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张先生有权拒绝追认小齐的打赏行为,要求科技公司返还打赏的款项,拒绝追认后打赏行为自始无效。张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礼物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张太太有权请求王某返还张先生赠与的贵重物品。

1.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重大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从事和自己行为能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要超越行为能力进行民事交往。作为法定代理人时,要及时对自己的孩子或者监护的人的行为进行追认或者否认。

2.我们有自主进行民事行为的自由,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这样,我们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禁止的法律行为一定不要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产生想要的效果,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传统美德,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都是可以涵盖在公序良俗范围内。正所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行为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虚假表示和恶意串通(法律不保护“虚情假意”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行为人和相对人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会通谋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来掩盖真实的目的,我们称之为通谋虚伪行为。这些行为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干预,以确保正常的民事秩序。如果当事人为了掩盖一个真实的法律行为,而进行了虚假的意思表示,该虚假意思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小张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的汽车虚假卖给小王。这里的买卖行为就是通谋虚伪行为。老李担心子女攀比,将一套房屋卖给大儿子小李,但没有收取小李的房款。这里的买卖行为也是虚伪的通谋行为,实际的行为目的是赠与。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即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其实和通谋虚伪行为有重合的地方。如果一个串通行为也具有通谋虚伪行为的样式,实际上存在伪装虚假表示,那么,同上面所讲,伪装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因为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且损害了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也将其法律效果归于无效。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行为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相同。恶意串通是行为人通谋,主观上有恶意,后果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也不一定有虚伪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是真实的,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真实意思就是要进行借贷,就是要让第三人提供担保,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虚伪的意思表示。而通谋虚伪行为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有时出于人情或者其他考虑,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可能就是为了顾及其他人的感受或者其他原因,且该行为如果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是恶意串通。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一小赵和小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少交税,小赵和小杨签订了两份合同,房屋成交价不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价格低的合同即阳合同拿来交税,价格高的合同即阴合同才是双方真正认可的买卖合同。后来二人和小钱因生意结识关系渐好,小赵有闲置车辆一辆,小钱想正好要租一辆汽车。为了避免小杨有想法,小赵和小钱签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私下就把车借给小钱用了。

小赵和小杨的行为是通谋虚伪行为,也是恶意串通。小赵和小杨价格低的合同表示于外,逃避税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无论从虚伪的意思表示角度看,还是从恶意串通的规定看,小赵和小杨的阳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而阴合同的效力,则要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看,为了交易繁荣,体现自治,二人真实价格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而小赵和小钱的行为就是虚伪通谋行为,但不属于恶意串通。依据虚伪通谋行为的规定,租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果因为汽车产生了纠纷,则要依据借用合同的规范来处理,而不能依据租赁合同处理。

案例二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欠丙公司大量债务。乙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设备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实际变成一个空壳公司后,乙公司所欠债务无法实现。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则是一个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但不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乙公司将公司资产低价转卖给甲公司,实际上是侵害了丙公司的权益。甲乙公司系关联公司,甲公司明知乙公司的债务情况,甲乙串通起来损害了丙公司的债权利益,该买卖行为无效。

1.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民事交往中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通谋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否则,不但通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受到保护,还要为自己的串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误解了真相,失去了公平,可申请撤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我们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保护。但是人都会犯错,如果我们在作出这些行为时因为对行为本身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导致行为并非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思,应该怎么办呢?法律专门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来对这种情况进行救济,以最大限度保障行为人表达于外的意思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因为重大误解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如将出租房屋当成借用房屋,将出借金钱当成赠与金钱;二是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如将双胞胎弟弟当成了双胞胎哥哥而签订合同;三是对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如误将一颗人造水晶误认为是天然钻石,误将皮革沙发当成真皮沙发。除此之外,如果因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也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重大误解情况发生时,因为重大误解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拥有撤销权,但是这种权利不能随便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免行为人滥用这项权利。

如果我们正好处于危险困难状态,或者一时缺乏判断能力,有人利用这种情况,与我们订立了显著不公平的合同,法律同样赋予受损害的我们申请撤销的权利。如果发生此类情况,首先要看对方是否利用了我们的危困或弱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再看利用危困弱势是否导致了结果的显失公平。例如,利用他人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之机,低价收购别人的资产,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显失公平的例子,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一小张将家中祖传的瓷器花瓶卖给小王。小王请朋友来观摩,有懂行的朋友说这个花瓶看着不太像真品。于是小王将瓷器花瓶送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果然是赝品。小王找到小张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小张表示,因家中祖传,一直没有去鉴定也从未怀疑过瓷器的真实性。

小王对瓷器花瓶买卖过程中的标的物花瓶产生了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并非小张欺诈造成的,而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对花瓶产生了错误认识。所以小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这一买卖合同。当然,如果小张主张不知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各自返还,这样能更加方便快捷解决问题,节约社会成本。

案例二小李经营着一家企业,受经济形势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局面十分危困。小赵系同行业经营者,主动提供帮助,给予资金支持,但要求小李将核心装备廉价转让给他。小李被逼无奈,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核心装备让与小赵,小李的企业得以渡过难关。

小赵的行为就属于利用他人危困状态,导致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小李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买卖合同。如果小赵是以市场价格购买这个设备,即便有乘人之危的情况,但由于没有显失公平的后果,小李也不能享有撤销权。如果没有乘人之危,仅仅是小孙出于经营考虑处理资产,即便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也不能构成我们所说的显失公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小李不得享有撤销权。

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和标的物是核心要素,对这些要素有误解,足以称得上是重大误解。如果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非主要内容,如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产生错误认识,只有在不撤销该行为即会产生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销权。另外,遇到重大误解的情况,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撤销,不能进行变更。当然,行为人间达成合意的,可以不撤销而只进行变更,以最大限度促成社会交易,节约社会成本,避免资源浪费。

2.与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类似,法律赋予了显失公平受害方申请撤销的权利,该权利需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且只能是申请撤销,不能申请变更。且在认定时,要兼顾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要件,意在尊重意思自治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作出平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别人利用危困状态作出了对自己显失公平的决定,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欺诈和胁迫(遭遇欺诈、胁迫怎么办?)

常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还包括受欺诈和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同样对上述两类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救济。例如,在商场购物,商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销售给我们商品,这就是典型的欺诈,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一方因为对方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符合内心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才有权利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不享有撤销的权利。如果是在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因为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不符合内心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相对一方知道或者按照常理按正常人的思维看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那么受欺诈的行为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相对人一方不知道欺诈情形的存在,受欺诈方不能要求撤销。

如果由于受到胁迫产生了恐惧心理,因恐惧而进行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胁迫是指以给行为人自身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行为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胁迫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以不交付货物为要挟,迫使对方支付货款,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行为。胁迫非法有以下几种情形:(1)是目的非法,如“不帮我偷税我就举报你酒后驾车”;(2)是手段非法,如“不支付租金就砸你电视”;(3)手段和目的都非法,如“不帮我偷税就砸你电视”;(4)手段和目的结合关系非法,比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就举报你酒后驾车”。这些行为都可以构成胁迫,受胁迫方不区分胁迫主体是对方或者第三方一律获得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二小赵欲购买小杨的一套古董家具,但小杨不想将古董家具卖给小赵。小赵知道小杨特别喜欢家里的一条秋田犬,将其视为家庭成员的一员。于是威胁说,如果你不把古董家具卖给我,我就把你的秋田犬拉出去卖了。

小赵的行为构成胁迫,因为小杨将秋田犬看成了家人,小赵的威胁确实让小杨心生恐惧才把古董家具卖给他,小杨享有撤销权。

1.法律保护行为人自由表达内心意思,但是如果仅仅是被欺诈、被胁迫,但并没有违背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那么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意思表示不自由但真实,如果赋予撤销权,虽然能最大限度保障行为人自由表达意思,但却令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下降。所以仅当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时候,受欺诈、受胁迫的一方才能请求撤销。

2.在存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只有相对人知道欺诈情形的存在,受欺诈方才能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如果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欺诈一方不享有撤销权,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而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法律不区分是受相对人胁迫还是受第三人胁迫,都赋予了受胁迫方撤销的权利。因为在受欺诈的情形下,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还尚存在一些,毕竟是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虽然判断的基础出现了错误。但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自由意思表达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需要法律救济的急迫程度远大于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程度,故有此规定。

六、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限期行使,一撤回到行为前)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撤销权的所有人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但是,放弃权利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一旦放弃,撤销权就消灭,无法挽回。如果在撤销权到期前将标的物使用、转卖,或者明知可以撤销却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要求对方履行,都会被视为放弃撤销权。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作为撤销权的权利人,一定注意以上这几种行为,避免在不经意中丧失撤销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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