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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河北
#看见人间百态#最近,罗翔老师的新作《法律的悖论》,其中《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犯罪人》关于“刑法根本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罪犯,而是限制比犯罪更可怕的国家权力”的论断颇为精彩,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欣赏:
“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刑法,根本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罪犯,而是限制比犯罪更可怕的国家权力——不加限制的话,它将是一种最可怕的强制。从本质上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我国学者李海东博士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的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做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激起刑罚,但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我很感谢李博士,他的这段话帮助我第一次真正理解了刑法,所以我在很多书中都不断重复引用。”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它可以通过报应、威慑和矫正来实现对已经发生和还未发生的罪犯的惩治与预防,同时也可把对犯罪的打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刑法的对象则是对罪犯加以处罚的刑罚,刑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让这种权利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
“法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利异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事正义职业就自然变得正义,情况可能恰恰相反,人性的幽暗往往会给正义的事业蒙上灰尘。也正因为如此,执法人员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权利假使不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它必然会放大人的自欺与幽暗,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在人类历史上,这并不鲜见。”
“总之,在现代社会,刑法不仅要惩罚罪犯,也要约束罪犯的权力本身,即便是执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就是正义的代表。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罪犯,那么'刑法’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
个人认为,罗翔老师的观点之所精彩,就在于他清晰地说出了法律工作制之外的普通百姓对刑法的困惑,对理解法律为什要保护犯罪分子合法权利的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