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侦查行为及其对现代侦查制度的启示
侯义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锦衣卫作为明朝重要的侦查机构,其侦查行为不仅对明朝具有显著影响,而且对现代侦查制度具有历史启示。锦衣卫实施的侦查行为包括发现和收集犯罪的线索证据、实施缉捕、物建刑事特情、保卫国家安全以及狱内侦查等。锦衣卫的侦查行为在启动上具有程序性与任意性,在实施上具有法律僭越性,同时在职务犯罪侦查上具有相对独立性。锦衣卫对侦查发展具有历史贡献,对锦衣卫侦查行为的研究对改革完善现代侦查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锦衣卫;侦查行为;秘密侦查;启示
侦查作为一种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处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明朝,施行以“厂卫”作为主要侦查组织机构开展侦查行为的体制。由于此种侦查体制在前代尚未盛行,而之后的清朝并未将其沿袭,在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而在这种体制之中,锦衣卫作为实施侦查行为的重要机构,以现代侦查理论对其行为进行研究,为研究其对明朝社会的存在、发展及灭亡所起的影响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同时也对现代侦查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一、锦衣卫的主要侦查行为
明朝在军事上实行卫所制,顾名思义,锦衣卫是指“锦衣”之“卫”,其本质上是一个军事机构。这一点从其上级亲军都尉府也可以明显地看出。锦衣卫的前身是在明洪武三年成立的仪鸾司,“锦衣卫”的称谓最早见于洪武十五年四月,明太祖朱元璋“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为了配合明太祖清洗权臣、收集其不利证据的工作,锦衣卫被赋予了侦查的权力。《明史》中对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2的描述反映出除一般的服侍、保卫的行为外,锦衣卫还从事着诸如侦缉、捕盗、掌管刑事案件等一般的军事卫所不具备的侦查行为。锦衣卫的侦查职能于洪武二十年迫于压力被明太祖废除,但在永乐时期,锦衣卫被重新赋予侦查职能并且得到强化,并一直延续至南明弘光时期直至明朝最终灭亡。
(一)发现和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
明中叶后,为了扩大权力、携取利益,锦衣卫侦查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展,不仅时常与地方发生冲突与争执,而且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面对此种情况,景泰三年明代宗在喻示锦衣卫指挥同知毕旺时明确限定锦衣卫开展侦查活动的对象只限于“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其余的案件除非有受害人举报,否则一律不得干预。此外,从侦查主体上看,于锦衣卫的首要任务是保卫君主血非侦查案件,所以在锦衣卫中实际实施侦查行为的并非所有锦衣卫军士,而是具有“行事校尉”职务的人。据《明实录》记载:“义勇后卫指挥邹叔彝尝往来忠国公石亨家,讲论遁甲兵法及太乙书数,被行事校尉缉知以闻。”.由此可见,石亨的情况是由“行事校尉”侦查获得的。行事校尉在锦衣卫中的数量有限,并且服饰也区别于其他承担保卫皇帝安全的锦衣卫军士。
(二)对威胁社会稳定的人实施缉捕
作为“入司扈卫,出掌缉捕"6的国家机器,对威胁国家稳定的人实施缉捕行动也属于锦衣卫实施的侦查行为,史称“盗贼奸究,街途沟洫,密缉而时省之”。这里的“盗贼”不仅仅指一般的刑事罪犯以及威胁统治安全的人,也包括因为土地兼并等原因流离失所,在京城及周边地区滋扰百姓的社会闲散人员。皇帝对于自己国都的安全历来很重视,这也使得作为皇帝亲军卫队的锦衣卫对京城的安全负有重要的职责。为了维护京城的稳定及皇帝的安全,锦衣卫实施缉捕的范围大多数也是在京城以及直隶地区附近。锦衣卫中从事缉捕的人被称为“缇骑”,他们借手中的权力飞扬跋扈,百姓在见到骑高头大马、操京师口音的人往往战战兢兢,唯恐避之不及。
(三)物建刑事特情
(四)秘密侦查手段服务国家安全保卫
承担国家安全保卫任务是锦衣卫区别于东厂等明朝其他秘密侦查机构的突出特征“厂卫"是描述明代秘密侦查机构常用的表述,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并列为明朝秘密侦查的代表。然而与“厂”不同的是,锦衣卫在对内开展侦查的同时,其侦查的手段也同时为保卫国家安全、抵抗外敌入侵而服务。锦衣卫的秘密侦查手段服务国家安全保卫,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侦查活动脱胎于军事斗争,“兵刑不分”“刑起于兵”反映出中国古代的侦查仍具有浓烈的军事色彩:另一方面从锦衣卫的本质上看,它仍旧属于军事机构,对外进行情报搜集以及策反敌将等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是锦衣卫的分内职责。在明朝前期,锦衣卫主要负责配合对北元蒙古残余势力的追击,而到了明朝中后期,则是对倭寂以及边境地区的不安定因素的调查。
万历二十年在朝鲜半岛爆发的对日战争中,时任锦衣卫指挥使的骆思恭受明神宗之命派遣锦衣下到辽东丽线搜集情报,协助前线作战。而为了进一步搜集日军的情报,探查日军动向,万历二十二年五月,(兵部)尚书石星遣(锦衣卫)指挥史世用等往日本侦探倭情”。可以说,锦衣卫作为明帝国的一个军事机构,其秘密侦查手段用于对外的情报搜集工作,打击了外来侵略者,为维护国家统一及民族安全做出了特殊的历史贡献。所以,仅仅将锦衣卫作为一个对内实施秘密侦查的特务机构来看待,显然是片面的。
(五)管理监狱及实施狱内侦杳
同时,监狱由于其集中关押罪犯的特殊性,成为发现犯罪情报,深挖余罪的重要场所,由此形成了狱内侦查这一侦查手段。狱内侦查机关通过对在押人员的言论、行为等方面的细致分析,以实现预防侦破狱内预谋犯罪、发现在押人员未被发现的余罪等方面的目的。作为诏狱的实际管理者,锦衣卫亦将监狱作为继续进行侦查活动的场所。但是,限于社会发展水平及技术条件,锦衣卫实施狱内侦查的方法大多比较原始甚至与现代狱内侦查的基本原则相悖,除了在监狱内的刑讯逼供之外,还包括在监狱门外偷听犯人谈话,在犯人中安插耳目,派遣秘密力量进入监舍等。
二、锦衣卫侦查行为的特征
(一)侦查行为启动兼有程序性与任意性
侦查作为利用国家强制力进行的犯罪调查活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条件来启动。不同于作为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之一的侦查的启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要求,锦衣卫侦查活动的启动兼有程序性与任意性的双重特点。
另一方面,锦衣卫侦查行为的启动并非完全遵循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具有任意性的特征。天顺三年,“修武伯沈煌等奉命持节册封藩王。既行,上命锦衣卫校尉蹑其后觇之,尽得其受王馈遗状。”在这段记载中,锦衣卫对沈煌等人启动侦查的依据并非是程序性规定,而是出于“上命”。这种侦查行为的启动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命令,因而具有明显的任意性,以个人的意志而非法律制度为出发点。锦衣卫侦查活动启动的任意性反映出明朝皇帝对官吏系统及兄弟藩王缺乏足够的信任。这也是在封建专制社会下君权干预侦查的必然结果。
(二)侦查行为的法律僭越性
锦衣卫在审讯时的用刑同样具有法律僭越性,即“法外用刑”。尽管刑讯制度与现代刑事司法所必需的“平等”“人权”等精神完全相悖,但是,如果剥离其中蕴含的人权内质,仅从程序上看,其同样可以为法律所规制。中国传统刑事司法提倡慎用刑讯,往往为刑讯规定严格的条件,将其作为获取案件事实的“最后手段”。明朝的法律对于刑讯的范围、工具、受刑的部位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审理的官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刑讯,轻则降职,重则将面临革职为民甚至发配充军的严惩。但是,这些规定对于锦衣卫而言同样没有任何约束力。据记载,锦衣卫在审讯的过程中,一日不能获取期望的供述,就会对讯问对象施以酷刑“名曰乾醉酒,亦曰罾儿,痛楚十倍官刑。”不仅如此,锦衣卫刑讯的对象不仅仅是审讯对象,甚至会牵连其家人或其他人员,无辜人员遭刑讯“或以一人而牵十余人,或以一家而连数十家”。不受约束的权力也催生了如纪纲等一批酷吏,造成了大批屈打成招的冤案,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无论是法外缉捕还是法外用刑,锦衣卫侦查行为的法律僭越性,本质上是由我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缺乏法治精神、皇权不受任何约束决定的。
(三)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
锦衣卫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主要体现在对官员的行政事务和日常工作的监视及可疑行为的调查,其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相对独立性主要是相对于文官群体而言的。明朝在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负责职务犯罪侦查,此外在六部中也设有六科给事中承担对本部门官员的职务犯罪侦查。无论是都察院还是六科给事中,其共同的特点是从属于文官系统内部。明朝中后期,文官系统的群体腐败现象日趋严重,文官系统内部的都察院以及六科给事中自然不可能独善其身,不可避免地为文官之间的裙带关系所型时,难以有效发挥其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然而,直接隶属于皇帝的锦衣卫,由于其并不从属于文官系统,没有了裙带关系的束缚,得以相对独立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锦衣卫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击中了官僚群体的死结,更为有效地开展对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所从事的不法行为的侦查活动。隆庆年间刑科给事中舒化给明穆宗上书请求撤销锦衣卫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夫祖宗设厂卫以捕贼盗、防奸细,非以察百官也。驾驭百官乃天子之权,而奏劾诸口责在台谏,厂卫不得与。是以各司其事,政无牵掣。”20面对着独立于系统之外的锦衣卫,文官集团恨之入骨却又束手无策,出现了“百官惴惴,莫知所措”的状况。舒化的上书同时也反映出了这种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相对独立性的负面作用,“以暗访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枉,由此而开罗织之门神,陷穿之术网,网及忠良,殃贻善类,是非颠倒”。由于锦衣卫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本身缺乏监督制约,大开了锦衣卫滥用权力之门。同时,有不法行为的官员为了掩盖自己的劣迹向锦衣卫校尉行贿,进一步助长了锦衣卫的嚣张气焰,形成了多重腐败的恶性循环。
三、锦衣卫侦查行为的评价及对现代侦查制度的启示
(一)锦衣卫对中国古代侦查发展具有历史贡献
锦衣卫的侦查行为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不可避免地被打上时代的烙印,其实施的某些侦查行为也与现代侦查行为人权保护的理念相悖。但是,从侦查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锦衣卫的侦查行为对我国古代的侦查发展同样具有值得肯定的历史贡献。锦衣卫作为专职实施秘密侦查行为的组织,它的成立反映出侦查行为由附属性向独立性的突破。我国封建社会的侦查行为始终附属于行政、军事等活动中,既没有专门实施侦查行为的机构,也没有专职的侦查队伍。锦衣卫的成立反映出我国传统的侦查行为系统化、专门化的历史趋势。脱胎于军事机构的锦衣卫尽管仍旧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其所实施的侦查行为也同时涉及军事与刑事司法,但是,与诞生于1829年的英国苏格兰场以及1778年的法国骑警队等专职警察机构相比,洪武十五年(1382年)成立的锦衣卫无疑领先于世界。与此同时,锦衣卫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扩大了侦查在古代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空间,深化发展了传统秘密侦查的理论与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严格控制与约束秘密侦查行为
秘密侦查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它在侦破一些特殊的案件时具有传统侦查措施所不具备的高效性与准确性。然而,秘密侦查天然所具有的隐蔽性、不透明性与其指向的侦查对象即个人的行动、言语及其他隐私也导致了其对权利侵害的无形性并且难以被有效监督。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意味着以制造犯罪来打击犯罪,以非法行为对抗非法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规范,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三)专业化的侦查体制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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