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政策执行涉及卫生计生、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其机构属性、服务内容不同决定了各方需在一定框架下发挥自身优势,合力开展工作。卫生计生及妇幼保健机构作为专业性婚检服务的监督和提供者,具有公益非营利性特征,按照婚检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婚检对象提供高质量服务。民政部门可在婚姻登记、社会福利等方面为婚检工作提供支撑,如湖北应城民政部门为婚检提供宣传引导平台,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告知其婚检的意义和必要性,提醒其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及知晓彼此健康状况,促进了婚检率的提升。财政部门职权特征包括监督与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广西武鸣县财政部门将免费婚检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婚检服务中心购置仪器、办公设备等,保障婚检工作开展。宣传部门需要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社会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居民认知,如湖北应城通过上门、短信、媒体、阵地宣传及专题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提高了群众对婚检的知晓率。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前,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各自在规章制度内办事,工作人员价值观和行为受法律法规强力约束,保证了婚检政策的顺利执行。调研发现,实行自愿免费婚检后,若卫生计生与民政部门的价值取向一致,则部门合作良好,婚检工作开展有序,婚检率处于较高水平;反之,婚检工作开展困难且婚检率处于较低水平。如广西地贫高发导致社会负担沉重,民政与卫生计生部门换位思考,认为婚检对地中海贫血患者及其后代进行筛查与判断,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家庭和社会负担。因此,广西民政部门积极主动与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搭建起“婚育综合服务平台”,方便广大群众积极利用婚检资源,促使广西婚检率维持在高水平。但也有部分调研地区的民政部门对婚检存在片面认知,认为“疾病防控是卫生部门的事情,结婚是个人的权利,不能拿婚检结果来限制恋爱自由和婚姻登记,民政部门没必要查验婚检证明”。这种对婚检政策的认知差异造成部门间配合难度加大,影响了婚检政策的有效落实。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婚检筹资标准在调研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因经费导致工作开展困难。此外,公民知识普及与利用影响政策的实施。经过调研地区大力宣传与积极引导,被调查对象对婚检的认知和接受已有不同程度变化,90.9%知晓婚检,96.1%认为婚检有必要,86.5%愿意参加婚检,但被调查对象是否真正主动利用婚检服务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政策目标清晰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直接影响组织的沟通和执行活动。政策问题的认定是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对我国婚检政策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剖析,可对我国婚检政策形成全面认知。我国婚检政策目标制定不够细化,仅对婚检大方向进行引导,并无细化及补充政策出台,致使目前婚检政策执行的操作性不强,直接导致部门间沟通不畅,甚至出现消极执行政策现象。
建议卫生计生部门积极与民政部门协商,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结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应当出示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条款,明确机构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加强各地经验交流,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尤其广西“婚育综合服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及福建龙海“计生、卫生、民政一体化便民服务中心”。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服务模式。
强化政府作为筹资的责任主体作用,明确基本服务包,核定投入标准,承担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推行免费婚检。近期可将婚检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财政专项予以支持,长远看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地方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当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特点,适当增加检查项目和资金投入。
加强对婚检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婚检政策的正确认知,避免不执行、消极执行现象。同时深入社区、家庭等加强宣传、倡导、动员,提高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认知,积极倡导公民树立健康的婚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