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中的“法”及其语义价值分析

关键词:十九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合宪性审查工作;宪制责任;人权法治保障;法治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从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再一次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深入起到了“定海神针”的作用。总体上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论述,概括和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各项理论成果和政策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法律基础。科学和全面地认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论述,深刻领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对于建立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努力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理论”“法治体系”等概念的提出,初步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

(二)十九大对“法治中国”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确立并形成比较清晰的实践和行动路线,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主张和要求,很多内容都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通过其他重要文件首先提出的。十九大报告对这些发展成果加以吸收,经过进一步科学化和体系化,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面的继承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治中国”概念的继承

“法治中国”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十六大重要领域之一。十九大报告中全文在5处涉及“法治国家”概念的同时,在一处提及“法治中国”概念,明确规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说明了“法治中国”建设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这两个概念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主张“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这一提法最早的正式文件源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后来这一提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得到了肯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将上述论述和主张融进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总体框架,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渊源和依据

很显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表述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理论的各项主张,属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集成,为坚持和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我们学习领会十九大报告,从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法”字分布状态和特征来看,从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规定所具有的战略意义来看,除了全面和系统地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之外,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新的贡献,产生了许多新认识,对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以及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均起到非常重要的方向指引和政策保障作用。十九大报告中的“法”字所透露出来的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新信息新动向涉及几个方面的事项。

(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1]31该讲话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可靠和有效的组织保障,对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法治建设的实效,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将会深刻地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加快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1.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法制建设的实效

2.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规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意义特别重大。

首先,党中央在中央层面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助于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不仅是中央政法委负责的政法工作要纳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的工作范围,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也要遵循党对立法工作实行领导的原则,国务院领导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理所当然地属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的工作事务,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的领导、指挥、协调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构各自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保证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不同领域和所有方面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形成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格局。

其次,中央拟成立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将全面统筹宪法修改、解释工作,深入把握科学立法的规律,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政策要求和法律底线、制度红线作出有效界定;同时号召全体党政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素养,培育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文化环境,努力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浑然一体的法治新样态,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品质”,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各项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措施,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31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方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当前,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革命性的变更,能够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地落到实处,彻底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保障法治统一性、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可以说抓住了“依宪治国”的“牛鼻子”,真正解决了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得“纸面上的宪法”成为“实践中的宪法”。因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的现象都必须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从当下的制度安排来看,就是要求在实践中将现行《立法法》第99条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付诸实践,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让宪法真正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和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合宪”的裁判规则。“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措施,同时又是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各项价值要求的具体制度安排。只要在实践中真正地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依法启动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就必然会在法治实践中形成新的“亮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宪法不能作为裁判规则的法治“瓶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将会走上飞速发展的快车道[2]。

(四)明确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的“宪制责任”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决港澳台问题的大政方针,事实证明是成功有效的。但近年来,香港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产生了危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主权安全的“港独”现象。

(五)明确了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2016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议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方案,并将此项改革视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3]。

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监察委员会,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完善历史进程中开天辟地的一件大事,涉及到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所确立的“政体”。因此,随着三省市监察委员会进入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省市陆续做好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准备工作,监察委员会“入宪”“入法”的问题日益紧迫。党的十九大报告总结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及时提出了“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1]54的主张,可以说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在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或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的前提下,我国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来肯定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法治立场;另一方面,先行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察职权中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这就避免了既往“双规”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可能存在侵犯或影响人权的问题。

总之,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要求和设想,为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017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通过先行制定国家监察法的方式来全面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举措,必将对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建立科学和有效的反腐败机制起到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六)提出了乡村治理的“三治”体系

(一)“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

(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则突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规定“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十九大报告中虽然没有提及“法治宣传教育”,但并不意味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从此就可以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中淡化出去,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1]31,由于“法治宣传教育”是从“全民普法”工作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实际上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了最好的实践注脚。

总之,本文通过分析十九大报告中“法”字的分布形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语义内涵价值可以发现,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论述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还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理论主张、政策要求和实践对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成为继续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和理论武器,必将对坚持和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起到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引和实践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莫纪宏.推进合宪性审查——“依宪治国”重要举措[N].北京日报,2017-11-06(13).

[6]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J].浙江人大,2002(12):10-12.

[7]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357.

注释

2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4版。

32017年1月18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8日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42017年1月20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市纪委书记张硕辅为新成立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日下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命了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

52017年1月20日,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无记名投票依法选举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4名省纪委副书记被任命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另有6人被任命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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