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多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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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80.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答案:AB
8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第52条,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选项ABC正确。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2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据此,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当然谈不上质证的问题。据此,选项D不应选。
8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案:BC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据此,A错误。根据该法第56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选项B正确。根据该法第38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选项C正确。根据该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选项D中“除当场处罚外”错误,应当是“除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外”。
83.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B.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
D.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答案: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选项A中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罚款决定生效之日)和长度(90日)都是错误的。根据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选项B、C、D正确。
84.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答案:BD
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D
解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金某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起诉;如果金某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复议机关可以是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区政府;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据此,选项AB正确。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参照《行政复议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金某可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起诉。据此,选项C正确。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选项D正确。
8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动植物检验局未按照法定标准收取许可费用,应当对其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B.医生李某死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师资格
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D.某企业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在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许可
87.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解析:甲县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房屋,乙厂是甲县政府强行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一般地,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因此,乙厂在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之前起诉是具有原告资格的。至于起诉后其终止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总之,选项A正确,不应选。严格说,2003年1月乙厂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据此,选项B不正确,应选。乙厂的请求包括两项:一是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二是要求赔偿物品损失。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所以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依法不会得到支持;但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是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依法可以得到支持。据此,选项C、D错误,应选。
88.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C.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答案:AC
89.对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A.10岁孤儿王某起诉要求乡人民政府顿发孤儿生活供养证的
B.伤残军人罗某起诉要求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的
C.张某被工商执法人员殴打致残起诉要求赔偿的
D.王某因公致残起诉要求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保险金的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据此,选项BD正确。
90.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第1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选项A中李某考核不称职并非“连续两年”,据此选项A错误,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即“转正”必须经过一年,选项B仅为半年,应选。选项C符合《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不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第2款,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据此,选项D错误,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