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1.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2.(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3.(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8.(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9.(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10.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的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13.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15.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

18.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

19.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20.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21.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22.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23.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24.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26.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27.(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29.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30.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32.(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

33.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35.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

36.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3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38.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39.(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40.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41.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42.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43.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44.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5.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46.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47.(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48.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二、兵役法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2、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54、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56、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57、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58、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59、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60、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61、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62、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63、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64、(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65、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66、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67、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68、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69、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70、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71、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72、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73、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74、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5、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76、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的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77、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

78、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79、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

81、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82、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8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84、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的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85、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86、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87、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88、(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89、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90、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91、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9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排工作。

93、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94、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95、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收贿赂的)、乱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徇私,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三、国防动员法

98、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国防动员法。

99、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100、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101、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10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103、(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104、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105、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106、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107、(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108、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110、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113、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114、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115、(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116、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117、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118、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119、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120、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121、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的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122、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123、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124、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125、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126、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127、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128、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129、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30、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的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31、(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132、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34、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的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35、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136、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37、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13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139、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140、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141、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142、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由有关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43、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由有关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44、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乱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5、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军事设施保护法

146、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4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14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149、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50、(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151、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15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153、(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查同意。

154、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155、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156、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157、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58、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的政府)予以保护。

159、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160、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161、军事设施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162、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16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164、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或者没收所使用的器材、工具;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兵工作条例

165、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民兵工作条例。

166、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167、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168、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169、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170、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171、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172、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173、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174、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175、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176、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的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177、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178、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179、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180、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181、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182、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省军区)制订。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183、依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184、对违反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征兵工作条例

185、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186、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18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189、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190、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191、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192、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19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94、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195、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19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197、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198、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1/3);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199、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200、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201、(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202、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203、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204、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1∶30)左右;

205、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206、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207、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208、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209、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210、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12、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213、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214、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15、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军人抚恤优抚条例。

216、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17、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18、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19、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220、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21、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222、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23、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25、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226、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227、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228、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29、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30、(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3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3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3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3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的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35、(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236、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37、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

238、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39、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40、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的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41、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42、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244、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国防教育法

245.《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

246.《国防教育法》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

247.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248.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49.《国防教育法》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250.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2.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5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254.(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255.(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的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256.(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257.(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258.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259.(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的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260.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261.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262.我国法定的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

263.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264.(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65.《国防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中,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266.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267.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268.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269.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270.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271.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272.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

273.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274.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275.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27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277.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278.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279.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280.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287《国防教育法》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施行(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281.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28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284.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285.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286.命名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287.(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288.《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大纲应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289.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290.经过批准的解放军军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可以向社会开放。

291.《国防教育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3.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防知识与技能

294、人民防空是我国(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民性)的长期的战备工作。

295、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305、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96、核爆炸时产生(光辐射)、(冲击波)、(早期核辐射)、(核电磁脉冲)、(放射性沾染)等杀伤破因素。

297、生物武器是指装有(生物战剂)、(传播媒介)及施放它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

298、指出下列防空警报信号类型: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属(空袭)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属(预先)警报;长鸣3分钟,属(解除)警报。

299、人员通过污染区应做到“五不一快”,即(不接触污染的物品、不坐卧、不解脱防护器材、不进食、不饮水,尽快通过污染区)。

300、核沾染服装消除采用(抖拂法)、(拍打法),沾染皮肤消除采用(毛巾擦拭法);染上生物战剂的服装消毒采用(煮沸法)、(日晒法)、(药物浸泡法)。

301、人民防空组织是由(政府和军事部门)领导的全国性组织。

302、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303、人民防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对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304、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是(临战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05、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30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307、每个人都要学会判别警报信号,不但要能听懂警报信号,而且能迅速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308、为检验防空警报器的技术性能和音响效果,湖南省每年(十一月一日)的上午9时30分统一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309、湖南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10、组织人民群众防护的措施,主要是(疏散和隐蔽)。

311、核武器的威力用“(爆炸能量)”简称当量来表示。

312、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因素有(五种)。

313、放射性物质只能用(扫除或冲洗)的方法从地面或物体上除去。

314、液体毒剂污染地面和物品,毒害作用可持续(几个小时至几天),属于暂时性毒剂。

315、人员中毒后,出现了(瞳孔缩小、流口水、出汗、肌肉跳动、全身抽筋)等症状,判断为神经性毒剂中毒。

316、为防雷击,户外避雨,不宜在(大树下)避雨,同时也要远离高压线和变电设备。

317、因地震被困在倒塌的建筑物废墟下时,要想方设法坚持,等待外界救援。下面(敲击水管等响物,以引起外界注意)采取的求生方法是正确的。

318、破坏性地震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人员伤亡。当您发现被救人员无自主呼吸时,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就地实施人工呼吸)。329、大型活动现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疏散时应(按顺序迅速撤离现场)。

319、居民发现家中被盗后应(对现场进行保护)。

321、发现自己家里着火,(先抢救财物)措施是不当的。

322、火灾初起阶段是扑救火灾(最有利)的阶段。

32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成年公民有参加组织灭火的义务)。

324、烹饪时油锅起火(用水来灭火)措施是错误的。

325、发现电器着火,(用水灭火)的处理措施是不正确的。

326、有人散步时突然摔倒在地,呼吸心跳停止,应(就地将病人放在木板或地面上,进行心肺复苏,并向120呼救)。

327、游泳时不慎溺水,救上岸要(保持溺水者呼吸道通畅,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

328、搬运交通事故伤员,应该(首先固定伤者颈部,由4~5人同时平抬起伤者,使伤者脊椎姿势固定不动)。

329、家庭里(厨房)污染最重。A.卧室B.厨房B.洗手间

330、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大、中城市,主要工业区,重要的(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这些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331、人民防空建设不仅具有国防效益,而且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32、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计民生乃至战争潜力影响较大的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333、(人民防空警报)是报知敌空袭的重要设施,是保证城市人民群众防空的重要手段之一。

334、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三种。

335、在现代空袭条件下,有时可能会直接发(空袭警报)信号。

336、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七种专业队伍。

337、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对公民的(国防观念)、(人民防空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与技能)施加影响的活动,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38、人民防空教育的组织形式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国家机关人民防空教育;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教育;(城乡人民防空教育)。

339、核武器又称原子武器是利用原子核(瞬间)释放出的巨大能量起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

340、(光辐射)能使物体熔化、灼焦、炭化和燃烧,形成大面积火灾,造成人员间接损伤。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TcxMDU5MA==&mid=2247736209&idx=3&sn=f4c86eb020e75f71d237162b8c1ef48e&chksm=f8eb09f428b974708a6db348e37b85a67539da9a5d8ab369e135f451e8fef2b5f410ed2d8457&scene=27
2.解读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为全民国防教育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http://www.dalisn.gov.cn/zfxxgk/zcwj/zcjd/1864882551670337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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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所调整的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所调整的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因此国防法规不适用于普通民众。A.正确B.错误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https://www.shuashuati.com/ti/f3da52be84494d42b998c712e6ae2563.html?fm=bd6d2f1421189da9d40cc3338110960671
7.国防教育常识7. 我国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错) 8. 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防的根本职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是国防的主要任务。(对) 9 .中国解放军由陆军,海军和空军三个军种组成。(错) 10.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强弱标准是军事力量。(错) http://www.lpzhj.com/Article/1357b97f-3684-45ef-9d2c-20c97096b3db.shtml
8.如何理解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的特性,主要表现为: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除此之外,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国防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https://www.lawtime.cn/tuwen/666889.html
9.军事学:中国国防考试资料(强化练习)考试题库A.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B.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C.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D.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点击查看答案 206、单项选择题 关于毛泽东提出的“三个世界”的理论,说法错误的是()。 A、美苏两个大国属于第一世界 B、英法德意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属于第二世界 C、二战前后独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属于第三世界 D、中http://www.91exam.org/exam/87-4537/4537319.html
10.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防法规,国家能够有效地调整和规范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确保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国防法规的军事性特征,使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参考文章 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 国防法规具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 免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653b4ee7eda5f001011
11.国防法规有哪些特有属性律师普法国防法规有以下特有属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https://www.110ask.com/tuwen/9135086873464687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