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从“依宪立法”入手让宪法更加生动鲜活大家风云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今年正值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70周年,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包括国旗、国徽和首都在内的国家象征等宪法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虽然经过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但1954年宪法所蕴涵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变,70年来,宪法一直在发挥根本法的权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一种“宪法在沉睡”的迷思,个中因素是复杂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源于对宪法基本原理知识缺乏了解。不知道或不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约束的机制和程序,忽视了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将之与民法、刑法一般看待,认为如果老百姓不能用宪法打官司,宪法就好似在“沉睡”,就没有发挥根本法的作用。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宪法的制度功能也存在误解和误读,片面地用部门法学的原理来解读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法律特性,导致了“宪法碎片化”“宪法部门法化”的错误解读。事实上,用部门法的原理来解读宪法,是对宪法制度功能的严重误解。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是总领全局的,其规定都具有原则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缺少法律效力。民法、刑法等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用于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日常具体行为的部门法。宪法在本质上由人民制定,其实施首先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来实现,所以宪法首先约束的是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不作为,该立的法不立,不该立的乱立,不能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和稳定的立法秩序,就很容易给人造成宪法在“沉睡”的错觉。所以,要让宪法“活起来”“动起来”,首先要从“依宪立法”入手。

早在1954年宪法诞生后,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建立起来的,如何进一步保证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相一致,如何有效地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再是简单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是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依宪立法”更高层次的要求,把作为立法依据的“宪法”存在的形态一分为三,分别是“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首先,“宪法规定”要求立法应依据宪法具体条文规定,如果宪法条文的规定都不遵守,立法就不可能纳入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

其次,立法过程中必须奉行“依宪立法”原则。在“宪法规定”作为立法依据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宪法文本规定过于抽象,或需要对宪法的不同规定进行综合,共同作为立法依据,甚至需要从宪法规定中挑选出更加基础性的内容作为立法原则时,参考“宪法原则”便成为立法工作对“依宪立法”原则的重要依循。

最后,1954年宪法虽历经三次全面修改,但根植其中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遵循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始终不变。因此,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时,除了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寻找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作为立法依据之外,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也可以作为立法的参考依据。只有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三者统一起来作为立法依据,才能保证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不同层面得到全方位的遵守和执行。

此外,对于未依据宪法立法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宪法不一致或相抵触,应当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普通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从制度上看,我国宪法始终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根本法的角色,不能因为实践中仍有一些违宪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就随意贬低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的根本法作用。为此,必须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宪法素养,提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和制度功能的认识,才能让宪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大众的认知中更加生动鲜活。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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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知识问答政策法规(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依据,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比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http://lcj.nmg.gov.cn/ztzl/lcfzjs/zcfg/202412/t20241205_2620001.html
2.在世界众多宪法中,我国现行宪法为何独具特色?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出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https://web.shobserver.com/staticsg/res/html/web/newsDetail.html?id=825133&sid=15
3.齐参与宪法宣传周答题—新京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 )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根本制度 B.基本制度 3、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 )。 A.12月4日 B.12月5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3330371119031.html
4.宪法与民法典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层级差异: 宪法高于其他所有法律,其修改过程更为复杂严格;而 民法人事 立 法虽然也具有较高的地位,但其修订程序相对灵活。 内容范围: 宪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基本制度及其运行规则;而 民法人事 立法,则聚焦于个人的财产权利、合同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568.html
5.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立法法》中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https://www.shuashuati.com/ti/4ddd0bd1dad24a06ad9678b0c779381a.html
6.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概念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031/09/49061297_6996480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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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考试题库单选题库(共2个() 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B、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09/5244304100004212.shtm
10.中国的法治建设光明日报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中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规https://www.gmw.cn/01gmrb/2008-02/29/content_7407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