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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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应更有足够的勇气去应对挑战,我们更有信心去面对和化解这一尴尬。正确面对,直视问题,找准症结,用好用活法律武器,依法妥善处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办事,密切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政府依法开展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变常态思维为法治思维,改变群众落后观念,让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法治文明进程。这是新时代的呼唤,是法治社会的本真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义不容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机关,如何作为中间助推器来实现这一心理与实践跨越,完成法治社会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呢?

一、行政处罚是否于法有据

(一)查清行政被告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1、看处罚依据的是法律还是法规。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制框架中,从中央到地方规章制度有不少,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大致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任何一个处罚行为都要于法有据,无论依据的是法律还是法规,都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是检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才可以处罚,没有明文规定的显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无禁止就不算违法。

2、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一是看被处罚主体是否有违法行为。二是看实施违法行为者是否是本人。三是看违法行为是否该受到法律追究。有了这三个前提条件才谈得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如果主体不适格,处罚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的处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客观存在,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就存在客观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匹配准确

(三)实施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1、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件。一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行政行为方可合法有效,即权限要合法。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第四大部分有针对性的具体阐述)。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3、代为行使处罚权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的法定资格。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具备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条件的。三是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谁委托谁就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四是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对管辖发生争议的,需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也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考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在正确的管辖范围之内,才能作出更加科学公正、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也才服气和自觉接受。下面(第二大部分中的)第一个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审查

违法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行政处罚是否与违法事实相符,是否涉嫌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和超限执法、过度处罚。这是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当的重要前置因素。

三、对行政行为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四、对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只有转变观念,树立一心为民、依法履职的宗旨意识和法治科学思维,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彰显社会正能量,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尽到我们的一份责任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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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其效力是不言而喻的,根本的问题是其效力位阶问题。 文章来源:《法学》2014年第7期。 摘要:“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在法律领域存在狭义化使用的趋势。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相应主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204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