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能否随意处置抵押物?
抵押权人并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直接占有或处分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需要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需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程序,抵押权人不能自行决定并执行抵押物的处置。此外,即使抵押物被处置,也必须保障债务人和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后,剩余款项应当退还给抵押人或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多重抵押情况下各抵押权效力如何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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