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和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般性法律,也称普通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除《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贸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法生效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定义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定义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需要解释的法律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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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吗如果是同级,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规定 https://www.66law.cn/laws/155313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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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闫映全: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构造与边界“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党内法规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概念的统一与清晰是建立学术共同话语,进而构筑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础。尤其对大陆法系而言,我们要求,也习惯于以一套界限清晰、层次分明、逻辑严密乃至表达精准的概念体系作为研究https://iplr.ecupl.edu.cn/2020/0929/c4187a171573/page.htm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6篇(全文)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https://www.99xueshu.com/w/filezd78n23c.html
14.政治与法律姚魏: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在我国,制定法规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特定层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制定以“不抵触”为原则,而规章的制定以“有依据”为原则。因此,法规是区别于法律和规章的重要立法形式,其法律位阶和权限一般低于法律却高于规章。浦东新区法规作为新型法规,除了获得法规家族的“遗传性状”外,能https://ilaw.sass.org.cn/_s40/2022/1005/c2516a473716/page.p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